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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个人认为有些在临床中的基本概念或者说要求是需要去澄清的。
1、临床的阳性率:临床样本的阳性率应该是与该检测产品所对应的临床疾病的发病率相关联的。这是一个统计学的概念。
2、临床试验中的阳性样本量的问题:在临床试验中为了证明该项进入临床研究中的产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一定量的阳性样本作为入组样本。通常我们认为大多数的人是健康人群,所以临床实验中的阳性样本量就成为临床试验的关门指标。
3、什么是临床试验的关门指标呢?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明确规定了各分类产品的临床样本的最低量,例如三类产品是不少于1000例,二类产品是不少于200例。
这个指标是一个样本入组的总体指标。我们前面提到,临床研究是为了证明该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设定的。既然是这样的一个做法,那么在面对着大量的健康人群的情况下,任何证明产品的安全和有效呢?当然是通过阳性样本的检测来证明。
就以三类产品为例,在这1000例临床样本中到底需要多少阳性样本才可以证明该项产品的安全有效呢?法规上的说法是阳性样本量应具有统计学意义。那么如何来说明其有统计学意义呢?在IVD产品中一般情况下认为阳性样本不少于总样本量的30%。所以,在你的问题中的阳性菌的检出率是30%这个不是临床阳性率,而是在实验试剂中可以明确检测到不少于总量30%的阳性样本作为该项临床的关门 指标。当然,前提是总样本量满足临床方案的要求。
再回过来说你的问题。你的进入临床研究的产品可以同时检测4个菌,但没有对目标菌进行分型。且不说这些菌在临床上是否会伴随生长、这些菌的感染在临床用药上是否一致等等这样的技术问题。单就临床试验来说,既然是为了证明该产品对于目标菌的检测是安全、有效,那么必然需要具有统计学意义的临床阳性样本量来证明。特别是临床罕见的菌的培养,更加是需要,否则怎么可以说明检查的有效呢?所以,临床单位提出的目标菌每个分别不少于30%的阳性样本入组量是合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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