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手机号快速注册登录

搜索

图文播报

查看: 3385|回复: 0

[政府动态] 广东省局出台《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登陆有奖并可浏览互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
2013年3月25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细化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对适用范围、应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情形以及不同情形的注销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细化了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范围。《规定》增加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被依法全部核减的”以及“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的”两种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情形。二是规范了注销办理程序。《规定》将应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情形分为“企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要求”、“原发证机关直接公告注销”、“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其它符合法定应予注销情形”四类,并逐一规定了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程序。三是明确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有效关系。《规定》要求原发证机关要主动收回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发布实施《规定》,是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完善药品经营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药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东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供了最直接的文件依据。(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供稿)
楼主热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官方推荐 上一条 /3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搜索 官方QQ群 洽谈合作
快速回复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