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省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通告,日前,泸州市古蔺县医疗保障局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古蔺某医院开展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多项涉及欺诈骗保的问题,其中包括任用不具备检验资质的人员开展检验项目的问题。 
对于该院涉及的,包括任用无证人员做检验在内的多项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对其处以了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并按协议处1倍违约金154020.55元,合计处理金额308041.11元;暂停该医院检验科医保服务协议2个月等多项处理。
另外,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中还提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医保部门查实后将按规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2023年至今,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任用无证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情况通报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主要包括两大类:1. 无资质检验专业毕业生从事检验工作;2. 护士、医师等无检验资质医务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近日,江阴市卫生监督所官方公众号发文,介绍了一例典型案件:某日,市卫监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民营医院检查时,在检验科发现一张近期的检验报告单,当时检验科只有石某一名工作人员在岗,医院未能提供石某相应的资质证明。该医院涉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遂被立案。
立案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该医院石某为某护理职业学院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毕业生,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即单独上岗从事检验工作,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该医院安排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从事检验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最终,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该医院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月3日,甘肃省崇信县卫生健康局官方公众号健康崇信发文,据文章介绍,执法人员在对某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人员Z某正在独立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查看资质时,Z某未能提供出具从事检验工作的相关资格证书。
经调查,Z某为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毕业生,但未取得检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到该医疗机构检验科独立开展医学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机构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毕业生开展临床医学检验工作,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执法人员给予该医疗机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检验科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案件很多,上述案例比较特殊的是,这些检验科被罚的原因并非是任用护士、医师或是非医务人员,而是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毕业生。
也就是说,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毕业生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或者相应职称之前,同样会被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且受到同等处罚。
值得明确的是,本次判罚并不是说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毕业生没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前不能参与临床检验工作,关键在于文中提到的:独立开展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专业的毕业生在工作和取得资格证书之间一般都会有一段“空窗期”,这是普遍现象。这段时间,应届毕业生受聘后当然可以直接参与临床检验工作,但必须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而且也不能在检验报告单上署名,不能独立值夜班。
近日,常州国家高新区卫生健康局公布行政处罚公示,一医疗卫生机构因任用无证人员开展临床医学检验活动而受到处罚。
据悉,该医疗机构于3月27日任用未取得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临床医学检验活动。合并其他违法行为,卫健局对其处以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4.32元并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处罚。
2024年4月8日,余姚卫生监督官方公众号曝光了一起医疗机构任用护士从事检验工作的案件:
据悉,执法人员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立即前往该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疗机构的确设有检验科,但检验科内没有人员上岗,且办公桌上放有若干张检验报告单。
执法人员询问机构负责人,这几张检验报告单的检验人员是谁。负责人称检验医生今天休息了,所以检验科今天没有做检验,这些是之前的。执法人员拿出一张检验报告单,报告日期正是当天。负责人又改口表示,这些检验都是外送到其他检验机构,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报告。
最终,负责人承认,因该机构检验科医生离职,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检验医生,就暂时让机构里的护士从事检验工作。目前,该医疗机构已被立案查处。
·
·
2023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
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监督执法内容: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情况,医师、护士等执业注册情况。明确关于检验科医务人员的监督执法方法:抽查医疗卫生人员的资质情况;抽查开展检验等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质和培训考核情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有相应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2025年4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对从事特定检验项目(如产前筛查)的人员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检验行业的人员准入标准。
产前筛查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临床咨询、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和从事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的技术人员。申请从事产前筛查的人员除应取得相应执业医师资格、具有相应学历或技术职称以及工作经验外,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从事产前筛查的检验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同时要掌握标本收集与保存、产前筛查原理及方案、标记免疫检测技术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风险率分析及评估技术以及质量控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