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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认证里的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标准EN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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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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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欧盟(EU)发布了指令(EU)2022/2380,以修订无线电设备RED指令2014/53/EU,目的是确保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减少浪费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避免不同充电接口和充电通信协议之间的市场碎片化。强制实施时间为2024年12月28日,笔记本电脑要从2026年4月28日起实施。
无线电设备指令(EU) 2022/2380附件IA中介绍了与适用于某些类别或类的无线电设备的充电接口相关的规范和信息,该指令修订了指令2014/53/EU。修订指令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
CE-RED指令(2014/53/EU)
RED(无线电设备指令)认证是欧盟强制性CE认证模式下针对无线产品认证的其中一种,具备无线发射频率的产品:平板电脑、无线门铃、蓝牙设备、WiFi设备、无线报警设备、无线电接收和传输设备、电话、电脑等都需要申请RED认证。
RED指令的全称是无线通讯指令,指令适用于无线产品,通讯产品,出口欧盟的无线遥控产品、通讯产品,必须符合RED指令。现今欧盟RED指令号是2014/53/EU,该指令是给予欧盟新的CE框架决议768/2008/EC编写的,RED 2014/53/EU取代原有的欧盟无线设备指令R&TTE-D 1999/5/EC。



无线CE认证,无线RED认证,无线欧盟指令

(EU)2022/2380修正案包括以下几点:
1. 本指令适用于手持移动电话;平板电脑;数码相机;耳机;手持视频游戏机;便携式扬声器;电子阅读器;键盘;鼠标;便携式导航系统;耳塞;笔记本电脑。
2.要求可通过有线充电方式充电的无线电设备应:
a.配备符合欧盟标准EN/IEC 62680-1-3 USB Type C的插座
b.如果电压高于5 V、电流高于3 A或功率高于15 W,则采用符合标准EN IEC 62680-1-2的USB供电。
3.规定要求的无线电设备的最大功率和最小功率应该用文字“充电器提供的功率必须介于无线电设备所需的最小多少瓦特和最大多少瓦特之间,才能达到最大充电速度”加以描述。
4.对于第2b点列出的无线电设备类别或等级,应标注“USB PD快速充电”和支持的充电协议。
5. 提供无线设备是否附带充电装置的象形图,提供“XX”、“YY”和“USB PD”相关标签内容和标签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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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PART 01
前言
自10月15日起,TEMU的新规定要求所有在欧洲站点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标识上都要加上英代和欧代信息,否则可能被拒收。亚马逊、速卖通、eBay等平台也在强制要求卖家提供"欧代"及“英代”信息!英代/欧代已经成为欧洲市场的通行证。
PART 02
什么是欧代/英代?
欧代全称欧盟授权代表,EU-Representative,是在卖家属于欧盟境外的情况下,在欧盟境内销售带有CE标志产品的负责人,代表卖家履行欧盟相关指令和法律对该卖家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英代全称英国授权代表,UK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是指制造商(卖家)在英国境外的情况下,在英国境内销售带有CE/UKCA标志的商品的负责人。
总的来说,在欧盟或者英国境外制造的并销往欧盟或英国境内的带有CE或UKCA标志的商品都需要指定一位处于欧盟或者英国境内的负责人,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PART 03
哪些产品需要指定欧代/英代?
国内电商大多数产品出口欧盟都需要CE/UKCA标志,例如电源类、家电类、电子类、通讯类产品类、无线产品类、无线通讯类、机械类、医疗器械类及玩具类等。注意:产品带不带电都需要注册。
如果您销售的商品带有 CE 标志并且是在欧盟境外制造的,那么您需要确保:
1.此类商品具有在欧盟的负责人;
2.您带有 CE 标志的商品贴有负责人的联系信息。此类标签可以贴在商品、商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提报步骤:
1、登录Temu卖家中心,点击“合规中心”:




2、选择“代理信息申报”,“新增代理信息申报”:




3、填写对应的信息点击“确认”:




查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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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CE标志属强制认证证书,但凡贴有CE标志的设备就可在欧盟(欧盟CE验证)各组员中国市场销售,不必合乎每一个会员国的规定,进而达到了产品在欧盟会员国区域内的随意商品流通。
例如,大多数电气产品必须符合低压指令和EMC指令,玩具必须符合玩具安全指令,标记并不意味着玩具安全指令,EEA制造业或欧盟或其他机构已经允许产品安全或满足要求。欧盟的需求可能包括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认证机构或制造商应根据认证的生产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CE认证证书还表明产品符合与否“电磁兼容性”相关指令意味着设备将按预期工作,不影响任何其他设备的使用或功能。
并非所有产品都需要在欧洲经济区进行CE标记交易;只有符合相关指令或法规的产品类型才需要(并允许)CE标志,大部分CE标记的商品只能由制造商内部生产控制,不能独立检查符合欧盟法规的商品。
CE认证证书可以在产品风险很小的情况下进行自我认证,高风险产品应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检验,在此前提下,CE认证证书需要公告机构的注册号。


什么叫CE认证指令和标准
市场上有成千上万种电子设备,CE认证指令和检测标准也不同,如机械MD指令,2006/42/EC它是它的指令号,对应的指令有很多不同的EN标准,我们对几种常见的不同商品CE简单统计认证指令和标准。
欧盟CE认证中包含的产品类型如下:
1.机械设备(MD)
2.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机械(ATEX)
3.电气设备(LVD)
4.电子产品:家庭及工业(EMC)
5.建筑产品(CPR)
6.医疗器械(MD)
7.个人防护装备(PPE)
8.压力设备(PED)
9.无线电设备(RED)
10.玩具(Toys)
11.限制使用某些物质(RoHS)
12.其他消费品
商品做CE认证需要哪些信息:
1.客户申请表(英语:产品名称CE认证,型号CE认证,申请人/厂家地址)。
2.产品型号及详细性能参数
3.零件和整体结构的详细照片
4.电气原理图(电气产品)
5.机械装配图及关键部件图纸
6.铭牌(字体,CE符号)。
7.商品使用说明书、安装、维护(英文版)。
8.零部件清单(产品名称)CE认证,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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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6月,欧盟必须以新的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 / EC,新的指令在2009年12月30日执行,取代旧的指令98/37 / EC。新说明书中的产品范围,以及其他说明书的边界,市场监管,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等,都有新的要求。出口到欧盟的机械产品,必须按照新指令2006/42 / EC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贴上CE标志。



来源网络

什么是工业车辆?
工业车辆是指用来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动力驱动的机动车辆。包含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平衡重式叉车,跨车,侧叉;单斗装载机:牵引车,挂车、底盘车等。它们的特点是轮式无轨底盘上装有起重、输送、牵引或承载装置,进行游动作业。
工业车辆CE认证标准:

EN 1175:2020 Safety of industrial trucks - Electrical/electronic requirements
工业卡车的安全-电气/电子要求

替换旧版:EN 1175-1:1998+A1:2010, EN 1175-2:1998+A1:2010, EN 1175-3:1998+A1:2010
标准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ISO 5053-1范围内的自走式工业卡车电气安装设计和施工的电气要求,但ISO 5053-1:2015、3.21和3.22中定义的可变前移式卡车,ISO 5053-1:2015、3.18和3.19中定义的跨式运输车,以及ISO 5053-1:2015、3.32中定义的用于无人驾驶工业卡车自动操作的特定功能、零部件和/或系统除外。它为那些自行驱动的控制系统提供电气/电子和安全相关部件的要求。
本标准涉及工业卡车所有电气和电子部件的安全要求,包括电动液压/气动阀。它规定了控制系统的安全相关部件实现安全功能所需的最低性能水平。它的用途是避免或尽量减少附件一所列的危险或危险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在其设计使用区域的操作过程中发生,也可能在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规格和说明书维护卡车期间发生。
CE认证安全要求:
1) 采用铅酸蓄电池供电的卡车的电气系统应设计为所有功能在标称蓄电池电压的70%至120%范围内工作。

2)电路应这样设计或保护,框架故障不应引起危险的无意的动作,不能纠正或补偿的操作。

3)在操作条件下的卡车电气安装的设计和构造应符合卡车设计操作的环境条件,包括合理预见的误用,如使用手册中定义(见EN ISO 3691-1:2015, 6.2.2),防止水和灰尘的有害进入。

4)卡车在运行状态下的非绝缘带电部件应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IPXXB防止直接接触。对于顶面,根据EN 60529:1991的要求,最低度应为IPXXD。
应根据EN 60204-1:2006, 6.3.2.3对保护装置进行电气隔离,避免与带电部件的间接接触。

5)卡车车架不得有电气连接,除非:
a)车架故障检测系统;
b)标称电压不大于60v DC的与能源电分离的电气/电子电路;
C)与车载充电器接地端子的连接;
d)抑制电容器。如果电池标称电压超过60v DC,根据EN 60384-14对电容器的最低要求应为Y级;
E)屏蔽电缆及组件的屏蔽。此条件应满足绝缘电阻t的要求

6)IC 卡车
a)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的电气系统(启动器蓄电池):
- 该电气系统的一极可以连接到车架上;
- 所有未连接到车架的导体应进行有效绝缘,必要时应进行热和机械损伤防护;
- 必须有方法将起动器蓄电池的两极从卡车上断开以供使用;
b)标称电压大于48v的电气系统(混合驱动系统):
- 标称电压大于48v的电气系统应进行电气绝缘,并与机架电隔离,但4.3.5.1中列出的例外情况除外;


  • 控制和辅助电路的最大电压应不大于120 V直流或50 V交流。当能源的最大电压较大时,控制和辅助电路应与能源电和电分离;
  • 对于大于120v直流和50v交流的最大电压,车架与导电外壳(如电机架)之间应提供等电位连接。

7)切断电源后,电源回路电容器在10s后电压应小于60v DC。如果上述条件在技术上无法达到或切实可行,则应提供警告/安全标签。

8)电源、控制和辅助电路应配备过流保护装置,其尺寸应能防止最小尺寸的导体过热。过流保护装置应该能够中断最大故障电流而不产生火灾危险。

9) 电源电路中的任何电弧部分都应封闭或安装,以充分减少火焰或熔融材料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0)产生火花的部件和正常操作条件下温度可达300°C或更高的部件,不应位于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地方。

11)当外部充电供电电缆连接到卡车上时,应防止卡车移动。此安全功能应符合表6中定义的PLr。这不适用于只设计用于操作过程中永久充电的卡车。
12)对于驱动系统,以下条件被认为是安全的,可以用来达到安全状态,例如在驱动系统故障的情况下:
a)没有驱动扭矩,条件是卡车有一个额外的制动系统,可以由操作员激活;
b)由驱动系统和/或由制动系统自动制动直到和在静止期间;
c)在操作者完全控制的情况下,根据卡车的类型、用途和条件自动将速度降低到特定的极限,松开速度控制将导致动力运动停止。

13) 行驶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使在平地上,只有当控制速度和方向的控制装置被激活时,卡车才能从静止状态启动。对于IC卡车,在启动方向控制后,不需要启动速度控制,就可以实现低速行驶。

14)在坐式驾驶员控制的卡车上,有一个独立的装置(OPC),独立于速度控制(加速器),当操作人员离开正常操作位置时,应自动将主动驱动系统带入安全状态,如4.5.1 a)或b)中定义的那样。

机械C E主要协调标准:
机械的安全评估,主要涉及到机械和电气两部分:
EN ISO 12100:2010 Safety of machinery- 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 -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reduction EN ISO 12100 机械安全性-设计一般原则-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
EN 60204-1:2006/AC2010 Safety of machinerv-Flectrica eauipment of machines- Part 1: Genera requirements
EN 60204-1 机械安全性-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机械的几种认证模式:
在指令里,机械可分为普通机械和危险机械两大类,17类危险机械在指令附录V中有详细规定,对于危险机械,法规也有更高的安全评估要求。
普通机械认证模式:
-Annex VI的内部生产控制
危险机械认证模式:
1.制造商按照协调标准生产的
-AnnexVII的内部生产控制
-AnnexIX的EC型式试验+AnnexVII的内部生产控制 -Annex X的全面质量保证
2.制造商未按照协调标准生产的
-Annex IX的EC型式试验+AnnexVII的内部生产控制
-Annex X的全面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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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指令DIRECTIVE的官方解释:A directive is a legal act of the European Union[1] which requires member states to achieve a particular result without dictating the means of achieving that result. It can be distinguished fromregulations, which are self-executing and do not require any implementing measures. Directives normally leave member states with a certain amount of leeway as to the exact rules to be adopted. Directives can be adopted by means of a variety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s depending on their subject matter.
The text of a draft directive (if subject to the co-decision process, as contentious matters usually are) is prepared by the Commission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its own and national experts. The draft is presented to the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composed of relevant ministers of member governments, initially for evaluation and comment then subsequently for approval or rejection.
法规regulation的官方解释:A regulation is a legal act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at becomes immediately enforceable as law in all member states simultaneously.Regulations can be distinguished from directives which, at least in principle, need to be transposed into national law. Regulations can be adopted by means of a variety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s depending on their subject matter.

简单来说,
指令生效发布后,不是立刻执行,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部分执行,执行力度没那么严格,
法规生效发布后,是立刻执行,不需要各国内部转化,执行力度更严格,
CE认证,通俗理解就是需要贴CE标志的认证,
根据产品的类别,有很多指令和法规,
例如:
机械产品做CE认证,依据的是2006/42/EC这个指令的要求,其中EC是英文写法,有的国家不是英文语系,指令书写就会有变化,例如德国书写为:2006/42 / EG
建筑产品做CE认证,依据的是Regulation (EU) No 305/2011这个法规的要求,不是指令要求,

指令/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你说的EN,值得是欧标对吧,EN 149之类的标准是吧?)
法规和指令里面的基本内容一般是:文件更新历史,指令/法规的使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属于定义,认证程序的选择和划分,各方职责,监管信息,相关违反出发,标志要求,认证模块详细要求,基本要求等,
注意最后一个基本要求,
协调标准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协调标准测试/验证/检测/审核等手段,来证明产品符合指令/法规的基本要求,
协调标准:简答理解就是:欧盟的成员国负责组织,开了一个会议,统一认可可以采用某个标准来用于上述的作用,这个标准就是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实际上并不强制使用,
原话是:The use of these standards remains voluntary. Manufacturers, other economic operators, 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are free to choose another technical solution to demonstrate compliance with the mandatory legal requirements.
也就是说,有其他标准,只要能用于上述作用,也可以用,
例如做CE-PED指令,国内会采用国标GB 150进行CE认证,也行,
但是考虑到买家的认可,一般都是尽量采用欧标,

不是每个欧标(EN)都有对应的指令/法规,
很多标准是关于产品的质量或者性能的标准,不是任何指令/法规内的协调标准,
就是一个单纯的标准而已,

然而,实际上!以上感觉和你们产品估计不是一回事,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这个法规,并不是贴CE标志的认证的法规,
这个法规要求贴的标志是杯子和叉子,只能说这个法规是欧盟认证内的法规,
欧盟认证顾名思义就是指欧盟境内的所有认证了,
而且,CE也可以理解是欧盟的意思,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这个法规,说是CE认证,其实也没错,只是不是贴CE标志的认证,
行业术语一般人不能专业表达,导致的这种误会,

回复里面框框太小,我直接修改答案回复吧,
问题:
1.为什么会有法规和指令,直接都用标准不就好了吗?因为法规和指令最后也是用具体标准来体现
2.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比如这个法规,但是网上说成是1935/2004指令,这种说法对吗
3.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是需要贴CE标+杯子和刀叉标志还是只用杯子和刀叉标志,我的理解是两个都要,因为CE是指整个欧盟,只要是CE认证,必须要贴CE标识,而杯子和刀叉标志只针对涉及食品接触的产品,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
4.针对食品法规,除了欧盟的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德国还有自己的LFGB,如果出口到德国,是需要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LFGB还是只要其中一个就行。我的理解是只要只要其中一个就行,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
1、如果有看过完整的法规/指令 和 标准,对比下就明白的,
法规/指令的内容简单来说,是要求,
L_2004338EN.01000401.xmlL_2004338EN.01000401.xmlL_2004338EN.01000401.xml链接是1935/2004的完整法规文件,
旁边目录可以看到有: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国家规定,管理局的要求,可追溯的要求等等,也有认证的程序要求,
但是,并没有内容说怎么做才能证明符合这些要求,
标准,就是证明符合指令的部分要求的一个手段,标准的内容一般是:测试项目有哪些,测试要求是什么,测试结果如果评定,怎么个测试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标准一般只能验证指令/法规的部分要求,并不是说产品通过了标准测试,就肯定符合指令/法规的全部要求,
因为还有认证程序(例如是否需要质保体系审核和监督,是否需要定期抽检)的要求,包装的要求,上市后可追溯的要求,随附文件的要求,上市后各方的责任划分,流通报备要求,
以上这些,不是通过标准的手段去符合要求的,
简单来说,
指令/法规的部分要求需要标准,来验证是否符合要求,
标准是一个技术手段,不是法规法律文件,

2、网上说1935/2004指令,指的应该是百度等中文网页对吧,
官方是没有Directive 1935/2004这个书写方式的,只有REGULATION(EC) No 1935/2004,其实欧盟的英文网址都不会写Directive 1935/2004
指令和法规的区别,之前回答有说过的,主要是执行力度效率上不一样,

3、上面说过法规/指令里面是各个要求,也包括了标志的要求,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的标准就是就是被子+叉子,
见上面链接内的Article 15  Labelling,
完整法规文件PDF版: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4R1935&from=EN
第13页



附录Ⅱ对应的标志是:



不涉及到需要贴CE标志的要求,

需要贴CE标志的法规/指令有哪些:


红圈内的指令法规属于需要贴CE标志的,可以百度找下法规文件看下标志要求和附录标准图样就知道了

4、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是法规,法规生效发布后,欧盟成员国需要立即强制全部执行,简单来说进入欧盟,不管任何成员国,包括德国,都必须满足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LFGB是德国的要求,其他国家不要求,相关指标的要求其实是高于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的一般要求指标,
之前回答说过可以用其他手段方法,去进行符合性认证,不强制使用协调标准,
相当于做了LFGB,符合了LFGB,对应的文件报告,也就可以证明符合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的要求,
所以不需要LFGB测试一次,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再测试一次,
德国只要LFGB就可以了,
其他国家原则上还是需要符合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或者符合当地更高要求的食品级材料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Regulation 或者 指令,都需要实验室或者机构给制造方发证,
要看法规/指令要求内,有没有强制哪些工作必须机构参与,
如果没有,制造方按照法规/指令要求,做对应文件就可以,
例如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制造方自己内部如有有能力的实验室,也可以自己测试出报告,做好相应的包装、标签、随附文件等,符合法规文件内提出的要求即可,

百度这些搜索到的,其实大部分都是认证公司的业务发的软文,一般是行业内大家互相抄来抄去,一般也就是有个渠道,能做个测试,或者能发个证书,
你们制造方特别大部分其实也不在意具体内容,也就是找个能做测试或者发证的就行,
具体法规/指令要求一般不懂,所以一般没有提供辅导的工作,

而且实际上也没有必要,涉及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这个法规的产品,无非就是锅碗瓢盆之类的,当地监管部门管的没那么严,尤其量没那么大的订单,几乎不会关注,
利润也没那么高,加个咨询辅导费之类的,几乎没客户接受,
这个法规里面没有涉及审厂和公告机构参与的流程,出了问题缺了文件补一般来得及,正常做个测试有个报告,后面买家要什么提供什么就行,
实际上做这类产品的企业,有的国内的法规,甚至连执行标准都不符合,也不太可能完全符合欧盟法规,
不用担心的,如果不明白也没有必要一定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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