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将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完善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从而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意见》规范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意见》更加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同时,为了防范恶意低价竞争,《意见》还完善了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对于严重影响履约能力的低价投标,将依法予以否决。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提出了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方式,以及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 这些措施无疑将进一步提升评标的质量和效率,减少人为干预和腐败风险,尤其是反腐行动正如火如荼开展的医疗领域。 医疗器械“最低价”中标, 是时候再见了! 所谓“最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报价最低者中标几率最大的评标方法。在医械招投标领域被广泛运用,但同时也屡遭业内诟病。 例如,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东莞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便是一起典型的低价中标后毁约的案例。 根据公告,此次采购的是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预算金额为236万,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最终综合得分位居第二的东莞兰博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产品是罗氏诊断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本报价是228万,中标价格为999元。但后续中标单位放弃成交资格。 类似的情况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也曾发生,预算金额高达600万元的项目最终被以1元的中标价格成交。 这些情况,无疑给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早在2022年,财政部国库司就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最低评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只有通用货物、服务,内容单一、方案简单的小型工程的招标采购,才适用“最低价”招标,而一些精密仪器采购,为了“优中选优”,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如今,距离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过去两年,本次国务院《意见》再次提出要推动招标投标法修订,预估新版政府采购采购法将在今年年底前修订完成。 届时也就意味着,医院医疗器械“最低价”中标,真的要再见了。毕竟,医疗器械可绝对算不上是“通用货物”... 不仅如此,本次《意见》还强调了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一旦发生“超低价投标、中标”的,评标员可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让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都能以更加合理的价格实现中标。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众所周知,在医疗器械招采项目中,除了企业间的低价竞争行为,政府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给众多中小械企带来了沉重压力。其中,就以定制招标、“政企合作”协议、特许经营等方式尤为突出。 为此,今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施行了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政府规章——《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重点对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容、程序进行了规定,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 特别是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基础上,增设了六大重点项目,将开展重点审查(具体见文末)。 随后,5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正式落地执行,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招标投标政策时,必须事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如果政策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就不能出台。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招标投标领域的排他性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这也意味着,随着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法的完成,不仅“最低价中标”和“恶意低价竞争”的行为将受到抑制,全国的公立医院医疗器械招采项目也将迎来全面的整顿,从而还市场一片清明与公正。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重点审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