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diana_zhang 于 2018-9-30 编辑
从试验员到项目经理:(50)再说临床实验研究中的样本入组和剔除
小桔灯网上的系列原创停笔很久啦,是因为我个人觉得在IVD这个领域中能够写下来供大家参考的话题基本上都写了,当然销售除外因为我本人没有真正的做过销售工作,写的东西也不见得有什么意义。 不过,昨天在一个群里和网友聊天的时候,发现实际上大家对IVD还是有很多的问题。特别是临床,由于国家局对临床的核查以及临床实验研究单位实施备案制以后,可以开展临床实验研究单位的减少,使得临床实验研究成为一个拟上市产品研发过程中最大的成本: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
那么如何降低这样的成本呢?临床实验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哪些希望通过临床混一混的企业意图通过这样方式来降低拟上市产品的研发成本的,今后这条路是行不通的,所以如果企业还抱着这样的想法的,首先就要从自身来解决问题。 对于目前的现状,我个人认为企业要想快速的解决临床试验研究的困境,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人员首先应该对拟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项目非常熟悉,同时还应该熟悉各项IVD有关的临床试验要求、指南、法规,说的直白些就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实际上,非专业人员在IVD这个专门化的领域中很常见,例如很多从业人员是从药品转过来的,并不是说这些人员不够专业,但这些人员的问题是往往喜欢用药品的各项要求去套IVD,实际上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 还有一些是从其他器械转过来的,企业的想法是IVD也是医疗器械,但实际上对于IVD类产品来说与通常意义上的医疗器械真的有很大的区别,这些区别都需要无论是药品的还是其他器械转过来的从业人员重新去学习,不能墨守成规抱着旧有的东西。
(2)对拟进入临床实验研究的项目以及拟选择的对照试剂或对照方法进行充分的研究,只有建立在充分的实验室研究基础上的临床才是有理有据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很多人说,我们项目在进入临床前也进行了研究呀,在实验室里用对照的产品做了10例的样本结果都很好。往往看到这样的话的时候,我都很汗颜,10例样本如果能够充分说明问题还要1000例的临床干啥呢?虽然实验室研究不可能做到1000例样本这样的数量,但“充分”研究的做法不是那么几例样本可以涵盖的。
好了,闲话少说,还是回到我今天要说的话题上----临床实验研究中的样本入组和剔除。
所谓“样本入组”,实际上就是样本满足临床试验方案中的各项要求可以进入到临床试验研究中。那么对于样本要如何“入组”呢? 首先,需要在临床实验方案中明确规定样本的入组条件,例如针对甲胎蛋白(AFP)原发性肝癌检测的产品,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可以这样规定样本的入组条件: (1)临床有明显的黄疸、既往肝病病史的,出现了早期的肝部疼痛等相关症状的 (2)具有家族肝病病史,虽未出现上述临床症状,但有必要进行排查的 (3)临床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关的AFP检测的 。。。。。。 首先要声明一下,上面所写的入组条件仅仅是为了说明今天的话题,有一个例子来讨论比较直观而已。
在甲胎蛋白原发性肝癌检测的项目中,临床实验研究中按照以上临床方案中规定样本入组条件,实际上是很容易获得临床样本的。这些样本入组后经过编盲即可进入相关的对比检测环节。 所以,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对样本的入组条件的规定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其次,对于已经明确的“入组”样本还需要明确规定剔除的条件。能够进入到临床实验研究的样本有可能并不是都适合于临床实验研究,还是上面的甲胎蛋白(AFP)原发性肝癌检测的产品临床的例子,我们都知道甲胎蛋白在孕妇中也有明显的升高,这些升高是生理性的而非病理性,所以这个项目的临床实验研究中应该首先规定明确的剔除样本的要求: (1)凡是孕妇或者已经明确进入孕期的女性不应该纳入本次临床实验研究,已经入组的样本应该给予剔除 (2)有明确可见的溶血的样本,有可能会对检测的结果造成不可预知的偏差,应该给予剔除 。。。。。。
最后,对于样本的入组和剔除,明确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条件都应该避免从条件本身带有明显的“选择性”倾向。 临床实验研究的根本是通过少量的临床样本的检测来模拟待评价项目上市后的使用情况,所以基于以上的临床实验研究目的,在临床实验中应该避免出现样本的“选择性”入组以及“选择性”剔除。 什么是“选择性”样本入组呢?可能大家都会觉得临床实验研究入组的样本都是按照临床实验方案的规定入组的,这些样本并不是随机的,这样不是都可以说样本是经过挑选吗? 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样本依据临床实验方案的规定进行入组,在方案中表述样本的入组条件,是依据待评价项目的检测目标物,或者是待评价项目的临床使用需求而设定的,这样的入组条件是为了在短期内尽快的能够找到模拟待评价项目上市后的临床使用的情况的样本,对待评价项目做出客观的评价,所以这个做法不能称为“选择性”入组。 样本的“选择性”入组或者是“选择性”剔除都是为了提高待评价项目的临床检测的效果,有意识的入组或剔除那些对待评价项目结果不利的样本。 还是以上面甲胎蛋白(AFP)检测原发性肝癌的项目为例,实际上,对于这个项目来说,临床认为需要进行AFP检测的样本都是可以入组的。但在实际检测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部分检测结果也就是AFP含量接近最低检出限的样本在对照试剂和待评价产品上结果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明显,本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申请人应该是审视待评价产品的问题,及时的找出并解决。但申请人为了降低临床实验研究甚至整体项目研究的成本,采取了“选择性”剔除,也就是通过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来删除这些不一致样本达到提高临床符合率的目的。这样的做法就是有“选择”有目的的剔除,这是在临床试验研究中最不可取的情况。
临床实验研究目前诚然已经是在时间和费用上占据了IVD项目研究的重中之重,认真的对待临床实验研究,甚至是认真的对待临床前的实验室研究工作,才能够降低项目研发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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