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实施,指导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我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同时将书面意见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司,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
联 系 人:刘欣 白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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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监管司
2015年10月09日
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工艺用水质量的管理,确保接触工艺用水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生产环境及其辅助功能得到有效控制。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工艺用水主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还包括灭菌注射用水、体外诊断试剂用纯化水、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分析实验室用水等。工艺用水可作为产品的组分,可用于成品、外协件或半成品、内包装的清洗,产品的检测,洁净环境、设施设备、工作服的清洗,人员洗手,检验用试剂的配置等。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工艺用水的相关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措施的防控,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保工艺用水的质量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二、质量管理要求 (一)应当根据工艺用水有关的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结合所生产产品特性及工艺用水用途明确所需工艺用水种类,确保用水要求符合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灭菌注射用水应当具有药品批准文号。 (二)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对工艺用水的制备方法、使用过程、检验以及储存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对制水系统操作规程、管道清洗消毒方法以及制水系统日常维护、验证等内容进行规定,并保存相关记录。 (三)应当结合实际生产需要对工艺用水用量进行分析,编写用水量分析报告,确定用水量,并定期进行用水量回顾分析。 (四)应当根据工艺用水种类和用量确定适宜的制水系统,确保制水系统配备的设施与工艺用水的制备相适应,管道和储罐的材质不对工艺用水造成污染和影响,并保存制水系统输送管道的设计图纸、制水系统使用说明书、工艺用水制备流程图、技术文件等档案资料,加强对制水系统生产厂家的质量审核。 应当自行配置纯化水制水系统,纯化水不得外购;注射用水用量较小时可外购。 (五)应当对制水系统的安装、运行和性能等进行验证,确保制水系统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标准、适合产品生产要求的工艺用水,并保存制水系统验证计划、方案、报告以及再验证等相关技术资料。 (六)应当确定工艺用水的传输形式,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通过管道输送时,应当对工艺用水种类、流向进行标识。 (七)应当对制备后工艺用水的使用期限和存储要求进行规定,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不会对医疗器械产品和洁净室(区)造成污染。 (八)应当确定工艺用水取样点,制定取样点分布图,至少应当包括总送水口及总回水口取样点,并确保取样点设置合理。 (九)应当制定工艺用水检测规程,确定工艺用水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检验周期,按照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对工艺用水指标进行定期检验,并保存工艺用水检测相关记录。对于法规及标准尚未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对水质检验的项目、检验周期进行验证和确认。 (十)应当具备理化指标、微生物限度的检测能力和条件,保存工艺用水检验用试剂配制和使用记录。 (十一)应当对制水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进行规定,确定适宜的消毒方法和频次,并予以验证。清洗、消毒方法不得污染水质,不得对设备、管道造成影响,并保存管道清洗消毒、验证及趋势分析评价记录。 (十二)应当对制水系统进行定期维护。涉及需计量、校验的仪表、器具应当定期计量、校验,标识明显,并保存制水系统仪表、器具的计量、校验证书。委托制水系统厂家进行设备维护、清洗、消毒的,应当与委托制水系统厂家签订协议,规定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十三)应当确定工艺用水管理的责任部门及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保存相关人员任命书、上岗证及培训记录。 (十四)采购少量注射用水和灭菌注射用水的,应当重点检查供方的资质、工艺用水资质、水质检测报告和/或验证报告、运送载体材质、工艺用水的储存条件、储存时间要求等,确保采购的工艺用水满足产品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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