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现场检查要点 要点解读 1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 1.1 临床试验医疗机构 / 1.1.1 临床试验单位是否为经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这部分再次强调临床基地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a. 首先确认临床试验单位是否在CFDA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目录内,同时查看医院的GCP资质; b. 该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1.1.2 临床试验单位是否具有与受试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 这部分再次强调临床基地基础设施配置情况: a. 确认临床机构应具有与试验相关的仪器设备,该仪器能满足临床试验的要求; b. 场地一般情况下,不会是太大问题; c. 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临床试验经验,是否具有GCP资质; 1.1.3 仪器设备是否具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与临床试验是否吻合 这部分再次强调临床试验过程中具有全套的记录,保证与实际相吻合; a. 每次试验所使用的仪器,必须要有仪器使用记录,对仪器是否正确进行确认; b. 使用记录的时间点、使用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合。 1.2 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 1.2.1 知情同意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知情同意书的设计必须符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及《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要求; 1.2.2 受试者受到伤害时是否给予及时救助和补偿 知情同意书中否有对受试者权益保障做出规定、是否明确相应的补偿; 1.2.3 是否有伦理审查记录(包括审查工作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和/或表决票等) 这里要求有伦理委员会的批件、签到表和原始的会议记录。申办方或CRO公司不一定能够拿到伦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但伦理委员会一定要保留原始会议记录,同时,如果研究者也是伦理委员会的一员,申办方或CRO公司需要核实研究者未参与投票表决,并有相应的记录。伦理审查录一般如下: a. 应具有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意见书; b. 应具有伦理审查记录(包括审查工作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或表决票等); c. 应具有支持伦理审查工作的SOP或规章制度等; 1.2.4 伦理委员会是否保存所审查的文件资料,审查的方案/知情同意书版本及内容是否与执行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a. 伦理委员会应保存一套完整的伦理资料; b. 其资料版本应与实际执行的内容相符合。 1.3 临床试验批准或备案情况 / 1.3.1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在临床试验前获得批准 对于列入到第三类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目录当中的产品,需获得国家局的临床试验审批,方可开展临床试验。 1.3.2 临床试验开始前是否向省局提交备案 临床试验病例正式入组前,需向申办方所在省进行临床试验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 1.4 临床试验协议/合同 / 1.4.1 是否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合同 临床启动前,应与临床基地签订临床试验协议(合同)方可开展临床。 1.4.2 协议/合同内容与受试产品信息是否相符 临床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应与受试产品的信息相一致;如不一致,到时候核查就很麻烦。 1.4.3 协议/合同内容是否明确有关责任 协议/合同内容应明确相关的责任(包括:申办方、临床机构); 2 临床试验部分 / 2.1 临床试验准备情况 / 2.1.1 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 a. 临床试验方案需要由研究者签字; b. 应具有研究者分工及授权记录; 2.1.2 临床试验方案及其修改,是否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实际使用过程中,方案不得随意修订,方案的修订,必须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按修订的方案执行。 2.1.3 实施者是否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申办方应向临床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同时内容应符合GCP法规的要求。 2.1.4 实施者是否对参加临床试验人员进行了培训 临床启动前,应召开临床试验启动会/方案培训会,并保存相关的培训签到记录; 2.1.5 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受试产品及相关文件物品的交接记录 临床机构应保存研究产品及相关文件物品的交接记录;每次与临床机构交接的任何物品都必须有交接记录,申办方、临床科室各执一份。
来源: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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