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法〔2016〕310号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沪府发〔2012〕46号)要求,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实施告知承诺的决定》(沪审改办发〔2016〕52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告知承诺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试点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总结,为全市范围内施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告知承诺制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流通处。
附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告知承诺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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