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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临床试验造假】专家帮你解答:如何合规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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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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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国家食药总局(CFDA)贴出了史上最严重的“双11通告”,公告取消浙江华海药业8家企业11个药品涉嫌造假的注册申请,并对数家CRO企业和机构展开调查。那么问题来了,当药企被核查重罚后,下一个躺枪会不会是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如何规范实施临床试验?

为此,生物探索有幸邀请了达安基因产品注册与知识产权部经理高旭年为大家深度解读如何合规进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供企业产品注册管理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者共同探讨学习。


进入2015年以来,CFDA对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揭露并严惩弄虚作假、敷衍行事等不良行为的决心早有“苗头”。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CFDA发布的临床试验数据相关的公告较往年显著增多,以下是笔者列举的近期CFDA发布的有关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检查的公告:


2015年7月22日,CFDA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


2015年9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查的公告》(2015年第197号);


10月9日至13日,CFDA核查中心在北京举办第一期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检查员培训班;

10月25日上午,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现场检查出发前会议在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召开,标志着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现场检查工作正式启动;


2015年11月10日,CFDA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的公告》(2015年第228号);


2015年11月11日,CFDA发布的《关于8家企业11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29号)。


12日,多家医疗行业媒体评价:“双11通告”的比“722惨案”更加严厉,这一问题也随即引发了行内企业的认真思考和严格自查,避免发生此类影响恶劣事件。药品的临床试验存在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的问题,相关的企业、临床单位及代理机构也受到相应的处理,可以说,对于任何一方教训都是惨痛的。

反观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也可能存在类似问题。教训深刻,警钟必需长鸣,踏踏实实的完成临床试验,合规、合法、数据完整,可溯源及确保真实不仅仅是完成申报的基础,对于所有参与单位及管理者更是非常必要。


那么,如何规范医疗器械以及IVD临床试验的实施,有效完整地保留临床试验数据呢?在此,笔者根据以往临床试验工作经验,并借鉴CFDA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对规范医疗器械以及IVD临床试验的实施,归纳了如下要点:


一、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1.1 临床试验单位的条件与合规性


现阶段,在CFDA正式颁布和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之前,医疗器械以及IVD临床试验一般选择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具备伦理委员会和临床研究管理部门的医院内进行,临床试验条件(含专业人员、仪器、场地以及病例资源)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IVD,可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的疾控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IVD临床试验。


1.2 伦理审查资料以及批件的合规性


1.2.1除了常规要求提交的伦理审查材料之外,按照新法规要求,医疗器械以及IVD开展临床试验应当提供注册检验报告;首次植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需提供动物试验报告及SFDA临床批件。


1.2.2伦理审查分为快速审查和会议审查。会议审查应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以及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伦理批件应符合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以及盖章的要求。


1.3 试验职责分工记录以及开始实施时间的合规性


1.3.1签署双方临床试验合同,保留临床试验启动会会议记录表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试验分工授权表记录、试验监查计划表。


1.3.2临床试验实施时间应在伦理批件、临床试验合同、以及临床试验启动会文件签署和记录时间之后。


二、临床试验实施的合规性


2.1 受试者的筛选/入组数据链的完整性


2.1.1临床试验总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各参与单位的分报告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入组或剔除的病例均应有相应的分析和记录)。


2.1.2受试者应严格符合临床试验方案的病例入组和排除标准,且依据溯源号可清晰完整地追查到受试者的身份鉴别信息。


2.1.3若非豁免受试者知情同意的项目,需具有数量一致的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且内容完整规范、签署时间在伦理批件时间之后、签署人合法正确。


2.1.4CRF表填写符合规范、信息完整、与原始记录表单一致,违背方案或严重不良事件等关键信息真实完整。


2.2 临床试验数据的保存与溯源


2.2.1临床试验报告中所得的临床试验数据,均需与CRF表、原始检查表单一致。


2.2.2原始检查表单上的数据必须具有可溯源性,可在医院LIS系统或生物样本分析测试仪器上逐一查询证实,或者保留有分析测试仪器完整的原始格式记录文件和工作日志,文件编码/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的对应关系能够追溯。


2.2.3原始数据产生时间与记录上的试验时间相一致,且在数量上和分析结论上与报告记录的一致,不得随意选择和篡改,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


2.2.4建议使用纸质版、电子光盘等多种形式保存试验数据;以拍照或截图等形式记录试验过程。


三、临床试验产品及相关试剂、仪器管理记录的完整性


3.1 应具有试验产品以及相关试剂、耗材、仪器的交接和保存记录;


3.2 应具有试验产品以及相关试剂、耗材、仪器的发放、使用、回收的原始记录;各记录环节需具备完整性和原始性,且数量记录无偏差。


3.3 应具有试验产品以及相关试剂、耗材、仪器的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温度记录表,且记录符合要求


四、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的可溯源性


4.1 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


4.2 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


4.3 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应具原始性。


五、委托研究的真实性


5.1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应具有有委托证明材料。


5.2 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应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


5.3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应加盖其公章的原件。


总之,临床试验过程中,守规矩,注重真实,合规、可操作,可溯源,保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完整非常必要,无论哪一步,依照法律,按照规则办事,不仅可以确保临床材料的严谨性、可靠性,也更会促使企业、临床单位及代理机构的协同合作,促使大家协作发展。


本文作者: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注册与知识产权部经理高旭年研究员,广州邦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旭年研究员在分子生物学和医疗器械领域具有近20年的工作经验,多年来参加数项国家863项目及省、市重大攻关项目课题实施;参与多项行业标准的起草;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和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6)委员。

来源:生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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