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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大型医疗设备都具有一定的辐射副作用,而医院及医护人员防护意识不足,则可能把这个副作用放大。今年初,武汉协和医院妇产科的3位女医师先后被确诊为甲状腺癌。人们不禁要问:集中患癌是偶然吗? 时至今日,关于武汉协和医院“手术环境辐射致癌”的争论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实际上,仔细检索一下就会知道,医用辐射安全事故并非偶发,过去已经出现多起因医用放射源被盗、被弃、被捡拾而引发恶果的事件。遗憾的是,政府、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社会公众至今仍然对医疗辐射安全重视不足。
防护意识,你有吗
笔者在美国期间曾陪家人到医院看病。在拍X线片时,陪护者一律被隔离在有辐射的房间之外,安置和陪护受检者则完全是工作人员的职责,不需要其他人介入。在拍片曝光前,工作人员会用铅防护器材遮挡或包裹好受检者除受检部位以外的重要和敏感器官(如甲状腺、乳腺、生殖腺、颅脑和眼睛等)。
回国后,笔者到某医院拍牙科X线片,射线出口就在下颌骨外侧,离甲状腺很近。曝光前,笔者要求戴一个铅围脖进行防护,工作人员却笑着说,“那东西不知道扔哪儿去了”——真是令人无语。
笔者接触过一位产下畸形儿的母亲,孩子不到一周岁就夭折了。医生在分析原因时发现,这位女士在怀孕初期数次陪母亲作放射检查,在检查时她就站在机器边上,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医务人员竟然没有提醒和保护她。
风险增大,谁之过
核医学科是医院涉及医疗辐射安全的重要部门。按规定,这里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各有出入口和通道,陪护人员严禁进入,凡接受放射性核素示踪剂注射的受检者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离开隔离房间。当达到规定滞留时间后,受检者必须到专用卫生间排尿、排便才可以离去(含有放射性核素的排泄物会经专用管道集中到安全的地方被无害化处理)。这一系列安全规程可以保证放射性核素的辐射风险被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众安全。
然而,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在一所大医院的核医学科看到,陪护人员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进入受检者隔离房间与刚注射了放射性核素示踪剂的受检者接触,工作人员看见了也不阻止。受检者和工作人员居然共用一个进出口。更严重的是,一些刚刚做完核医学检查的受检者没在隔离间滞留足够时间就被允许离去。想一想,尚未衰减到辐射安全水平的放射性核素被受检者带到公共场所和家中将产生什么隐患?当他近距离长时间接触孕妇或幼儿,将会带来什么后果?
目前,使用放射性核素示踪剂的医疗设备越来越多样化,并且这类具有辐射风险的设备逐渐分布到非核医学科室,随着介入手术、微创手术的兴起,X线机等进入手术室已经是常见现象(武汉协和医院即如此)。然而,由于辐射防护意识的缺失,术中频繁曝光和因片面追求图像而不当增大照射剂量的现象大量存在。虽然手术质量提高了,但是辐射风险也显著增加了。医院管理者意识到这些潜在危险的严重性了吗?
虽然医院的每一处放射线工作间均贴有辐射防护警示标识,但是,有多少人注意并了解这样的警示,又有多少工作人员重视受检者及其陪护人员的防护呢?笔者曾到一家三甲医院拍片,虽然防护门上既有辐射防护标识又有辐射防护提示语,但是工作人员竟默许待检者在检查室内排队等候。笔者劝说,听者茫然。
目前,一些体检机构为了节省成本仍沿用X线透视法。相对于拍片,透视会让受检者多吃数十倍的辐射剂量,且图像质量差,漏诊、误诊率很高——这是医务人员普遍了解的常识,发达国家早就由CT替代透视了,但是很多受检者并不知情。另外,有些体检机构在接待团体体检时,为了省事和加快检查速度,让十多人一起进入胸透室排队,待做完检查后让受检者集体离开,这是严重的违规操作。可怕的是,每个人都“享受”了近十倍的辐射剂量。
过度检查,何时休
随着CT技术的发展和普及,CT过度检查成为普遍现象。几年前,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做了一项统计,在北京市做诊断检查的人中,至少有2/3接受了X线照射(含CT检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辐射防护专家对此表示,做一次CT全身扫描会增加8%的辐射致癌风险,结合ICRP的研究结果估算,北京每年大约有350人可能因照射X线而诱发癌症、白血病或其他遗传性疾病。因此,当前亟须向医务人员重申严格遵守ICRP的X线实施三原则,即“使用正当化原则、最优化原则和剂量限制原则”。最优化原则就是以最小的代价和最小的剂量来获得有价值的影像;剂量限制原则不仅指单次辐射的吸收剂量,还包括一定时间段内多次辐射的累积吸收剂量。
建议
近几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了不少X线诊断设备。但是,在普及设备的同时,辐射防护措施并未及时跟进。笔者呼吁行业主管部门重视由于辐射防护措施的滞后带来的隐患;在采购X线诊断设备的同时,为基层配置配套的辐射防护器材和设施;保证医疗机构放射线工作间达到辐射防护的安全标准;并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的系统性培训。
笔者认为,通过医院信息系统(HIS)实现对每一位受检者辐射频次和累积吸收剂量的控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实施的前提是,具备受检者诊断检查的单次或多次辐射吸收剂量的完整记录,明确辐射频次和累积吸收剂量的控制标准,且可联网调阅受检者在多所医院的就诊信息,或不同医院之间的患者资料可以被有条件的互认。对此,不仅医疗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也是大有可为的。
(摘自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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