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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成立,祆教时期的伊朗文明就不禁止乃至一定程度上鼓励近亲结婚(xvaētuuadatha),包括双亲和子女结婚,兄弟姊妹之间互相通婚。在祆教传说中,第一个男人玛什耶(Mašyā)和女人玛什耶娜(mašyānē)就是近亲结婚产生了后代,近亲结婚被认为是功德和虔诚的善行,祆教经典《阿维斯塔》就称:
最为正直而又正直的人, 便是奉我马兹达教的信徒, 他们一遵我教近亲结婚之规矩行事。 中古波斯文经典也认为近亲结婚是“对付阿赫里曼的有力武器”。萨珊时期鸡奸和肛交是重大罪行(其中和男性肛交比和女性更邪恶),如果双方是自愿则应判死罪(marg-arzān).《智慧之灵》(Mēnōg ī Xrad)就说阿赫里曼通过自我肛交怀上伪神(dēwān)和恶魔(druzān)。而只有血亲婚(xwēdōdah)可以抵消肛交的邪恶影响。
关于祆教近亲结婚的最早文献记载见于希罗多德的《历史》,描绘了阿契美尼德王朝的血亲婚情况:
冈比西斯(Kambūjiya)爱上了他的一个姊妹并想立刻娶她为妻, 但他的打算是违反惯例的,于是他便把王家法官召了来,问他们是否有一条法律,可以容许任何有这样欲望的人娶他自己的姊妹。这些王家法官是从波斯人中间选出来的人,他们的职务是终身的,除非他们被发现做了什么不正当的事情, 他们是不会被解职的;正是这些人判决波斯的诉讼事件,并且解释那里的世世代代传下来的各种法律;一切问题都是要向他们请教的。这些人向刚比西斯作了一个既公正又安全的回答,这就是,他们找不到一条可以使兄弟有权娶自己的姊妹的法律,但是他们又找到一条法律,而根据这条法律则波斯国王可以做他所愿意做的任何事情。这样,他们由于害怕刚比西斯而没有破坏法律, 然而为了不致由于维持这条法律而自己有性命的危险,他们又找到了另外一条法律来给想和自己的姊妹结婚的人辩护。因此冈比西斯立刻便娶了他所热恋的姊妹;但不久他又娶了另一个姊妹为妻。[1] 与希罗多德同时代的吕底亚(Λυδία)的桑瑟斯(Ξάνθος)也称:
麻葛(moghu,祆教僧侣)男子与他们的母亲同居, 他们也与自己的女儿和姐妹有同等关系。[2] 西亚和小亚部分地区也存在这种与母权制相关的血亲婚, 玛丽·博伊斯(Mary Boyce)认为“可能是西部伊朗人吸收了异教崇拜强大母亲神的传统, 后逐渐行于整个琐罗亚斯德教社区。”[3]
罗马历史学家库尔提乌斯记录了在亚历山大东征期间, 粟特诺塔卡(Nautaca) 地区的总督西西米特勒斯(Sisimithres) 娶了自己的母亲为妻,并生有两子。在粟特人中间,父母与子女结婚是合法的。普鲁塔克也注意到这一风俗, 声称亚历山大对此加以压制, 让波斯人“尊重他们的母亲, 不要与之婚媾”。
到了萨珊时期随着祆教的完善和体系化,近亲结婚更加常见,大祭司克德尔鼓励近亲婚姻为虔诚的功德,阿尔达希尔一世娶自己的姐妹丹娜(Denak)为妻;而沙普尔一世则册立自己的女儿阿杜尔·阿娜希特(Adur-Anahid)为皇后。我国史书也有关于这类习俗的描述,《隋书》就记载称粟特人“妻其姊妹, 及母子递相禽兽”,慧超在《往五天竺国传》中说“婚姻交杂, 纳母及姊妹为妻。波斯国亦纳母为妻。”杜环在其《经行记》中则称寻寻法(祆教法)“烝报于诸夷狄中最甚”。
不过祆教对近亲结婚只是鼓励,并不是强制,也没有关于不行此类婚姻的处罚规定。萨珊灭亡后祆教仍然保留了近亲结婚的习俗,11世纪的祆教文书里仍然记有兄妹结婚的案例,到了14世纪,祭司们则主张堂表亲结婚,此后逐渐成为祆教血亲婚的主流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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