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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与未来前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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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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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乎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于2019年10月经历了一审,2020年4月二审,2020年10月三审总共三次审议,历时一年。某种程度上,《生物安全法》是我国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基本法,其正式进入我国具体法治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抗击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并实施是以上大考经验的法治总结形式之一。可以预见,《生物安全法》将在防范生物风险、促进生物技术发展、支撑国家生物安全体系方面发挥重要价值。
一、 重要意义
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纲领性的重要法律,《生物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传染病防控能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在其内容上,生物安全需要应对来自生物武器和自然发生的传染病的威胁。正因为如此,《生物安全法》客观上需要整合安全和公共卫生两个领域,建立新的可持续治理方法。实践中,近几十年来发生的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给我国乃至全球的生物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以上挑战显示,各国和国际社会需要科学提升其预防措施和生物监测系统,以便能够为可能发生的生物危机予以储备。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整体健康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阻断传染病扩散的能力。我国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经验揭示,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国家层面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反应足够敏捷。当然,在防止生物武器所产生的威胁以及防范生物技术发展带来的风险方面也应如此。整体上,《生物安全法》所保障的生物安全属于国家安全的范畴。在国家安全方面,党中央近些年来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纳入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其重要内容,并在立法层面予以落实。在其概念上,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指规制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及其制品的商业化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生物安全法》的制定将有利于增强生物防御风险意识、提高生物防御单位防风险能力、做好生物防御准备工作、建立迅速响应机制和促进生物事件发生后的恢复工作。在此方面,建立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将有效衔接各部门法律,为维护国家的生物安全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维护生物安全秩序,提升传染病防控能力
生物安全与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在传染病影响生命健康方面,1349年袭击英格兰的瘟疫就造成当时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口死亡。与人口死亡相关的,传染病暴发造成的死亡和患病人数难以预估,更会严重影响民众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基于包括传染病在内的生物安全因子的重大威胁,制定《生物安全法》的目的就是要处理好基础生物安全问题,从根源上遏制传染病的扩散,从而降低因传染病导致人口伤亡及其他负面影响。为了实现以上目的,《生物安全法》在文本内容上不仅在第一章总则部分进行原则规定,而且在其他章节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日常监管和应急治理内容进行全面规定。此外,《生物安全法》还在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全面规定了针对生物安全领域相应违法犯罪对象可以作出资格罚、财产罚、申诫罚、人身罚等行政及刑事处罚内容。总体上,《生物安全法》创设系统化的生物安全法律秩序,有助于全面维护生物安全秩序,提升传染病防控能力。
(三)推进国际生物安全合作,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能力
生物安全是全球性问题,传染病具有快速蔓延不受国界束缚的特性。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历程显示,在全球化趋势下,国家和国际卫生政策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独善其身。在现代社会,传染病拥有了更多的传播途径,可通过旅游、商业和学术交流等渠道进行传播,客观上需要全球合作应对。在具体内容方面,《生物安全法》第六条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即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体现了国际合作的立法原则。此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语境下更显得尤为珍贵。疫情防控现实证明,一国的生物安全如果得不到保障,全球的生物安全都可能会受到威胁。有鉴于此,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形成人类命运休戚与共、国际社会相互依存、共同合作的理念,有助于在生物安全领域推进国际合作,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能力。
二、主要内容
《生物安全法》共计十章,八十八条,围绕我国生物安全制度全面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生物安全法》基本原则
《生物安全法》在其总则部分规定了相应的基本原则。概括而言,以上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其一,国家主权原则。在其概念上,《生物安全法》对生物安全采广义概念,具体涵盖生命健康、生态安全、经济安全以及国家安全不受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外来入侵生物以及致病有害生物侵害的状态等丰富内容。无论何种生物安全内容,其具体落实都要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在现代意义上,主权是指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最高、绝对和不受控制的统治权。它是具体政治权力的渊源;表现为一国在国内对其政府建制的最高管理权,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和自主管理国内事务不受外国支配的权力,诸如在国内制定法律并适用、征纳捐税、同外国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条约或进行商业交往等。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三条之规定,生物安全属于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落实之逻辑起点应当是尊重和维护我国国家主权。
其二,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经验总结。在文本层面,现行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是对以上历史事实的文本确认,同时也是对一切立法活动确立了党的领导原则。《生物安全法》在其第四条对党的领导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应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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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其第三条明确规定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确定了我国当下的总体国家安全观。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并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以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其四,协同配合原则。在我国生物安全,尤其是国门生物安全领域,相应的管理职权由不同部门分担,这种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管理体制。从其形成来说,以上管理体制是历史形成的,是随着各个部门在发展过程中针对所遇到的国门生物安全威胁采取各种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起来的。实践中,这种管理体制会存在信息不能共享、行动不能统一、管控不能一致甚至出现相互抵触等问题。鉴于以上情形,《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协同配合,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在生物安全职能领域的高效发挥。以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为例,国家要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在该机制下,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疫情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其五,以人为本原则。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一条之规定,《生物安全法》的主要目标旨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应当践行以人为本原则。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予以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从人权的内容来说,其是包含生命、健康、平等、自由、劳动、休息、受教育、隐私等丰富内容的综合权利体系。在此体系中,生命健康权是重要的人权内容之一。在生物安全执法实务中,执法机关可能会采取一些限缩或者牺牲部分公民权利的措施,但以上措施的采取应当秉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目的而展开。
其六,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在此方面,贯彻风险预防原则至为重要。以生物安全法领域的防控传染病为例,国内知名流行病学专家曾光教授在其《论零级预防》中就举例指出,在国境口岸加强入境检疫是最有效、最经济的预防方法。在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过程中,相关经验也充分证明,口岸卫生检疫作为国门卫士,仍然是中国公共卫生体系中最为重要、最为有效的组成部分,它是阻断境外传染病传入的第一道防线,不可或缺,并且正在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当然,在生物安全领域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并不仅仅体现为在国境口岸实施的检疫,而是应当将此原则贯穿生物技术开发、生产发展、生物安全日常监管和应急治理的全流程当中。总体上,要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规避风险,就要求对此种开发利用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开展规划与控制,以上所有活动都要在科学和科层制的庇护之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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