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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国办印发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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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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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今日消息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法制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局。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基层卫生司。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司。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三)综合监督局。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法典。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八)宣传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九)科技教育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局领导职数7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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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1.请简单介绍一下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工作的有关情况。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月1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牌成立,立即开始了新部委组建后的“三定”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委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已确定,司局设置完成,机关人员到位,各项工作紧张有序有效开展。

“三定”工作顺利开展,主要得益于:一是中央决策正确,国务院领导指导有力。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中央决定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延东副总理高度关注并亲自指导我委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3月17日在全委干部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几次听取工作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顺利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指明了方向。二是委党组认识统一,部署得当。委党组坚决拥护中央决策部署,多次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贯彻落实刘延东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组建工作,在职责确定和机构设置上,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意见。委党组全体同志分工负责,直接指挥,协同工作,富有成效,保证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各司局顾全大局,步调一致。按照职能转变要求,认真梳理现有职责,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加强等意见建议,解决了部分司局职责交叉事项,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设置处室,妥善安排人员。总体看,机关干部思想统一,坚决拥护改革,服从组织安排,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都能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四是统筹安排机构改革和业务工作,坚持两手抓。根据重组合并的特点,紧密结合委内实际,一手抓机构改革,一手抓业务工作。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顺利完成的同时,卫生计生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四川芦山“4·20”地震救灾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在职能转变方面有哪些体现?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三定”工作中,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理顺职责,完善制度机制。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了部分职责。比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对取消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要求企业在上述产品首次上市前依据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地方依法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提高行政效能,整合、理顺了部分职责。比如,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计生委,这对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要求,协调明确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人口发展规划、国境卫生检疫、食品药品方面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关系。

三是注重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三定”规定在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以及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办医等方面都有了明确体现和加强。

3.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如何体现在卫生和计生服务管理方面双加强的效果?

组建国家卫生计生委,统筹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两支队伍,实现信息共享、力量整合,这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讲,将是双促进、双加强。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一手抓机构改革,一手抓各项工作,保证了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传染病疫情、四川芦山“4·20”地震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经受住了考验,做出了应有贡献。目前,全委机关人心齐、干劲足,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呈现出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局面。这为促进卫生计生的有效融合、全面深化各项改革、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4.内设机构的设置出于哪些考虑?亮点是什么?

本着改革发展稳定、整合融合、优化精简以及突出职能转变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对两部门综合司局进行合并,对职责相近的司局整合,主体业务司局原则不动。同时,依据整合和加强的职责增设了部分机构。比如,设立体制改革司,承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设立规划与信息司,加强卫生计生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化建设;设立基层卫生司,整合加强基层卫生服务管理;设立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设立综合监督局,加强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执法监督;设立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设立宣传司,加强新闻宣传和健康促进;整合成立妇幼健康服务司、医政医管局,体现了优势互补,理顺了职责交叉。

改革体现了整体设计,该加强职责得到加强,该整合的司局进行了整合,并进一步理顺了司局职责关系,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设立体制改革司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体制改革司,承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医改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这对继续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推动医改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6.这次改革如何体现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加强?

“三定”规定明确强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在机构设置上,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工作实际,设置了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充实工作力量,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加强。


7.在食品安全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哪些职责?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三定”规定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8.关于新农合管理问题如何把握?

新农合制度是我国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惠及8亿多农民,受到农民群众的由衷支持和欢迎,2012年参合率达到98%。10年来,新农合制度运行良好,在即时结报、信息公开、门诊统筹、大病保障、支付方式改革、商保经办以及支持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引领了医保政策的改革与发展。筹资水平从人均30元逐步提高到300多元,实际报销比例从不到20%提高到55%,县、乡级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了62%和77%,成为国际公认的绩效最高的基本医保制度之一。

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项系统工程。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多方听取意见,审慎研究。具体管理体制问题不在本次“三定”范围内,将另行规定。在管理体制明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继续承担新农合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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