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我局拟定了本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注意事项”;设计了需要相关单位填写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单”,已经2015年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好此项与行政许可密切相关的服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