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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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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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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体系下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
自2014年6月1日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后,很多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都惴惴不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临床评价”所带来的巨大挑战和压力。在条例的第十七条中,罗列了可以免于临床试验的三种情形,并明确“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也就是说,是否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并非由各个生产企业自行判定,而是要基于官方制定的免临床试验目录。终于,2014年08月21日发表的第12号和13号公告,给出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分别纳入了488种和79种产品。然而,在2002年版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既已罗列了322种三类医疗器械;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分类目录增补的产品数以千计。可见,这79种免于临床试验的三类医疗器械,相对于庞大的三类医疗器械总量而言,所占比例远低于十分之一。见此目录,生产企业们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

非免临床器械=必须在国内做临床试验?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免于临床试验的三种情形的描述,与《条例》中的表述完全一致。不过,2015年5月19日公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似乎在临床试验的要求上有所松绑:
    (一)对于未列入免临床目录的医疗器械,提出了临床试验之外的另外一条路径——“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然而,这一路径是否可行,需首先回答如下几个问题:
(1)是否存在与申报产品非常相似的同品种产品;
(2)同品种产品是否已在中国上市;
(3)能否获得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文献数据或经验数据;
(4)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文献数据或经验数据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足以支持本产品的临床评价。
        只有当这四个问题的答案都是“YES”的时候,才可考虑选择这一路径。如果选择这一路径,除了需要非常了解该“同品种产品”,并在原理、结构、生产工艺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比较,以论证其“等同性”外,还需获得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文献或经验数据,以佐证申报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差异性部分,还需提供额外的非临床研究资料、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或针对差异性的国内临床试验,不能留下任何漏洞。然而,厂家一般会将生产工艺、制造材料、性能要求等方面视为保密内容;可以推测,如果同品种产品不是出自自己厂家的话,要想获取这些基本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产品对比已经存在一定难度,要想获取一些非公开的临床经验数据更是难上加难。

    (二)对于已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的进口医疗器械而言,在资料齐备时可能减免国内临床试验:“对于在境外进行临床试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如其临床试验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中相应技术要求,如样本量、对照组选择、评价指标及评价原则、疗效评价指标等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报时,可提交在境外上市时提交给境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临床试验资料。”同时,应就人种差异是否影响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的论证。众所周知,不同人种在基因频率、骨骼尺寸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对于一类人种适用的器械,对于另一人种未必适用。因此,即使拥有完整的境外临床试验资料,在中国注册时也应考虑临床证据是否充足。

关于临床试验的博济观点
博济医药提醒广大生产企业,如果申报产品不在免于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之中,仍想通过非临床试验的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具有较大的难度:一方面要有能够胜任临床文献或经验数据搜集、统计分析以及撰写临床评价报告等工作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对于需付费的文献数据库而言,还需拥有相应的版权方可下载和使用。由于投入高、见效慢、员工跳槽率高等原因,现在很多企业不愿投入时间和资金从零开始培养从事注册、临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才,转而越来越多的选择外包给拥有大量专业人才和丰富临床研究经验的CRO公司,一方面节省时间和开支,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风险。
对于不在免临床目录内的医疗器械,选择不做临床试验也许能降低注册成本,但是不能忽视这一路径的潜在风险。如果耗费数月时间准备临床评价资料,并在受理后等待60或90个工作日的技术审评,最终却不幸收到了审评中心在临床试验方面的补充资料要求,对生产企业而言一定是个噩耗:不仅浪费了半年以上的时间,还需在一年补充资料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不可谓极大的挑战。所以,博济医药提醒广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定要从时间、费用、风险等多个方面仔细权衡是否开展临床试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需注意的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

来源:博济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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