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现象
政府采购医疗器械能不能公开预算?说不能公开的,没见谁拿出一个确切的“依据”;认为可以公开的,却也少有先例;“超预算”是“废标”“无效标”的刚性标准,而招标文件里却不见“预算”的影子,这样“捉迷藏”式的怪现象已经持续了多年。难怪有人说,明着不公开,暗里公开,潜规则也!
预算不是标底
认为不能公开的,“依据”是法律有要求。可是仔细一查,没有找到对应的条款。政府采购法通篇有十五处提到了“预算”,但没有一处要求保密。招标投标法通篇没有提到“预算”,只是第二十二条提到“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就是“依据”吗?
标底不是预算,法律要求保密的是“标底”,并不是“预算”。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预算公开应该没有法理上的障碍。但是,医疗器械政府采购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为什么公开预算还这么难呢?
掌握“机密”可寻租
把“标底”误读为“预算”,可能是最初的一个原因。将错就错,慢慢地就成了惯例,谁也不愿多事去捅破“这层纸”了。这层纸是什么?会不会是把掌握采购预算当成掌握机密的一种特权?会不会还想借此找一点寻租的机会?其实,预算在潜规则里早就是公开的机密,通过“运作”,大多数投标者都有办法从多种渠道获得准确的预算机密。只可怜少数涉世未深的投标新手,不掌握预算就稀里糊涂去投标,当了垫底的陪衬。这不公平!
“挤水”还是“掺水”?
“不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是想通过投标商之间的竞标把财政资金节约下来,发挥政府采购的‘挤水’作用”。这是掌握预算“机密”的大部分好心人的想法。
这样的认识误区,恰好反映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粗放,说明自己对预算的科学性与精细化本身就缺少信心。呼吁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正有利于促进预算的科学编制和精细化管理。如果把“挤水”的多少简单地等同于“业绩”的优劣,那么这样的业绩也只能看作是“掺了水”的业绩,老百姓不会认同。这样的“业绩观”一方面会鼓励预算编制偏高,造成资金沉淀,降低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会诱导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最低价中标”的趋势。近几年政府采购中常见的医疗器械“投标专用机型”,就是厂商对付政府采购“最低价中标”的“秘密武器”。设备验收环节无章可循,无奈的只好“走过场”,让“投标专用机型”畅行无忧,基层卫生机构早就发现问题了。
公开预算好处多
我们提倡公开预算,有利于社会监督,减少公职人员寻租的机会,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也减少“掺了水”的业绩,也会杜绝因超预算而导至的废标,提高效率,节约招标成本;同时,准确引导投标商选择与预算相匹配的投标机型,让基层卫生机构用足国家资金,用上尽可能好的适用设备,切切实实受益;此外,也可以大大减少投标商盲目低效的运作费用和潜规则花销,降低了运作成本,自然也就降低了投标价格。
只公开总预算没实际意义 公开预算应该是势在必行了。然而,要把这项工作做好仍然要有细致的工作来配套。首先,科学、精细地编制预算就是最重要的前提;其次,要引导投标商准确选择投标设备的档次或规格,那就需要明确的在招标文件上分标段分项一一公告预算。否则,笼统的给一个总预算出来,如同“雾里看花”,对投标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公开预算会不会造成投标价都接近预算,拉不开差距? 这样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出现这种状况的表层原因是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深层原因则是人为干扰或者暗箱操作,潜规则使然。因为针对医疗器械招标常用的综合评分法,其价格权值最低也要占30%,最高可达60%,只要是在“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价格权值的杠杆作用“必然”会撬动竞标价格,使其拉开差距。所以,政府采购监管的核心意义就在于保证明规则有效,潜规则失效,在这样“有效”的市场环境下,投标商才会有信心去“竞争”。
近期,有些省市的政府采购已经公开预算了,我们应该点赞!
来源:科讯医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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