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42-2018-0048
浙价医〔2018〕114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精神,结合我省临床实际,现就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驾驶员体检费”项目,项目编码:11050000101,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标准未制定前暂按原标准即初学驾驶员每人次30元;其他驾驶员每人次15元执行。省级公立医院执行属地价格政策。 二、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新增“粪便钙卫蛋白检测”等17项检验项目(详见附件);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期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三、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门户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如有价格调整,应当保留原价格标准,并告知新价格标准执行日期,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2018年新增检验项目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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