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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动态] 卫计委:禁止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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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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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联合发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与此前2003年1月1日施行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健康界发现此次《意见稿》增加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

健康界了解到,所谓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此外,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处理中,增加了“其中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内容。
针对妊娠药品的管理,《意见稿》增加了“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的内容。
对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广告的,《意见稿》新增了规定,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除新增内容外,《意见稿》还细化、补充了既有规定。
例如,对于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相关要求,《意见稿》比此前颁布的规定更为详细,规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集体审核”。
除药品外,针对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机构,《意见稿》增加了详细的管理规定。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实行电子监管码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电子监管码管理制度,并在相关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禁止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同时,医疗保健、教学科研机构购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器械时,应当提供机构资质原件和复印件,交销售企业核查、登记,并将所购医疗器械的型号、编码、数量等信息报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制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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