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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基因编辑婴儿」案贺建奎已释放,曾获刑三年,这件事给科学研究带来哪些警示?基因研究的边界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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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8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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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案被告人、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近期已刑满释放。4月7日,健康时报接通了贺建奎的电话,对方确认为本人接听,但表示不方便通话。
2018年11月26日,贺建奎因“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轩然大波。业内专家对实验的动机和必要性、实验过程的合规性、实验影响的不可控性都提出质疑。
2019年1月21日,南方科技大学研究决定解除与贺建奎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其在校内一切教学科研活动。
2019年12月30日,“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等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建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原文地址: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2649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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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8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我对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实验的评价

事件刚发生的时候我就在知乎写了相关回答,是我目前最高赞的回答。然而因为问题被解散,所以在我主页的回答列表里看不到。
如何看待媒体报道称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是否属实?具有怎样的意义?当时我对这个事情提出了三点质疑和批判:
1.这样做对两个孩子非常不负责任:
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在动物身上做实验就经常因为脱靶效应(没有修改想要修改的基因,反而把其他有重要作用的基因给损伤了)造成动物胚胎无法发育,有时候就算生下来,也有先天缺陷,无法作为基因编辑动物进行医学实验。那些精确编辑了目标基因还能健康生活的动物真的算是凤毛麟角。之前有个师兄做这种基因编辑小鼠,整整搞了2年,期间很多小鼠生下来没多久就夭折了。就这样的技术直接应用于人类,我认为是对人权的极度蔑视。
除了基因编辑潜在的脱靶效应有可能对孩子造成未知伤害(后续通过测序已经证实两个孩子的基因编辑都没有取得成功)之外,如果说那两个孩子的父亲作为HIV携带者担心孩子出生后会感染病毒,其实完全可以通过更加成熟的精子洗脱筛选加体外受精,让HIV阴性的配偶生下健康的孩子。这个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了,而且目前已经是很多HIV携带者的选择[1]



精液离心和精子洗筛原理图

这种技术不仅能把HIV传播的概率降至极低,同时还可以对精子进行筛选,从优生学的角度都是有益的。然而贺建奎还是把这对夫妇给忽悠了,选择了相对没有那么稳定的技术,编辑了这两颗受精卵。
2.为什么说这样做对整个人类群体非常危险:
前面提到了,CRISPR技术有一定的脱靶概率,可能看似健康的两个宝宝——露露和娜娜,基因中存在我们目前未知的缺陷。这些缺陷基因是可以稳定遗传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剥夺两个孩子的生存权、隐私权和生育权,所以这种我们人类根本完全未知的缺陷基因很有可能进入整个人类的基因库中,造成目前我们无法想象也不敢想象的严重问题。
3.为什么说这不是中国人打破西方技术封锁:
上世纪六十年代,我们国家在西方的严密技术封锁和苏联断奶的情况下,勒紧裤腰带搞出原子弹,从此中国人挺直了腰杆子,不再惧怕任何敌人的核讹诈,这叫打破技术封锁。前提是人家会搞你不会,而且禁止你搞。新闻中的这种事情不是人家搞不出来,其实最早做CRISPR基因编辑动物就是西方人。转到人体只是一层不许捅破的人性窗户纸而已。人家不搞是为了不去践踏人性,不去给人类使用一种技术虽然成熟但效果尚不稳定的技术。这不像核武器技术那样人家会搞不让你搞的天顶星科技。事实上很多中国学者正是从国外实验室学会了CRISPR基因编辑技术,人家技术是开放的。而且医学伦理的要求不是只要求中国人,西方人同时用医学伦理进行高度自律。毕竟不遵守医学伦理的魔鬼,我们地球上出现过两家:西方的纳粹,东方的731,殷鉴不远啊。
基因编辑相关立法

事情刚发生的时候我国还没有就违反医学伦理的人类基因编辑立法,所以当时并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对贺建奎进行依法惩处。好在贺建奎并非临床医学专业,也没有得到医师资格,所以起诉他非法行医,他这三年的有期徒刑就是非法行医定的。
为了更好的指导基因编辑技术未来在医学伦理框架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人体试验,相关立法一定要完善,避免某些为了沽名钓誉或者图谋非法财产的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边缘试探。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其实已经应在治疗疾病治疗领域崭露头角,但前提一定是编辑成体细胞或者多能干细胞,而不是编辑受精卵或者胚胎干细胞。前者意味着仅仅修改人体内的一部分细胞,而后者将使编辑过的基因有可能出现在全身,尤其是生殖细胞,可能会污染人类基因库。
基于这些考虑,2020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业界也普遍将相关规定称为“贺建奎法条”。
新增的第三十九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因编辑技术该怎么用

同样是针对艾滋病的基因编辑治疗技术探索,这个就更靠谱: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的邓宏魁等人于2019年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了题为CRISPR-Edited Stem Cells in a Patient with HIV and Acute Lymphocytic Leukemia的论文[2]。


该研究就是利用CRISPR/Cas9技术敲除了CD34阳性造血干/祖细胞(hematopoietic stem and progenitor cells ,HSPCs)的CCR5基因,使这些干细胞/祖细胞分化产生的淋巴细胞不存在CCR5分子,也就不会被HIV攻击。


虽然不能够清除体内HIV病毒,但可通过基因编辑,让新产生的淋巴细胞不被HIV侵染和裂解。这无疑是一种有效控制艾滋病进展,维持患者/携带者健康的好方法。
而且该实验从立项到实施完全遵守医学伦理学规范,进行了国内外的正规临床试验注册,相关论文成果进行了严谨的同行评议,最后也发表在既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期刊。
所以学术界对这种不针对胚胎、受精卵的基因编辑不仅是包容的,甚至是鼓励探索的。因为编辑成体细胞/成体干细胞并不会造成可遗传的基因编辑,而且这些基因编辑可以在植入人体之前先进行验证,看看有没有成功编辑目标基因、有没有造成脱靶。确认安全后再把编辑好基因的细胞移植入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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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8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识贺建奎的博后,这次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罚了50万的覃金洲师兄。
他博士课题组做生殖,和我博士组有项目上的交流,那时请教过他一个技术上的问题,他不藏私地教了,人很好。
三年前贺建奎出事的时候,我看到有覃金洲的名字还很惊讶,因为这个名字不可能重名,一定就是他。我没想到他居然没出国,而是做基因编辑婴儿去了。
三年前他出事时,我快十年没联系过他了,QQ上试探性问他有没有事?
他当时回复说没事,谢谢关心。
我还天真地以为真没事。
如果不是这次贺建奎出狱的新闻里有他们的判决结果,我不会想到覃金洲说的“没事”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覃金洲是生殖出身,主要做精原干细胞体外培养;不是基因编辑出身,我不知道他会不会打卵。
想着很是魔幻,他去一个非基因编辑专业、非打卵专业的老板那里,做基因编辑婴儿这种违背伦理的事,我不太明白是怎么想的。有很多正规的老板可选,没必要走这种道路。
我对他的印象还停留在他博士时,很爱技术。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结束后,他的学术道路基本结束了。当时没机会去一个正规基因编辑老板那儿 好好接受系统性训练,以后也不会有机会了。
伦理道德上确实有问题。
但就觉得有些可惜,选错了路。
<hr/>至于CRISPR的基因编辑婴儿,没什么好说的。
单单技术上,CRISPR/Cas基因编辑胚胎有很多问题。比如嵌合体、sgRNA脱靶、染色体易位、没选用高保真版本的Cas9。这些问题放到注射高浓度Cas9 mRNA和sgRNA的受精卵上,脱靶和染色质易位会更严重。
很多人都拿19年邓宏魁ex vivo的基因编辑造血干细胞说事,其实那个现在看来也比较老了。
现在体内基因编辑可以看Intellia NTLA-2001的结果,在他们今年的NEJM上有最新的成体肝细胞基因编辑/基因编辑脱靶结果,还是有编辑脱靶的。
另外从伦理上,操作过的人类胚胎只能养到14天,必须在外胚层发育成神经嵴前停止实验。14天后,开始发育神经嵴,意味开始出现“意识”,也就是个伦理意义上的“人”。



胚胎发育到14天后,神经板下陷,产生神经系统

基因研究的边界就是人类生殖系,绝不可以编辑生殖系细胞往下传,人类胚胎只能到14天。
边界清晰、明确、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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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8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给中国的生命科学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远不是这么简单能够抹平的。
当时他被判刑三年是因为实在没有合适的罪责,最后只能选了个非法行医,现在国家的生物安全法出台了,就没这么简单了。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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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8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惩罚太轻,犯罪成本太低,那未来层出不穷的研究可能会继续。
一、贺建奎的操作前提不存在
至今仍然看到有人在为贺建奎抱屈,把他说的是普罗米修斯一样。
可是这些人,但凡了解一下基因编辑的大佬们,了解下当年贺建奎做的研究,我想多少也不会如此离谱。
咱就不说贺建奎半路出家,在这个领域可以说是稍微学习了下就开始实操了,他的操作本来就是没必要,实验前提不存在。
1,小孩不是天生的艾滋病患者
这是个根本问题。
这对婴儿的父亲是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母亲为HIV病毒阴性,而在现有技术下,可以通过对精液进行洗筛办法,直接获得不带病毒的精液(这是非常成熟的技术)。


接下来通过试管婴儿的办法来进行生产。


由于母亲未感染病毒所以接下来这孩子根本不会得艾滋病
整个过程不仅安全可靠,技术成熟,而且成本更低。
所以,给这对婴儿编辑基因的目的在哪里???必要性在哪里?
如果他选择的是父亲阴性、母亲阳性的,还多少有点道理,因为阻断HIV难度要超过了上面(但是依然可以阻断)

2,CCR5基因不只是艾滋病。
CCR5基因是人体内的正常基因,而不是导致疾病的缺陷基因。


目前有不少研究证实CCR5本身对于免疫系统、神经系统都有作用,一旦被敲除,可能影响人体的诸多功能,带来更多风险。


而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敲除了CCR5,也不意味着和艾滋病绝缘,依然有感染风险,
事实上,目前发现CCR5Delta 32主要是针对HIV-1的R5-strain(看这个命名你就知道不止这一种),但是即便是HIV-1,受体还有CXCR4呢
HIV-1 most commonly uses the chemokine receptors CCR5 and/orCXCR4 as co-receptors to enter target immunological cells【1】.
甚至,缺了这俩,HIV依然可以感染(真是逆天了)
Even without the availability of either co-receptor (even CCR5), the virus can still invade cells if gp41 were to go through an alteration (including its cytoplasmic tail) that resulted in the independence of CD4 without the need of CCR5 and/or CXCR4 as a doorway【2】

那这图了个啥?


3,这对婴儿还有编辑脱靶问题,他们出现问题怎么办?
目前基因编辑技术并不成熟,依然存在诸如脱靶、效率等问题,因此目前生物医学领域对于基因编辑限制非常严格。
把一项不成熟的技术应用到现实中,而且是在非必要的情形下,是非常可怕的。
不能把所有失败的人都当做代价,那样,这些代价怎么办?
事实上,当初的报道中,这对婴儿就出现了基因编辑不完全成功的现象,也就意味着,这对婴儿可能是有基因缺陷的。
请问,我们如何处理这对婴儿?
至今不清楚她们的现状如何,是被处死了?是被终身监禁了?还是释放到人群中了??

二、处理太轻,无法阻挡效仿者
贺建奎是一个外行半路出家
他是做物理芯片的
贺建奎来自湖南娄底,从小迷恋物理学。他本科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美国莱斯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师从微流控基因芯片鼻祖斯蒂文·奎克。
但是,就是这样一个人,却摇身一变,成为了基因编辑技术研究人员。
可以想象,这项技术的门槛有多低。
现在制约人类乱用它的主要是伦理和法律,各国都有相应法律。
但是,现在贺建奎的处理,太弱了。
那这样就是一个潘多拉魔盒被打开。


可以想象,对于一些对法律和生命缺乏敬畏的人来说,那还做什么动物实验,直接批量上人类呗。
反正生物医学研究,只要有足够的样本量,按比例就行。实验一贯如此,N个样本,一个成功,那就很厉害了。
但是从实验到临床到应用需要经历漫长的周期。
如果对人类直接进行操作代价小,那未来就是大量的效仿者呗。
有一种礼崩乐坏的感觉。

大量的基因编辑婴儿出生,有缺陷的该如何处理?这将极大地考验社会。
而更深一步,这是否会导致全人类这个物种的根本性改变?

顺便,有些人非常期待基因编辑,可以理解,但是,能用基因编辑的迫切需求还多着呢,很多单基因遗传病才是最必须的群体。
因为单基因病是直接针对基因变异,是直接治病。、
而像为了防病毒敲除人类基因,相当于为了防贼装防盗门,咱就不说这病毒还会开锁,人家还会翻窗子呢。

对了,你真的想夸基因编辑,想表彰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给你列个list,要拜也得拜真神啊
2020年诺贝尔奖揭晓,法国科学家Emmanuelle Charpentier(埃马纽埃尔·卡彭蒂耶)和美国科学家詹妮弗·杜德纳(Jennifer A. Doudna)获奖,以表彰她们“开发出一种基因组编辑方法”。


church也可以


喜欢华人的话,张锋


刘如谦(David Liu)


国内的话,其实杨辉非常厉害,只是大家对他评价毁誉参半
1 Murphy PM (February 2001)."Viral exploitation and subversion of the immune system through chemokine mimicry".Nature Immunology.2(2): 116–122
2 Taylor BM, Foulke JS, Flinko R, Heredia A, DeVico A, Reitz M (June 2008)."An alteration of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gp41 leads to reduced CCR5 dependence and CD4 independence".Journal of Virology.82(11): 5460–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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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8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贺建奎算得上间接推动了立法进步,他用疯狂的、违背伦理的实验,让社会意识到了对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立法空白。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增加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堵上了在法律边缘试探的路子: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贺建奎本人,是根据当时《刑法》三百三十六条中的「非法行医罪」判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贺建奎等三被告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进行人类辅助生殖医疗行为,擅自采用未经国家批准且极具风险的技术,其对医疗秩序的破坏显而易见。然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有没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呢?这个问题不好回答。
对人类进行基因编辑,会对「治疗」对象的健康造成怎样的影响,缺乏可参照的实例,举证相当困难。对人类基因进行编辑的潜在影响,可能需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才能逐步显现,不管是从法律还是科学的角度,对于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都很难作出定论。
三年刑期,很微妙的一个判罚,根据《刑法》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三年以上」,「三年以下」,都可以是三年。不管是一般的「情节严重」情形(三年以下),还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三年以上),在判决书没有公布的情况下,两种解释似乎都能说得通。
至于说给科学研究带来的警示,大概就是一方面要鼓励科学探索,另一方面,对于披着科学外衣进行的,有违伦理、风险巨大的违规人体试验,也要设置更有效的制约机制。


生物和医学我是门外汉,就说一个小细节:贺建奎团队基因编辑项目的「知情同意书」,就存在明显的无效条款。
该协议提到,项目团队并不承担造成母亲或者婴儿感染 HIV 病毒的责任,母亲感染 HIV 的风险完全由志愿者自身承担。而根据当时的法律(《民法典》还没实施,要看《合同法》),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说得直白些,这一实验建立在了一份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基础上。
而实验本身,也违背了由科技部与原卫生部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第六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
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 14 天。
(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贺建奎团队将进行基因编辑后的人体胚胎干细胞植入人的生殖系统、把孩子生了下来,显然也违背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贺建奎案,也在对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无法对完全未知的事物立法,但至少可以思考,如何避免科学研究创造出人类所承受不起的未知,这也正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基因编辑进行立法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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