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形式:三百张床以上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三百张床以下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感染的监控管理工作。 1.根据“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防止医院感染的有关规定,制定全院控制感染规划、各项卫生学标准及管理制度。 3.负责对新建设施进行卫生学标准的审定。 5.负责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填报院内感染发病情况监测表。发生暴发流行时,立即报告。 1.委员会(小组)一般设主任(组长)一人,由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副组长)一至二人,分别由预防保健科科长、护理部主任兼任;委员由医务处、内、外、妇、儿、传染科医师,检验科主任,供应室护士长,门诊部护士长,总务科科长等有关人员兼任。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任务而定,一般委员会不少于十人;小组不少于六人为宜。 (1)人数以三百张床以下一人;三百至五百张床二人;五百张床以上三人为宜,在医院总编制数内调剂解决。 (3)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经相应的培训,掌握感染管理等基本知识。担任感染管理的医师,要求是医学院校公卫系毕业或临床医师经专门训练者。担任感染管理的护士,要求正规护校毕业,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经专门训练的护师以上人员。培训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组织。 (5)专职人员职责: (2)执行各项监控制度,定期监测、分析、报告发病情况。 (4)协调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 3.为有效地进行院内感染监控,应指定检验人员担任相关细菌学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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