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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上海市试点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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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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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药监械注〔2019〕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满足临床急需,规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开展和安全性数据的收集,维护受试者权益,加强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试点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试点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满足临床急需,规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开展和安全性数据的收集,维护受试者权益,加强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定义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是指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患者,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使用尚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活动和过程。拓展性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的使用需基于已有临床试验观察可能使受试者获益,且患者由于临床试验机构已按临床试验方案完成病例的入选,不能通过参加已开展的临床试验获得该医疗器械的使用。
  (二)受试者条件
  受试者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经研究者评估确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可使用。受试者未入组,包括因已按临床试验方案完成病例的入选而不能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试验已经结束但该医疗器械尚未获准在中国境内上市。
  (三)拓展性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条件
  试验用医疗器械属于经初步观察可能获益,适用范围内临床试验结果显示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产品。用于受试者时,其适用范围应不超出正在开展的或已结束的临床试验确认的适用范围。申办者同意免费提供拓展性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不干扰用于支持境内上市批准的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临床试验。
  (四)试点临床试验机构条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是本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资质、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已开展同种疾病研究和治疗,临床专业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具有与拟开展的拓展性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项目;具有在医疗机构注册的、能够使用拓展性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医师,具备相关使用经验或培训经历;具备较高的医疗器械管理水平,已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医疗器械使用评价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能力。拓展性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五)伦理审查要求
  申办者应当会同研究者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形成评估资料,供伦理审查使用。伦理委员会应当严格审议拓展性临床试验方案、评估资料及相关文件。伦理审查应当充分保障受试者权益,基于医疗器械拓展性使用的潜在风险,考虑疾病的病程,确认受试者受益大于风险。
  (六)启动程序
  申办者填写《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报告表》、提供伦理委员会意见、拓展性临床试验协议等资料,向临床试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申办者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二、权益和职责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申办者、伦理委员会、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研究者、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签订拓展性临床试验协议,明确试验启动、暂停、终止等程序,明确试验方案制定、试验器械提供、治疗方案实施、相关费用负担、医疗损害责任、不良事件处理、隐私保护、临床试验数据使用等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建立保险或基金机制。
  (一)受试者权益保障
  受试者参加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是自愿的。参与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应当被充分告知详细情况后,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拓展性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受试者有权在拓展性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及试验过程、期限;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参加试验应当是自愿的;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保密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可以获得治疗和经济补偿;在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助;参加试验可能需要承担的费用;在试验前、中和后期的注意事项;可能被终止的情况和/或原因;其他有利于受试者了解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内容等。
  (二)研究者职责
  研究者应当对受试者充分评估,充分向受试者或者监护人说明拓展性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使其完全了解该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情况。研究者应当按照拓展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三)申办者职责
  申办者应当组织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方案;应当积极尽责申请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的注册,不因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影响相应临床试验进程;应当对试验用医疗器械在拓展性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负责;应当对开展的拓展性临床试验承担监查责任。
  (四)临床试验机构职责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监督和管理。对研究者负有管理责任。在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当针对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特点增加相应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备案系统在线提交的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中,应包括已开展的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相应内容。
  (五)伦理委员会职责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试验用医疗器械在拓展性临床试验中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以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审查时应当充分评估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潜在风险和可能的获益,考虑疾病的病程,确认受试者受益大于风险。应当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应重点关注:独立的研究者对受试者的评估;拓展性临床试验用产品的适应范围是否与拟申报注册临床试验一致;试验方案设计是否符合科学性,现有安全性和疗效数据是否充分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开展;选择的受试者人群是否公平公正,尤其在涉及弱势群体时;试验是否对于受试者是有预期获益的;试验的所有风险是否已最小化;不良事件监测和应急预案是否可接受;知情同意过程是否合理,知情同意书要素是否完整且易于理解;试验器械是否免费提供,试验相关检查的费用分配是否合理;试验相关损伤治疗和赔偿计划是否合理。对已批准的拓展性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审查,持续评估试验的风险与获益。
  三、加强过程管理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监管,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可根据疾病风险加强对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管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督促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及时递交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进展报告,并建立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
  (一)落实进展报告
  申办者负责发起、组织、监查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会同研究者定期进行安全性和疗效评价。申办者应当每年一次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递交境内注册申请的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进展报告,直至完成审评审批。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递交进展报告,直至拓展性临床试验结束或者终止。每次报告日期以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首次报告日期为准计算。进展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试验用医疗器械申请境内注册进展简介、受试者样本量、适应症、随访情况、拓展性临床试验获得的初步、阶段性、全部安全和有效性数据概要。
  (二)暂停或终止程序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暂停或终止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述报告提供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恢复被暂停的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研究者或者申办者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1.研究者、申办者应当暂停或终止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情形。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者、申办者应当暂停或终止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并及时报告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出现与试验器械可能或肯定有关的严重不良事件;试验过程中或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用医疗器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国内外相关试验数据证明试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发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注册临床试验或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对继续试验的批准;应当暂停或终止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形。被暂停的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
  2.伦理委员会应当终止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情形。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伦理委员会应当终止拓展性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申办者没有尽责申请境内上市;与注册相关的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已被终止;原有临床试验方案有较大调整,但未对相应拓展性临床试验方案进行重新评估;最新研究显示拓展性临床试验存在伦理性或科学性问题;研究者或申办者不遵循临床试验方案。
  3.自动终止的情形。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开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试验自动终止。申办方、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均应当及时启动终止程序,并及时报告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试验用医疗器械或与其相似的医疗器械已经在中国境内获准上市;与试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相当的治疗方法已在临床得到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未获得批准;存在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其他情形。
  四、数据收集与应用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的收集和提交应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一)数据分析评价
  1.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评价主要关注安全性数据,在此基础上可兼顾有效性数据,以对拟注册产品进行全面评价。
  2.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安全性数据的评价,主要关注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时出现的不良事件及其发生率、持续时间、严重程度以及受试者的可接受程度,以评价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预期风险。
  (二)相关数据应用
  1.符合临床试验已经结束但该医疗器械尚未获准在中国境内上市情形的拓展性临床试验,符合相关规定的拓展性试验数据可以用于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2.符合已按临床试验方案完成病例的入选而不能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拓展性临床试验,符合相关规定的拓展性试验数据可以用于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数据支撑。
  在本市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可在产品注册时予以优先审评。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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