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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们对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内容的汇总,供广大会员朋友参考:
一、创新医疗器械应符合哪些条件?同时符合下列4种情形的医疗器械可按《征求意见稿》实施审评审批:
1.申请人具有产品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权益状况明确。申请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发明专利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3.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4.申请人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本《征求意见稿》范围。
二、特别审批程序“特别”在哪?《征求意见稿》对于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本着“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提出了以下三方面的“特别”优惠政策:
1.早期介入:将申请时间提至体系考核、注册检测及临床试验之前;将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交流提至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考核)申请前;将与技术审评人员的沟通提至注册申请受理和/或产品重大技术变更之前。
2.优先办理:生产企业享有申请单独排队,资料及时流转,优先进行体系考核,优先注册检测,优先技术审评及行政审批的待遇。
3.专人负责:药监局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建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专家库,专门负责审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共同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三、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如何申请?依据《征求意见稿》,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一般流程(以III类创新医疗器械为例)为:
1.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经初审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后,由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或从创新医疗器械审查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于药监局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药监局给予最终审查决定,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对于经药监局审查同意作为创新医疗器械的,可以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在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产品注册检测时均予以优先办理。
5.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产品注册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并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在技术审评及行政审批阶段局予以优先办理。
分析: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自主创新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其依据 “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详细规定了创新医疗器械特殊审批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申请人在创新医疗器械审批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鼓励创新和加强风险控制管理的特点。
《征求意见稿》采取事前控制降低风险。对于拥有产品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早在产品完成研发阶段就可以获准“特别审批程序”,即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甚至在进行成本投入大、时间跨度长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产品注册检测及产品临床试验之前,就可与药监局指定的技术审评人员建立联系、获得指导,同时获得了针对产品重要技术问题的沟通交流机会。依据《征求意见稿》,此类沟通交流将形成记录,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使用。这就相当于企业的“定心丸”,大大降低了创新企业的风险。
同时,建立了创新医疗器械特殊审批程序的终止机制。《征求意见稿》原则性地规定了终止的几种主要条件,并提出药监局通过加强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的要求,以便及时了解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进展。该终止机制的设计有利于各方面的风险控制,是控制风险的关键举措。我们建议各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关注、跟踪上述《征求意见稿》的后续进展与最终稿颁布,以获悉创新产品的特别审批流程,尽早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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