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工作,完善服务网络,我委对《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附件2)和《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附件3)3个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形成《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附件1、附件2、附件3同时废止。 附件:1.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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