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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iana_zhang 于 2017-2-10 编辑
对于生产性质的企业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效的成本控制是不可或缺的事情。任何增加成本的工作都会在生产企业设立之初给与有效的避免。
而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没有必要产生的运输就是成本的增加(无论这个运输是使用汽车还是手推车)。
所以,对于立法者来说,生产企业的立法默认了企业在一个成本最低的范围内设立。
什么叫做成本最低呢?就是各职能部门都在有效的范围内。例如仓库、质检实验室都在同一个地址(例如同一栋楼或者同一个厂区内),除了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在同一个范围内的设置法规明确加以规定。
所以,你说的情况不在立法者表述的一般情况范围内(法律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的最低要求。)
那么对于这样不在一般情况内的情况要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清楚了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是默认在一个许可范围内能够完成所有的生产职能。
其次,能够完成所有的生产职能的设置不在一个许可范围内,那么就应该逐一列出各生产职能所在的范围,然后得到许可。
这样就满足了法规对于许可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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