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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iana_zhang 于 2016-1-29 06:30 编辑
作为临床研究中选择临床中心的条件就是:临床中心有能力承担该项临床研究工作。如果临床中心对于最基本的对照试验都无法完成的话,视乎是不满足了临床中心的基本要求的。但很多人很多情况下,选择测序作为对照方法时却强调不能在临床中心完成必须外包,那么临床中心的责任就是收齐样本,完成待评估试剂临床了?而作为评价待评估试剂的对照方法的研究却要委托给其他单位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其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以及数据的真实性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呢?
坊间的各种传言都有,有说必须在临床单位完成的,又说可以委托的。不过这些传言似乎是指二代测序。
所以,建议这样的问题最好是与药监局这样的主管部门沟通,以明确其要求。
真心的觉得作为主管部门能够出台更加明确的指南,也能与时俱进的发布指南的增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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