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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械营销 |如何进行违规风险管理?

2023-4-18 13:58|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983| 评论: 0|来源: 器械市场

摘要: 因此充分了解违规风险并制定策略来减轻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编辑:郭新雨

转载要求:请在文首标明文章来源,可直接转载


随着监管升级(官方发文,医械最严监管时代来袭!),行业复杂度提升,企业在进行医疗器械营销过程中,一不小心就会踩到违规销售的坑,因此充分了解违规风险并制定策略来减轻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篇文章将带您了解:

医疗器械营销违规新风险何在?
医疗器械营销不合规后果?风险控制重要性?
医疗器械营销违规风险四大管理策略?

01

 警惕医械营销违规新风险


此前,器械市场已将医疗器械所有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整理,如果想要整体把握国内行业监管和进一步了解医械从研发获证到入院销售的全流程法律法规(可点击链接:必读!中国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大全,回顾了解)。

近年来,数字移动互联和电商平台上的医疗器械营销是最近几年违规的重灾区,产品许多与康复治疗有关,此类营销的新风险主要为虚假宣传、无证销售、特殊品类、使用虚假注册号等方面,盘点如下

一、涉嫌夸大虚假宣传
•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适用范围不符。
•超出注册证上的适用范围。
•使用快速/永久性增高、一支见效等对医疗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的词语。

二、非医疗器械商品宣传有医疗功效
•使用具有医疗功能词语的非医疗器械用品。
•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使推销的产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使用虚假医疗器械注册号
•无医疗器械注册号使用虚假注册号进行宣传
•广告宣传中的医疗器械与实际商品不符

02

 医械营销违规后果严重!


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至重大的经济处罚,品牌声誉的损害,甚至是法律后果,所以我们就要充分了解和熟悉医械各类监管条例。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罚款可能从数千到数百万人民币/美元不等
除了经济处罚外,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至负面的媒体报道和对你的品牌声誉的损害,这可能很难恢复。此外,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足够严重,它可能会导至法律后果,如产品召回、诉讼,甚至刑事指控。
由于医疗器械有其特殊性,在中国若涉嫌违法,受到的处罚很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控制违规风险的重要性:

1.通过确保营销工作符合行业标准有助于公司避免财务处罚和法律后果风险。

2.控制违规风险可以保护公司的品牌声誉。负面的媒体报道和对公司声誉的损害可能难以恢复,并可能对销售和客户忠诚度产生长期的影响。

3.控制违规风险有助于公司建立和保持与客户的信任。


为了避免这些后果,企业的管理人员不仅了解减轻违规风险的重要性,而且还要实施有效的战略来进行风险管理


03

 四大医械营销风险控制策略


管理医疗器械违规销售风险可能会有一些挑战性,但只要有正确的策略,就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做到这一点。下面就是营销合规管理的个基本策略,供大家参考


#策略1:随时了解监管要求的最新情况

医疗器械行业的监管要求在不断变化,公司必须保持对这些变化的了解。这可以通过定期查看监管机构官方网站的更新、参加行业会议以及订阅行业媒体来实现。通过了解监管要求的最新情况,医械公司可以确保营销工作符合当前标准。


#策略2:定期进行营销团队的合规案例培训

合规培训是管理医疗器械营销中不合规风险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对营销团队的合规培训进行投资,你可以确保他们拥有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来开展符合行业标准的营销活动。这其中包括法规、道德商业惯例和法律要求方面的培训。


#策略3:制定并更新一个营销的合规政策

全面的合规政策对于管理医疗器械营销中的不合规风险至关重要。此政策应概述公司对合规的承诺,为营销工作提供指导,并建立监测和审计合规的程序。此政策还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其保持相关性和有效性


#策略4: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审计程序

监测和审计程序对于确保营销工作符合医疗器械的行业标准非常重要。这可以包括对营销材料的定期审查,对营销活动的审计,以及对行业发展的监测。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审计程序,公司可以在不符合标准的风险成为问题之前就加以识别和处理。


附:《医疗器械违规销售39个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违规销售行政处罚类型主要集中在以下八类:

1.无销售资质
2.销售无资质医疗器械
3.销售有质量瑕疵的器械
4.未按规定运输存储问题
5.未建立和执行销售、核验制度
6.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理不良事件
7.网络销售不合规
8.广告不合规

具体包括以下39种违规类型(按违规销售类型、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进行归纳梳理,供实务参考,防范风险)。


违法行为类型

具体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

1.未经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2.未备案或备案不合要求

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3.擅自变更经营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行政许可过期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5.备案提供虚假资料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6.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2)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3)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4)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7.未按要求提交年度质量自查报告;

 

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违规为他人贮存、运输

违反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

9.未依法变更企业事项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经营缺陷医械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11.转让缺陷医械           

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12.说明书、标签不合规

 

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13.运输、贮存不合标识要求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14.未进行采购资质审查

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6.未建立、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17.未按规定监测和报告不良事件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18.网络销售不告知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19.未执行特殊医疗器械的维检要求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20.未依法报告缺陷产品

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1.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与召回

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2.没有建立并有效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三)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的;

(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的;

(五)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六)未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评价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3.(网售)未按规定备案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24.(网售)未展示相关资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网售)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6.(网售)未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27.(网售)经营条件不再合规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网售)不配合行政监督检查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

29.(网售)超范围经营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网售)非自用器械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

31.广告未显著标明内容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3.广告审批问号过期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34.未按审查内容发布广告

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35.虚假、夸张广告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36.发布诱导性、保证性广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7.发布法律禁止发布广告的类型广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第二十一条((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38.提交广告审查材料不真实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最新2021年修订版为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39.不正当获取广告批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参考法律规范: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3/18/content_5593739.htm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

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203/t20220322_340682.html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8)

https://gkml.samr.gov.cn/nsjg/bgt/202106/t20210628_331663.html


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20)

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2/t20191227_309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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