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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 【独家】Diana:法规解读: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从幕后走到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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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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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iana_zhang 于 2016-4-12 20:35 编辑

法规解读: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从幕后走到台前


2016年4月12日,国家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和检查要点意见的通知(食药监械管便函〔2016〕22号)》,这个日子也将随着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而成为医疗器械监管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说道医疗器械临床核查,让人不得不联想到去年国家局一直在进行的药品临床研究自查工作,以及国家局在2016年初发布的2016年第44号公告,这些似乎都意味着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核查即将到来,然后坊间的传闻在今天,4月12日被证实了,国家局公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以及《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的征求意见稿。
现在准备开始做临床的各位同仁真的要好好看看这份征求意见稿了,因为很可能在项目临床启动的时候国家局的正式稿就公告实施了。为此,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份刚刚出炉的征求意见稿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规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包括了7个步骤,分别是:预备会、首次会议、现场检查、综合会议、末次会议、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报告表》、提交材料。这7个步骤涵盖了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从检查组成立开始工作直至工作结束的全过程。

1、预备会议:为检查组内部工作会议,主要是用于检查前明确各项工作、熟悉检查任务、研究确定检查方法、落实纪律要求等。

2、首次会议:这是检查组与临床试验机构首次接触的会议,有些类似体系核查中的首次会议。

3、现场检查:这部分是工作的重点。检查组会根据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的各项规定对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病例报告表以及其他原始试验资料进行全面、真实、客观地检查并记录。现场检查时间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但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说明检查时间制定的原则,以及如果出现需要延长时间的需要向哪个部门进行申请。

4、综合会议:这部分基本上是检查组内部的会议,主要是用于讨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汇总、整理并达成共识形成清晰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并确认取证材料。

5、末次会议:主要是检查组向临床试验机构通报检查情况,临床试验机构做出解释说明,相关文件签字盖章等。
临床试验结果或者实施者是可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内容提出异议的,并可以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6、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报告表》: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和末次会议情况完成检查报告并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观察员签字。

7、提交材料: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相关资料及时向核查中心提交。


整体看起来征求意见稿对工作流程的脉络还是比较清楚的,但其中也存在相关的疑问:

疑问1:临床核查的依据是什么?对于进入注册流程且已经被受理的项目是否都需要进行临床核查?
目前没有法规来说明临床试验核查的依据。这点与国家局对生产企业的飞检不同,飞检明确说明的是有因核查。如果临床核查全部申请项目都做的话,从国家局公布的2015年医疗器械三类(含体外诊断试剂)境内受理的数量为3921项,假设2016年受理数量没有增长(一般情况下不增长的可能性很小),这样单单临床试验单位的核查数量就达到了11763家临床机构,平均下来每个工作日要核查43.57家临床单位。
这还不包括由各省局受理的二类产品注册的临床核查工作。如此浩大的临床核查工作,不知道国家局要如何开展呢?

疑问2:临床核查占据的时间要如何计算?
就体外诊断试剂来说,按照现行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个项目从受理到获批不计算企业一补资料的时间,单单资料审议就已经长达245个工作日(折合为10.9个月),如果所有项目都需要进行临床核查,则相关的工作肯定是不计入审评时限的,这样就意味着在注册这个环节上需要花费更多时间。

疑问3:临床试验核查的组织机构是谁?
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对临床试验核查的组织机构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正常的推测来说应该是技术审评机构在技术审评阶段对于临床试验提出核查的要求,并组织核查。但在征求意见稿的最后面又提到了“核查中心”,难道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又派生出了新的机构?
同时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对核查组的构成做出明确的规定。临床试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那么对于这样专业技术性的工作的检查当然可以依据相关的检查要点,但不同品种间的专业技术性的差异在临床试验中的特殊体现是否都能够在检查要点中得到完整的体现呢?是不是会出现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一样的情况:相关条款不同审核员给出了不同甚至南辕北辙的审核结论呢?

疑问4:临床试验核查结果是否允许临床试验的申请人进行答辩?
从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仅看到临床试验核查的问题最终纳入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中的,是允许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书面的答辩的。但临床试验不是临床试验机构一家的事情,还包括了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对方案的设计以及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的监察等等,那么如果真的出现问题并计入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是否允许临床试验的申请人也做出书面的答辩呢?
这些疑问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答案,不过临床试验核查是一定会开始的一项工作,这点无需质疑。所以,作为注册申请人的我们唯一要做好的事情就是规范的、真实的开展项目临床研究工作。只有自身做的好才是王道。


本法规解读专供小桔灯网独家发布。本文为小桔灯网专栏作者diana_zhang的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diana_zhang,未经允许不得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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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6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很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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