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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安全标准,完善法律建设。由于近年来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原有法规已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在立法的同时,应考虑以下几项原则: 国家利益、科学和公正三者相结合的原则。以国家利益为基础,建立权威性的科学评价体系,公平、合理地评价已出现的或各种潜在的生物安全问题。 主动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立项审查、专家论证的制度及对立项的研究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生物安全评价和相应的检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2.理顺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职能。生物安全管理环节多,部门职能交叉,缺乏明确统一的协调管理构架。安全管理力度不够,特别是在病原体的安全管理方面一直没有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要求的相关法规、指南。建议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综合交叉问题上的职责,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有机配合的工作格局。
3.综合考虑国家利益,适时适度推进产业化。由于没有专门的生物安全经费渠道,资金投入不足,无法满足生物安全工作对技术、人才和设施等方面的要求。综合生物安全、进出口贸易、市场竞争能力以及促进民族产业发展等问题,对我国主要农作物逐一进行认真研究,以确定研究开发的重点和产业化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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