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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关于临床单位资质的问题需要看两个方面
1、临床单位资质认定办法实施后对生产企业来说需要面临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新法规出台且实施的时候,都会按照实施的时间点来划分,这个时间点前的属于“老品种老办法”,这个时间点后的属于“新品种新办法”。对于临床这样的工作,通常情况下会以与临床单位签订临床协议这样比较明显的可控制时间为标准划分,这样对CFDA来说也比较容易区分
2、临床单位资质认定办法实施后对CFDA需要面临的问题:
由于医疗器械的类别繁多,这点是不同于药品的,所以其临床单位的选择也与药品临床基地有着很大的不同,那么从CFDA监管的角度看,如果要在临床医院中选择到适合的临床单位,而且还需要满足:每个器械的类别单位数量不能太少了(防止垄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临床评估技能(业务能力强);临床医院愿意承担器械的临床试验(这是难点)并不是写一个法规就能解决的问题。这需要不断的积累
药品的临床基地积累的时间不是一点半点的。
所以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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