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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推动和促进我国医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执业药师和所在执业单位的自律意识,引导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联合制订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希望广大执业药师和所在的执业单位积极响应并自觉践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pdf
2.《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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