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职业病仍分为10类。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超过10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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