1. 申请人、备案人 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法承担责任。
境外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
2. 强制及推荐性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申请人、备案人采用推荐性标准。
3. 注册、备案资料 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文献资料,应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备案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1 备案资料 进口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及备案应当提交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按照创新产品注册程序审批的体外诊断试剂,不需提交相关文件。
3.2 注册材料 并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在线注册申请等途径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注册申请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3.2.1 技术要求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编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要求。
3.2.2 产品检验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方可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进行备案。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同一注册申请包括 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只进行一种包装规格产品的检验,检验用产品应当能够代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提供3个不同生产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对于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试剂进行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工作。
3.2.3 非临床研究及临床评价 3.2.3.1非临床研究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应当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和技术特征开展体外诊断试剂非临床研究。非临床研究指在实验室条件下对体外诊断试剂进行的试验或者评价,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及制备、产品生产工艺、产品分析性能、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产品稳定性等的研究。体外诊断试剂非临床研究过程中确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及方法应当与产品预期使用条件、目的相适应,研究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必要时,应当进行方法学验证、统计学分析。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研制活动中产生的非临床证据。
3.2.3.2 临床评价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行确认,以证明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过程。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南,明确开展临床试验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要求等。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应当进行临床试验证明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
符合如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通过对符合预期用途的临床样本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相关指南。
3.2.3.3 临床评价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是指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所形成的文件,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意见、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报告以及相关数据等。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与同类已上市产品的对比分析、方法学比对数据、相关文献数据分析和经验数据分析等。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只采用一种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评价用产品应当代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校准品、质控品单独申请注册不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3.3 临床试验前准备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当按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 临床试验开始前,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备案。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对预期供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开展临床评价时,申请人还应当进行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认知能力的评价。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诊断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诊断手段的疾病的体外诊断试剂,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
3.4 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或安全性风险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向所在地和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未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申办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分别向所在地和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暂停或者终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申办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