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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老婆拉窗帘把窗帘拽掉了。窗帘的杆掉下来砸在她头上,砸了个大包。我笑她笨,她就用枕头打我,现场一片狼藉。
这时候检方破门而入直接就能给我抓走判三年。
检方直接掏出证据:女方有伤,窗帘被拽掉,现场混乱,满床都是我俩的DNA。
甚至老婆本人都捞不出来我,毕竟公诉案件受害者不能撤诉。
<hr/>这套逻辑还可以推广开。
没物证不代表没发生。
血液检不出酒精不代表未发生酒驾。
疑罪从无、孤证不立都是笑话。
检方通过对饭店的勘察和聊天记录“足以判断”嫌疑人发生酒驾。
直接一个足以证明就完事了。
<hr/>对于本案的争议根本就不在“订婚”“彩礼”“中介”“房本”,围绕这些反复辩经的就可以省省了。
争议在于整套体系的程序和逻辑混乱。
首先是程序:2日报案、2日调解未果、3日各回各家、4日调查取证、5日警方拘留、15日检方批捕、19日警方出具鉴定结果。尤其是3日未拘捕嫌疑人、未保护现场。15日批捕事件在 19日鉴定结果出具之前。是否符合办案流程?
其次是逻辑:
如果实施犯罪,为什么仅有口供而没有痕迹和医学证明?如果按“未遂”是否判定,是否符合基本逻辑?
按法律,“未遂、中止”都是犯罪的一种形态,那么是不是从“产生想法”的一刻开始,即为犯罪?
司法的公正同样也在于使罪犯受到与所犯之罪相匹配的惩罚。无论是口供还是调查取证,都是为了确认犯罪事实。
本案里,男方产生性行为的想法,女方不同意。此时是否已经可以以“未遂”判定犯罪?
官方回应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男方存在故意伤害情节,而“强奸”无论未遂还是既遂的证据均只存在口供之中。
那么如果男方承认“我当时想杀了她”是不是可以视为“故意杀人”的未遂?
如果男方什么都不承认,是不是“强奸”的罪名就不成立?
还原事实真相同样是公检法的义务,而不是预设此人为“强奸犯”并把各种证据安在上面。
公、检、法本应相互监督,相互牵制。本案里却看不出他们对彼此可能存在的疑点进行质疑,甚至形成攻守同盟。
这才是本案最大的争议、亦是依法治国最大的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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