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赛柏蓝 作者:半夏
9月2日,广东省药监局了公布第四期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其中涉及3家药品经营企业,而且3家药商均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此外,还有两名个人因销售假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次黑名单公示时间为两年。
据了解,《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被纳入“黑名单”的药品经营企业
被纳入“黑名单”的经营企业中,前两家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是销售假药,其余一家是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他们的行为均已严重违法,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那么我们一起来探讨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后果是什么呢?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的企业是否必然消失?
近年来,随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特别是去年开展兴奋剂整治工作以来,各省、市药监部门严厉打击涉药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实施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数量逐渐增多。
在注册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之前,必须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可见《药品经营许可证》只是证明某企业符合药品经营的条件,具有经营药品的资格;企业如果失去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必然失去;但《药品经营许可证》失去,企业并不一定会失去《营业执照》。
对于专营药品的企业,因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失去经营范围应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企业消失;而对于兼营药品的企业,应依法核减其经营范围而变更其《营业执照》,企业继续存在,只是不能继续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出售假药的后果是什么?
今年7月份,东莞市寮步康采堂药房就涉嫌销售假药被处罚,当时业内也有众多媒体报道此事件。其中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这是对于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较严重的处罚。
虽然上述“黑名单”中,对于销售假药的企业没做出相关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但是《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只要药品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企业法人、质量负责人等肯定遭殃,要面临被踢出药事队伍10年的处罚!
务必注意的是,东莞被罚药品经营企业的相关人员,其中执业药师是利用自己的执业药师证件替亲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也就是法人),虽不参与实际经营,但药店销售假药,不但《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还连累执业药师一同受罪。
经法院审理,判决实际经营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企业负责人(挂证的执业药师)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后该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也被吊销。
这就是执业药师挂证的警钟!根据新版GSP规定,在2015年底前,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方。也就是说,到2016年1月1日,药品经营企业如果没有配备执业药师,就得停止营业。届时,肯定不乏有部分药店,尤其是单体药店为了继续经营,不惜重本租借别人的执业药师证书。
而部分执业药师为贪图小利,不遵守职业操守,替别人挂靠做药店负责人,除验收发证时到场外,平时根本不参与药店的经营活动。一旦个别商家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惜挺而走险,销售假药,挂证的执业药师也将付出被踢出药事队伍10年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罚款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寒窗和铁窗仅一步之遥,药店和执业药师都不应贪图一时的利益,而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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