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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医院综合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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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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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医院综合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服务与管理,近年来本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总体部署,组织开展了“大型医院巡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三好一满意”和“医疗质量万里行”等工作,医疗质量得以持续改进,群众健康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为评估了解医疗机构对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与管理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2015年医院综合督查工作方案》,决定于今年11至12月开展医院综合督查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联 系 人:周密、胡军
  联系电话:23117842、23117866
  电子邮箱:shswsjyzc@126.com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12日


上海市2015年医院综合督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本市2015年医院综合督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卫生计生系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整改落实,完善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督查原则
  (一)突出“整合性”。统筹整合“大型医院巡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三好一满意”和“医疗质量万里行”等各项工作重点,结合医院等级评审的相关要求,整合督查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二)突出“指导性”。按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通过督查切实找准医疗机构在内部管理、行风建设、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短板,剖析深层次原因,帮助和指导医疗机构整改提高。
  (三)突出“针对性”。综合督查聚焦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等方面对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按照“查细、查深、查实”的工作要求,避免督查内容“大而全”,确保督查工作重点突出、取得实效。
  三、督查安排
  三级医疗机构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办医管〔2015〕1号)要求开展督查,其他医疗机构安排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5年11月-12月;每家医疗机构督查天数为1天。
  (二)督查方式
  市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在医疗机构按照综合督查要求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抽取部分医疗机构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法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列席会议、现场查看、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谈话、财务和统计资料分析等方法。
  四、督查重点
  (一)严格依法执业
  医院依法执业,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和诊疗技术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无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和仪器设备等情况;在本院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短期外来卫生技术人员符合执业登记规定,手续完备;落实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政策;规范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和植入性医疗器材;无虚假医疗广告和属于组织行为的出具虚假医疗文书情况;无完全责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瞒报漏报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二)推进预约诊疗
  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约诊疗管理制度,加强预约号源的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实行多种形式(网络、电话、窗口、诊间、社区等)的预约诊疗服务,实施门诊和出院患者复诊预约,逐步提高预约比例,三级医院预约诊疗率≥30%,复诊预约率≥60%,口腔、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70%;全面推行分时段预约,尽量缩短在医院候诊时间,住院患者分时段预约检查比例达到80%,门诊患者分时段预约就诊率不低于预约就诊患者的30%;建立与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约转诊服务渠道,二级以上医院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留足够的号源用于转诊;实行“预约优先”,对预约患者和预约转诊患者优先安排就诊。
  (三)门诊管理
  优化门诊流程,布局结构合理,有患者就诊服务流程;公开出诊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并有专人负责医疗信息的定期维护,及时准确发布更改信息;加强医院门诊力量配置,科学安排各专业出诊医师数量,二、三级医院副高以上专家每周专家门诊不少于两个半天;合理安排检验检查设备和人力资源,逐步缩短检查等候时间和出具检查报告时间,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之间协调配合;门诊设导诊员,有便民服务措施并落实;推行“一站式”付费;健全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
  (四)急诊管理
  加强医院急诊科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急诊预检、分诊管理,实施急诊分区救治,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危重患者紧急救治实行“先抢救后付费”;落实应急救助制度,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要及时救治;落实首诊负责制;与院前急救机构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救转接服务;救护车到达后及时接车,妥善安置病人,不扣留救护车担架床;制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救治预案;制定并落实会诊制度,建立科室间协作机制,急诊会诊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位;加强急诊与临床科室间的衔接,需住院患者及时收入院治疗。
  (五)护理管理
  医院要贯彻落实《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2-2015)》(沪卫医政〔2012〕99号),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完善并落实临床护理专业人员配备、岗位管理和内部收入分配等政策;充实临床一线护士数量,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95%,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要求配备护士,普通病房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重症监护病房护患比为2.5-3:1,新生儿监护病房护患比为1.5-1.8:1;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根据门(急)诊量、治疗量、手术量等综合因素合理配置护士;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继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全市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性医院所有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专科医院有8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六)合理临床用药和用血
  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 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建立临床药师制,有相应的临床药师工作与管理制度,有相应数量的专职临床药师;落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置、保管、处方等管理政策;落实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故监测与报告。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监测,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定期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反馈或通报。
  (七)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并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建立医疗质量、伦理、药事、医院感染、病案、输血、护理质量管理等委员会和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建立临床医技科室质量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此外,中医类医院应在临床中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提高临床疗效,保持中医办院方向。
  (八)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管理
  按照《关于“十二五”期间本市进一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3〕14号)要求,医院设有临床路径管理部门,科室成立实施小组,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不断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入组率和完成率,定期上报临床路径数据,至2015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和80%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大力推行单病种质量控制,进行质量和费用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按规定上报单病种质量指标信息。
  (九)推进平安医院创建
  不断健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医警、医调快速对接机制;加强医疗事件的预警和分析,提高防范能力;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落实重要部位物防、技防措施。
  加强医患沟通和医院投诉管理,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制度,设立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患者投诉处理和反馈;提供多种途径(电话、地点、网站、信箱等)方便患者投诉;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深入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与人民调解有效对接机制,加强医务人员和患者相关知识培训和宣教,引导患者通过人民调解依法、理性化解医患纠纷;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要求,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医疗风险化解能力。
  (十)院务公开管理
  建立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并制定相关制度;建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督小组;建立院务公开目录;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医院采用院务公开栏、院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向职工进行院务公开;充分发挥职代会的参与、协调、监督作用,履行职代会的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权;定期召开职代会,重大决策事项职工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职代会审议通过;定期开展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制定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等;院务公开列为对医院考核评价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开社会评议,并持续改进。
  (十一)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管理与社会评价
  建立精神文明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合理,职责明确,制定并落实工作条例;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医院精神文明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制定并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计划,形成年度总结,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及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落实精神文明规范考核及奖惩制度;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各项要求,建立具备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制度措施,明确医院领导班子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医德医风管理体系,设置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定期总结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开展效果评价;贯彻《医德考核办法》,落实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开展员工医德医风培训工作;建立员工医德档案,开展督查考核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制定廉洁行医制度和规定,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转外院检查与治疗或外购药品与器械的管理制度与批准程序;自觉接受社会满意度评价;开展患者满意度定期测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医院综合督查工作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监管职能、完善监管制度的积极探索,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进行业作风、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医院主要负责人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督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部署,认真落实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部署,督促所属医院积极配合督查工作、认真落实督查要求。各医院要重视内涵建设,从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将培训、教育、检查相结合,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各医院应对照《上海市2015年医院综合督查标准》(请登陆公开邮箱shwsjygcgk@163.com下载,密码:ygc201308)积极开展自查、准备相关材料,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纠建并举,不断完善
  各医院要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深入查找短板问题,制定有效措施,要把综合督查工作作为自我教育、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整改提高。

来源:上海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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