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备受业内关注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终于在今天尘埃落定了。国家局公布了2015年第87号公告。公告内容全文如下。
在此次的公告中,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
五、申办者完成临床试验备案后,对试验项目起止日期有变化的,应当于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备案管理部门并留有信息变更的记录。
按照这里的规定,在临床试验项目的起止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备案管理部门。这点容易被忽略了。切忌要记得去变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