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明 一、《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是一部反映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的资料性年刊。本书收录了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目前居民健康水平的统计数据,以及历史重要年份的全国统计数据。本书为《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卷,收编的内容截止2010年底。 二、全书分为15个部分,即: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卫生设施、卫生经费、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妇幼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及营养状况、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卫生监督、医疗保障制度、人口指标,另附主要社会经济指标、世界各国卫生状况。各篇前设简要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简要说明主要介绍本篇的主要内容、资料来源、统计范围、统计方法以及历史变动情况。 三、资料来源: (一)本资料主要来自年度卫生统计报表,一部分来自抽样调查。 (二)人口和社会经济数据摘自《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统计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摘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各国卫生状况数据摘自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统计》。 四、统计口径: (一)除行政区划外,书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二)卫生部三次修订了《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适当调整了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统计口径,导至1996、2002、2007年卫生机构和人员数变动较大。 (三)从2010卷起,村卫生室的机构、人员、和诊疗人次分别计入卫生机构总数、卫生人员总数、总诊疗人次数中(村卫生室不再单独统计)。各年数据已按此口径调整。 五、统计分组: (一)东、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重庆、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主办单位: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依据,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名团等政府机关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 (三)城乡:1949-1984年以前卫生机构及其床位和人员按城市、农村分组,1985-2004年按市、县分组,2005年起按城市、农村分组。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计入农村。 六、符号使用说明:“空格”表示无数字,“…”表示数字不详,“①”表示表下有注解。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一、医疗卫生机构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机构数,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数,医院等级情况,按床位数分组的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 三、医疗卫生机构分类: 1、按城乡分,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计入农村。按市县分,市包括直辖市区、地级市区和县级市,县包括自治县和旗。 2、按经济类型分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和其他。 3、按主办单位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包括卫生行政和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名团等行政部门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4、按分类管理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四、统计口径调整: 1、村卫生室数计入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2、2002年起,卫生机构数按卫生或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数统计,1949-2001年卫生机构数按卫生或其他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数统计。 3、2002年起,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卫生机构总数不再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学院校、药品检验所(室)和由各级计生委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4、1996年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个体开业人员改称私人诊所计入卫生机构,当年卫生机构总数增加较多(包括13万所私人诊所)。 指标解释 医疗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中医医院 指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专科医院 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 公立医院 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民营医院 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不包括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医院等级 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级别(一、二、三级)和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等次(甲、乙、丙等),是反映医院规模和医疗水平的综合指标。 联合办村卫生室 指由两个或多个乡村医生联合办、执业(助理)医师与乡村医生联合办的村卫生室。
二、卫生人员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人员数,主要包括各类卫生人员,按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科室分专业卫生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和教育部《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统计简报》。 三、统计口径调整: (一)卫生人员总数: 1、村卫生室人员数(包括乡村医生、卫生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计入卫生人员总数。 2、2007年起,卫生人员数增加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数。 3、2010年起,卫生人员总数包括公务员中卫生监督员。 4、2002年起,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卫生人员数不再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学院校、药品检验所(室)和由各级计生委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指导站(中心)四类机构人员数。 (二)卫生技术人员: 1、2007年起,卫生技术人员不再包括药剂员和检验员等技能人员。 2、执业(助理)医师:2002年起,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数统计(不含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见习医师);2002年以前按实际在岗的医生统计。执业(助理)医师数包括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数。 2002年以前执业(助理)医师系医生数(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医士),执业医师系医师数(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3、注册护士:2002年起按注册数统计,2002年以前按实际在岗的护士统计。 (三)工勤技能人员 2007年以前工勤技能人员系工勤人员数,不包括药剂员和检验员等技能人员。 四、本章涉及卫生机构的口径变动和指标解释与“卫生机构”章一致。 五、分科执业(助理)医师的科室分类主要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人员的科室归类原则如下:中医医院全部计入中医科,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部计入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院全部计入民族医学科,妇幼保健院分别计入妇产科、儿科,儿童医院计入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全部计入传染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肿瘤医院全部计入肿瘤科,其他专科医院计入相关科室。 指标解释 卫生人员 指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含合同工)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本单位返聘和临聘不足半年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执业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执业助理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见习医师 指毕业于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 注册护士 指具有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护士。 药剂师(士) 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不包括药剂员。 技师(士) 指检验技师(士)和影像技师(士)。包括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检验师(士) 包括主任检验技师、副主任检验技师、主管检验技师、检验技师、检验技士,不包括检验员。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 其他技术人员 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但不包括实验员、技术员、研究实习员(计入其他技术人员),也不包括经济员、会计员和统计员等(计入管理人员)。 卫生监督员 指卫生机构中领取卫生监督员证书且实际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不包括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即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口数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每千人口医生 即医生数/人口数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乡村医生 指在村卫生室工作并且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中专学历(水平) 指获得中专文凭或获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水平证书的乡村医生。 卫生员 指在村卫生室工作但未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三、卫生设施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医用设备和房屋面积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医用设备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 三、分科床位数中所列科室主要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床位的科室归类原则如下:中医医院全部计入中医科,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部计入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院全部计入民族医学科,妇幼保健院分别计入妇产科、儿科,儿童医院全部计入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全部计入传染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肿瘤医院全部计入肿瘤科,其他专科医院计入相关科室。 四、房屋面积统计口径和指标解释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防疫站建设标准》一致。 主要指标解释 床位数 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非编制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即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人口数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设备台数 指实有设备数,即单位实际拥有的、可供调配的设备,包括安装的和未安装的设备,不包括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已订购尚未运抵单位的设备。 房屋建筑面积 指单位购建且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 租房面积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 业务用房面积 医院包括门急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包括医疗、预防保健、行政后勤保障用房面积;妇幼保健院(所、站)包括医疗保健、医技、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包括医疗、医技、疾控、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包括检验、疾病控制、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
四、卫生经费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经费情况,包括卫生总费用、卫生事业费、卫生基本建设投资、医疗卫生机构年收入与支出、门诊和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等。 二、卫生总费用系核算数。其他卫生经费数据主要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支出摘自《中国统计年鉴》。 三、非营利性医院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医院会计制度》一致;营利性医院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其他卫生机构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致。 四、统计口径调整: 1、2007年起,卫生总费用按新的统计口径核算。 2、本篇涉及卫生机构的口径变动和指标解释与“卫生机构”篇一致。 主要指标解释 卫生总费用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为开展卫生服务活动从全社会筹集的卫生资源的货币总额,按来源法核算。它反映一定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和居民个人对卫生保健的重视程度和费用负担水平,以及卫生筹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和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合理性。 政府卫生支出:指各级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补助、卫生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性支出等各项事业的经费。 社会卫生支出:指政府支出外的社会各界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包括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商业健康保险费、社会办医支出、社会捐赠援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 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指城乡居民在接受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时的现金支付,包括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就医时自付的费用。可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反映城乡居民医疗卫生费用的负担程度。 当年价格 即报告期当年的实际价格,是指用“当年价格”计算的一些以货币表现的物量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卫生总费用等。在计算增长速度时,一般都使用“可比价格”,来消除价格变动的因素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动态。“不变价格”(也叫固定价格)是用某一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固定价格来计算各个时期的产品价值,目的是为了消除各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保证前后时期之间指标的可比性。 人均卫生费用 即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 卫生总费用占GDP% 指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 之比。是用来反映一定时期国家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及政府和全社会对卫生对居民健康的重视程度。 卫生事业费 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不包括预算内卫生基建投资。 总收入 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 指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业务收入 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 医疗收入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药品收入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中药和西药收入。 总支出 指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等。 业务支出 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他卫生机构系“事业支出”。 医疗支出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药品支出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药品费和其他费用。 人员经费支出 包括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等。 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 又称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即(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 出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 又称出院者人均医疗费用。即(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出院人数。 出院病人日均医药费 即(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每一职工年业务收入 即年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数。 每一医师年业务收入 即年业务收入/年平均医师数。
五、医疗服务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和床位利用情况,包括诊疗人次、住院人数、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医生人均工作量、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居民两周就诊率、居民住院率等。 二、诊疗人次、住院人数、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医生人均工作量、住院病人疾病转归情况数据来源于医疗服务统计年报。居民就诊率、住院率、经常就诊单位和医疗保障方式等数据来源于1993、1998、2003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三、本章涉及医疗机构的口径变动和指标解释与“卫生机构”章一致。 四、统计口径调整:村卫生室诊疗人次计入总诊疗人次数中,按此扣紧调整了各年数据。 五、住院病人疾病转归情况系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院汇总数,采用ICD-10国际疾病分类标准。 六、1993、1998、2003、2008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采取多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法。1993年抽取了92个样本县/市(27个城市、65个县)的5.4万户共215163人;1998年抽取了95个样本县/市(28个城市、67个县)的56994户共216101人;2003年抽取了95个样本县/市(28个城市、67个县)的5.7万户共21万人;2008年抽取了94个样本县/市(28个城市、66个县)的5.6万户共18万人。四次调查均按城市、农村分类。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三类地区:大城市(100万人口以上)、中城市和小城市(30万人口以下);农村根据社会经济多个指标分为四类地区:一类农村(富裕县)、二类农村(小康县)、三类农村(温饱县)和四类农村(贫困县)。 主要指标解释 总诊疗人次数 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诊疗人次数按挂号数统计,包括:①病人来院就诊的门诊、急诊人次;②出诊人次数;③单项健康检查及健康咨询指导人次;④未挂号就诊、本单位职工就诊及外出诊疗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统计。 患者一次就诊多次挂号,按实际诊疗次数进行统计,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置工作量。 急诊抢救成功率 即急诊抢救成功人次数/急诊抢救人次数X100%。 急诊病死率 即急诊室死亡人数/急诊人次数X100% 。 观察室病死率 即观察室死亡人数/观察室留观人次数X100% 。 出院人数 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及其他人数。其他人数指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 每百门急诊入院人数 即入院人数/门急诊人次X100%。 治愈率 即出院人数中(治愈人数+其他人数)/出院人数X100%。 好转率 即出院人数中的好转人数/出院人数X100%。 住院病死率 即出院人数中的死亡人数/出院人数X100%。其死亡人数包括:①已办住院手续后死亡人数,②虽未办理住院手续但实际已收容入院后的死亡者。不包括门、急诊室及观察室内的死亡人数。 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 指有正规手术单和麻醉单施行手术的住院病人总数 (包括产科手术病人数)。同一病人本次在院就诊期间患有同一疾病或不同疾病施行多次手术者, 按实际施行的手术次数统计。 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 即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人次数/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X100%。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床,超过半年的加床。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住院人数)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 作为实际占用床位1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1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1人。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指所有出院人数的住院床日之总和。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的住院床日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 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年日历日数(365)。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病床使用率 即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X100%。 病床周转次数 即出院人数/平均开放床位数。 病床工作日 即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开放病床数。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即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 医生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 即诊疗人次数/平均医师人数/251。 医生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即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医师人数/365。 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率 即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人数/(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人数+入院与出院诊断不符合人数)X100%。 住院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即住院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次数/(住院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次数+住院手术前后诊断不符合人次数)X100%。 病理检查与临床诊断符合率 即病理检查与临床诊断符合人数/病理检查人数X100%。 医院感染率 即院内感染例数/出院人数X100%。 无菌手术感染率 即无菌手术(I级切口)丙级愈合例数/无菌手术愈合例数X100%。 无菌手术(I级切口)甲级愈合率 即无菌手术(I级切口)甲级愈合例数/无菌手术愈合例数X100%。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即(急诊抢救成功人次数+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人次数)/(急诊抢救人次数+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 X100%。 居民两周就诊率 是指调查前两周内居民因病或身体不适到医疗机构就诊的人次数与调查人口数之比。 居民两周未就诊率 是指调查前两周内居民患病而未就诊的人次数与两周患病人次数之比。 居民住院率 是指调查前一年内居民因病住院人次数与调查人口数之比。 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实施人群主要是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其离退休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国家核准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 劳保和半劳保 劳保医疗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享受的医药费用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实施人群主要是国有企业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区、县、乡的集体企业也可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执行。企业职工本人患病时享受免费医疗(即劳保);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部分医疗待遇(即半劳保)。 医疗保险 指为公民提供因疾病所需医疗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和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可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医疗技术、基本医疗服务,即医疗保险允许报销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承办,带有强制性。补充医疗保险自愿参保,其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参保人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商业医疗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自愿参加,以赢利为目的。
六、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和床位利用情况,包括诊疗人次、住院人数、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医生人均工作量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年报。 三、本篇及其他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据系登记注册机构数,均不包括医疗机构下设的、未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数。 主要指标解释 家庭卫生服务人次数 是指医生赴病人家中提供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的人次数。
七、妇幼保健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妇科病查治、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及其质量等情况。主要包括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率、新法接生率、住院分娩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查出各种妇科病及治疗情况,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及查出疾病情况,人工流产及结扎等。 二、除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系妇幼卫生监测地区数字外,其他数据来源于妇幼卫生统计年报。 三、妇幼卫生监测网:1990-1995年,卫生部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两个妇幼卫生监测网(孕产妇死亡监测网,247个监测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81个监测点),动态监测全国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1996年起实行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出生缺陷监测三网合一,抽取116个监测点建立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网,2007年起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点扩大到336个。 四、因缺个别地区数字,部分历史年份计划生育手术数字变动较大。 主要指标解释 活产数 指年内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新生儿死亡率 指年内新生儿死亡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以千分率表示。新生儿死亡指出生至28天以内(即0-27天)死亡人数。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年内未满5岁儿童死亡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以‰表示。 孕产妇死亡率 指年内每10万名孕产妇的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期至产后42天内,由于任何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至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孕产妇总数”以“活产数”代替计算。
高危产妇比重 指高危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高危产妇是指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至难产的产妇人数。 孕产妇建卡率 指年内孕产妇中由保健人员建立的保健卡(册)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指年内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指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妊娠至产后28天内接受过早孕检查、至少5次产前检查、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产前检查率 指年内产前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产后访视率 指年内产后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住院分娩率 指年内在取得助产技术资质乡的机构分娩的活产数与所有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新法接生率 指年内住院分娩和非住院分娩新法接生人数之和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新法接生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并由医生、助产士和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初级卫生人员和接生员接生。 出生体重<2500克婴儿比重 指年内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婴儿数与活产数之比。 围产儿死亡率 指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的胎儿(含死胎、死产)至产后7天内新生儿死亡数与活产数(孕产妇)之比。一般以‰表示。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指年内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1/万表示。新生儿破伤风指:①活产,生后2天内正常吸吮,哭叫;②出生后第3-28天内发病;③发病后不能吸吮,进食困难,强直,抽搐。必须符合上述三项标准者才可诊断为新生儿破伤风。 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 指年内新生儿破伤风死亡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1/万表示。 新生儿访视率 指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以%表示。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指年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与当地3岁儿童数之比,一般以%表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是指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接受生长监测或4:2:1(城市)或3:2:1(农村)体检检查(身高和体重)的人数。新生儿访视时的体检次数不包括在内。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 指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人数与7岁以下儿童数之比,一般以%表示。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人数指7岁以下儿童中当年实际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的人数。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比重 包括低体重患病率和发育迟缓患病率两个指标。本资料指低体重患病率,即对照世界卫生组织各年龄段体重标准,5岁以下儿童体重低于同龄标准人群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人数占5岁以下体检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节育手术总例数 指年内放(取)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术、人工流产和放(取)皮下埋植的例数之和。 人工流产例数 包括药物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和中期引产例数。 节育手术并发症例数 指节育手术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术中和术后生殖器官的损伤、感染等病症的例数。两种及以上并发症,只统计一种主要的疾病,如子宫穿孔后感染,只统计为子宫穿孔。 子宫穿孔例数 计划生育手术中将子宫壁损伤、穿破,含单纯子宫壁损伤及合并内脏如肠管、网膜等损伤的例数。 节育手术感染例数 指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2周内出现与手术有关的生殖器(绝育术后腹壁)感染。 妇女病应查人数 指年内常住人口中20-64岁妇女数。 妇女病检查率 指年内实际进行妇女病普查人数与20-64岁妇女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查出妇女病率 指年内查出进行妇科病普查时查出的妇科病患病人数与实查人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某种妇女病患病率 指查出某种妇女病病人数与实查人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某种妇女病治疗率 指接受某种妇女病治疗人数与查出同种妇科病病人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婚前检查率 指年内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人数与应查人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指定传染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严重遗传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散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影响婚育疾病医学指导意见“合计” 是指检出疾病的人群中,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等人数之和。
八、人民健康水平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人民健康水平和营养状况。包括人口出生率、死亡率、期望寿命、患病率、居民长期失能和残障情况、城乡青少年和儿童身体发育情况、居民营养状况等。 二、出生率、死亡率和期望寿命数据摘自《中国统计年鉴》;居民患病率、长期失能和残障情况数据来源于1993、1998、2003、2008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调查情况介绍见第五部分医疗服务);城乡性别年龄别平均身高和体重数据来源于2002年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居民营养状况数据来源于1982、1992、2002年全国营养调查。 主要指标解释 出生率 又称粗出生率。指年内一定地区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之比,一般用‰表示。出生人数指活产数,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和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 又称粗死亡率。指年内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年内一定地区的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之比(或者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生率-死亡率),一般用‰表示。 婴儿死亡率 指年内一定地区未满1岁婴儿死亡人数与同年出生的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期望寿命 又称平均期望寿命。指0岁时的预期寿命。一般用“岁”表示。即在某一死亡水平下,已经活到X岁年龄的人们平均还有可能继续存活的年岁数。 两周患病率 即调查前两周内患病人数(或例数)/调查人数X1000。 慢性病患病率 两种定义:按人数计算的慢性病患病率,是指调查前半年内慢性病患病人数与调查人数之比;按例数计算的慢性病患病率,是指调查前半年内慢性病患病例数(含一人多次得病)与调查人数之比。“慢性病患病”是指:①调查前半年内经过医生诊断明确有慢性病(包括慢性感染性疾病如结核等和慢性非感染性疾病如冠心病和高血压等);②半年以前经医生诊断有慢性病,在调查前半年内时有发作,并采取了治疗措施如服药、理疗等。二者有其一者,即认为患慢性病。 每千人患病天数 即调查前两周内病人患病天数之和/调查人数X1000。 每千人休工天数 即调查前两周内病人因病休工天数之和/调查人数X1000。 每千人休学天数 即调查前两周内学生因病休学天数之和/调查人数X1000。 每千人卧床天数 即调查前两周内病人因病卧床天数之和/调查人数X1000。
九、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情况,包括: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及死亡率,儿童疫苗接种率,高血压病发病率,血吸虫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治情况,农村改水和改厕进展,居民吸烟及戒烟情况等。 二、传染病发病率、死亡率、病死率数据来源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统计年报资料;血吸虫病、寄生虫和地方病防治情况来源于寄生虫和地方病统计年报资料;1岁儿童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率来源于国家免疫规划年度统计报告, 农村改水和改厕情况来源于爱卫会农村改水、改厕统计年报资料。高血压病发病率来源于1979/1980、1991年《全国高血压抽样调查》;居民吸烟及戒烟情况数据来源于1996年《全国居民吸烟调查报告》。 三、随着新的传染性疾病的出现和流行,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种有所调整。1989年及以前法定报告传染病包括鼠疫、副霍乱、白喉、流脑、百日咳、猩红热、麻疹、流感、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乙脑、疟疾、黑热病、森林脑炎、羔虫病、出血热和钩端螺旋体病19种。根据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0-1995年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25种。1996年乙类传染病增加新生儿破伤风和肺结核;2002年增加HIV感染者;2003年增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05年增加血吸虫病和人禽流感;2009年增加甲型H1N1流感。 四、建国初期及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期,各地疫情报告系统不够健全,传染病发病和死亡漏报情况比较严重。 五、本篇“农村总户数”仅用于计算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主要指标解释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即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人口数X100000。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即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人口数X100000。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与发病数之比。即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发病数X100%。 一岁儿童免疫接种率 是指按照儿童免疫程序进行合格接种的人数占全部应接种人数的百分比。 大骨节病临床 I0以上病人数 是指年底实有I0以上病人总数及病人总数中12岁以下病人数。 碘缺乏病消除县数 是指通过国家评估组评估达到消除标准的县数。 地方性砷中毒(水型)轻病区 水砷含量大于0.05小于等于0.2mg/L,患病率<10%的病区村。 地方性砷中毒(水型)中病区 水砷含量大于0.2小于等于0.5mg/L,患病率在10%~30%的病区村。 地方性砷中毒(水型)重病区 水砷含量大于0.5mg/L以上,患病率>30%的病区村。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是指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数占当地农村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卫生厕所普及率 是指符合农村户厕卫生标准的累计卫生厕所数占当地农村总户数的百分比。卫生厕所的标准是: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即(累计卫生厕所户数+累计使用卫生公厕户数)/农村总户数X100%。
十、居民病伤死亡原因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我国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内容包括城市、农村地区居民粗死亡率、标化死亡率及死因顺位,分性别、疾病别、年龄别死亡率。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 三、资料范围: 1990年城市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太原、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鞍山、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重庆、昆明和西安17个大城市,苏州、徐州、淮安、合肥、安庆、马鞍山、蚌埠、铜陵、厦门、福州、三明、宜昌、黄石、宜春、佛山、贵阳、自贡、桂林和湖南六市等24个中小城市;农村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全部市辖县和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甘肃和山西15个省(直辖市)87个县(县级市)。 1995年城市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太原、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鞍山、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重庆和西安16个大城市,苏州、徐州、宁波、合肥、安庆、马鞍山、蚌埠、铜陵、厦门、福州、宜昌、长沙、湘潭、常德、佛山、中山、桂林、自贡、乌鲁木齐19个中小城市;农村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全部市辖县和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甘肃14个省(直辖市)101个县(县级市)。 2000年城市地区包括北京、天津、长春、沈阳、大连、鞍山、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重庆 和西安14个大城市,苏州、徐州、合肥、安庆、马鞍山、铜陵、厦门、福州、平顶山、信阳、宜昌、黄石、长沙、湘潭、衡阳、常德、佛山、自贡、桂林和乌鲁木齐20个中小城市;农村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全部市辖县和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甘肃15个省(直辖市)90个县(县级市)。 2010年城市地区包括北京、沈阳、大连、鞍山、哈尔滨、上海、广州、成都、昆明、西安10个大城市,徐州、合肥、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常德、佛山、自贡等9个中小城市;农村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全部市辖县和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广东、四川9个省(直辖市)34个县(县级市)。 四、1990、1995、2000年采用ICD-9国际疾病分类统计标准。2002年起采用ICD-10国际疾病分类统计标准。 五、1990、1995、2000、2010年标化死亡率均按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的人口年龄构成标化。 主要指标解释 标化死亡率 即年龄标化死亡率,是指按照某一标准人口年龄结构计算的死亡率。 性别年龄别死亡率 指分性别年龄别计算的死亡率。计算公式:男(女)性某年龄别死亡率=男(女)性某年龄别死亡人数/男(女)性同年龄平均人口数。
十一、卫生监督 简要说明 一、本章反映我国卫生监督、监测及行政执法情况。主要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监督、监测、行政执法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监督执法情况。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2010年卫生监督统计年报。 三、除在表下方标明所缺省份外,其他数据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 主要指标解释 卫生监督户次 即卫生监督的生产、经营企业的户次数。 卫生监测合格率 即卫生抽样监测合格件数/监测件数X100%。
十二、医疗保障制度 简要说明 一、本章反映我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医疗救治情况。主要包括参保人数、参保率、基金收入和支出、医疗救助人次和救助金额等。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来源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政府医疗救治数据摘自民政部《民政事业年报》。 主要指标解释 参加新农合人数 指根据本地新农合实施方案到年内新农合筹资截止时已缴纳新农合资金的人口数。 新农合当年基金支出:指本年度实际从新农合基金账户中支出用于新农合补偿的金额。 新农合本年度筹资总额:指为本年度筹集的、实际进入新农合专用账户的基金数额。包括本年度中央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含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代缴的救助资金)、新农合基金本年度产生的全部利息收入及其他渠道实际筹集到的新农合基金额。筹资数额以进入新农合专用账户的基金数额为准,不含上年结转资金。 新农合补偿支出受益人次:指年内新农合参合人员因病就医获得补偿的人次数,包括住院、家庭账户形式、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正常分娩、体检和其他补偿人次之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参加保险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收入、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和其他支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基金累计结余金额。包括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债券投资和其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包括自愿参加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依据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妊娠、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而享受的待遇及其他支出。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支出及其他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包括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债券投资和其他。
十三、人口指标 简要说明 一、本章反映五次人口普查及历年人口方面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人口指标,如全国人口总数及增长率、城乡人口、性比例、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密度、老少抚养比和受教育程度等。 二、本章资料主要摘自《中国统计年鉴》,市县人口、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摘自公安部《分市县人口统计资料》。 三、1964、1982、1990、2000、2010年人口数系人口普查数,其他年份人口数系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 四、1964年文盲人口为13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1982、1990、2000年文盲人口为15岁及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人口。 主要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号24时的人口数。年度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华侨人数。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其定义有三种口径。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城镇人口是指市辖区内和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乡村人口指县辖乡人口。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城镇是指设区的市的区人口,不设区的市的街道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乡村人口指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第三种口径: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1952-1980年为第一种口径的数据,1981-1999年为第二种口径的数据,2000-2010年按第三种口径计算。 性比例 即男性人数与女性人数之比。计算公式:性比例=男性人数/女性人数X100。 人口密度 是指一定时期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人口数。计算公式:人口密度=某地区人口数/该地区土地面积(人/平方公里)。 总抚养比 也称总负担系数。指人口总体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说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大致要负担多少名非劳动年龄人口。用于从人口角度反映人口与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计算公式:负担老年系数=(0-14人口+65岁以上人口)/(15-64岁人口)X100% 。 少年儿童抚养比 也称少年儿童抚养系数。指某一人口中少年儿童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以反映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少年儿童。计算公式:负担少年系数=0-14人口/15-64岁人口X100% 。 老年人口抚养比 也称老年人口抚养系数。指某一人口中老年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用以表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老年人。老年人口抚养比是从经济角度反映人口老化社会后果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负担老年系数=65岁以上人口/(15-64岁人口)X100% 。 学龄儿童净入学率 指调查范围内已入小学学习的学龄儿童占校内外学龄儿童总数(包括弱智儿童,不包括盲聋哑儿童)的比重。计算公式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已入学的小学学龄儿童数/校内外小学学龄儿童总数×100%。 文盲率 指15周岁(或12周岁)及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数与15周岁(或12周岁)及以上人口之比。
附录一、主要社会经济指标 简要说明 一、本章反映我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社会和经济情况。内容包括行政区划、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总收入、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城乡居民家庭收支、就业和工资、农村居民贫困状况、城市设施等。 二、本章资料摘自《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调整了个别年份数据, 历史数据以最近年鉴数据为准。 主要指标解释 地级区划数 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自治盟。 县级区划数 包括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和市辖区数。 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的最终成果。 国民总收入 即国民生产总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它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不同,国民总收入是个收入概念,而国内生产总值是个生产概念。 财政收入 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几经变化,目前主要包括:各项税收、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其他收入(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国有企业亏损补贴(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 国家财政将筹集起来的资金进行分配使用,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需要。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用、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用、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价格补贴支出。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是反映城乡商品零售价格变动趋势的一种经济指数。零售价格的调整变动直接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支出和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居民购买力和市场供需平衡,影响消费与积累的比例。因此,计算零售价格指数,可以从一个侧面对上述经济活动进行观察和分析。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利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价格变动对城乡居民实际生活费支出的影响程度。 三次产业 是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我国的三次产业的划分是: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第二产业:工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第三产业分为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具体又分为四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务,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房地产业务,社会服务业,农林牧副渔服务业,交通运输辅助业,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部门(包括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科学研究业等);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警察等)。 就业人员 即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 恩格尔系数 指食物支出在生活消费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即食物支出/生活消费总支出X100%。
附录二、世界各国卫生状况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世界各国卫生状况,包括期望寿命、死亡率、卫生服务覆盖、危险因素、卫生资源、卫生经费及人口。 二、本章数据摘自世界卫生组织《2011世界卫生统计》。 三、部分中国数据系世界卫生组织估算数。 主要指标解释 健康寿命 即出生时的健康寿命。指去除疾病或伤残后,人在健康状态下所能存活的平均年龄。 低出生体重发病率 出生时体重低于2500g婴儿数与活产数之比。 5岁以下儿童发育迟缓率 是指5岁以下儿童中低于WHO年龄别身高参考值至少2个标准差的生长迟缓者所占百分比。 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 是指5岁以下儿童中低于WHO年龄别体重参考值至少2个标准差的低体重者所占百分比。 5岁以下儿童超重率 是指5岁以下儿童中高于WHO年龄别体重参考值至少2个标准差的超重者所占百分比。 总和生育率 每个妇女度过她的整个育龄期根据现时年龄别生育率可能生育的孩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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