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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下,谁会首提“IVD注册十年禁入”?

2025-3-19 15:33|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662| 评论: 0|来源: 有趣的胖子万里挑一

摘要: 杀鸡儆猴的时候,最重要的,是别成为那只鸡




杀鸡儆猴的时候,最重要的,是别成为那只鸡‍‍‍‍‍‍‍‍‍‍‍‍‍‍‍‍‍‍‍‍‍‍‍‍‍‍‍‍‍‍‍‍‍‍‍‍‍‍‍‍‍‍‍‍‍‍‍‍‍‍‍‍‍‍‍‍‍‍‍‍‍‍‍‍‍‍‍‍‍‍‍‍‍

——前言







一项政策的“影响力”,能在企业的反应中找到最真实的答案。
2016年,曾经发生过一次“注册撤回潮”:
当年6月8日,药监局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
接下来的4个月内,近100家企业主动撤回了231个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
“他们,在躲什么?”
九年后,升级版的政策来了。
上周三,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相比于之前,这一次的新规给出了更明确的处罚规则:
“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被首次摆在了台面上。
随着5月1日正式执行日期的临近,有几个悬念也即将揭晓:
  • 谁会成为第一家“10年内无法申请产品注册”的IVD企业?
  • 会有企业“主动避险”吗?

PS:这篇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果我俩理解不一样,那么你是对的。欢迎留言区探讨。

01

“十年”有期

此次原则将注册临床的检查判定结果细化为四种情形:
“真实性问题、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规范性问题、符合要求”
对于“真实性问题”和“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都明确了处罚措施:

我们画了个图总结了下:

最大的变化是:
“10年内禁止申请”这一尘封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里的处罚措施,被首次明确的摆上了台面。
为什么说“尘封”?
因为之前不管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还是《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18〕45号),都并未明确把这一条写进处罚措施里。
而至今有记录的最重处罚结果也只是“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这一次,要玩真的了?

02

降级的“真实性”

此次发布的公告曾经在2023年11月和2024年6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此次的定稿,最大的变化是:
有两个征求意见稿中的“真实性问题”被降级为“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
1. 修改受试者信息、样本及试验医疗器械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及检测数据等临床试验数据,严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评价;
2. 入选排除标准、主要评价指标、重要的安全性指标等关键临床试验活动、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样本不能溯源
突然的“降级”,意欲为何?

03

“狼”真的来了

“10年内禁止申请(注册证)”
在当前合规趋严的环境下,如果一家企业十年内无法进行产品注册,这就是“死刑”。
而“重典”的目的是“杀鸡儆猴”
——以“少数极刑”换取“多数老实”,这中间的杠杆越大,说明执行效果越好。
“不用不行,用多了也不行”
这可能也是那两条被“降级”为“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的考量因素。
毕竟有些历史问题,很难说完全是企业的单方面过错。
“精准的控制处罚范围,避免打击过广”
而随着范围被缩窄、目标可锁定,处罚的落地执行就变得可预期了起来。
所以:
谁会成为第一家“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的IVD企业?

04

“紧急避险”

从历史来看,药监局会给予企业“主动认错”的时间窗口。
2016年6月8日,药监局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
有抢先“认错”的:
6月8日-8月25日,51家企业主动撤回了101个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

也有“撞了南墙才回头的”:
7月8日,药监局公布了第一批抽查项目名单;

9月7日,药监局公布抽查结果:
4个项目被“不予注册”且“不予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大家这才梦中惊醒
“原来,是玩真的啊”
于是在8月26日-10月19日,又有44家企业撤回了130个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

嗯, 国家局专治各种“不信邪”。
当然,上一次的“紧急避险”只需撤回注册申请,而这一次涉及到“撤回注册证”,可能决策起来就有点肉痛了。
“十年禁入,赌吗?”

05

“友商”

如果说,国家局的抽查名单还可以“赌运气”。
那么,来自友商的“关心”则可能防不胜防:
不管是12315或者在线信访这样的NMPA公开渠道,还是内部联系注册管理司/审核查验中心这样的非公开渠道
——只要有举报,就可能触发国家局的有因检查。
这进一步缩窄了“运气”的发挥空间
——毕竟,“造假拿证”算是行业公敌了,而友商也乐于见到这样的企业被十年禁入。
此次的新规实施日期是5月1日,距今只有一个半月。
“留给大家决策的时间,不多了”
还是要牢记那句话:
在杀鸡儆猴的时候,不成为那只鸡,才是头等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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