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原告韩寒先生(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生物事业部总经理,已离职)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以38,273,600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4,230,240元;如该诉请无法得到支持,请求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赔偿损失302,596,775.52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2年11月11日为1,391,945.17元,自2022年11月12日起以302,596,775.52按LPR标准计算,要求付至损失支付完毕之日止)。 2.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支付针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3.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对苏州纳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苏州纳百赔偿原告韩寒损失18,994,500元;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2,179,1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117元,由苏州纳百负担140,767元,由韩寒负担2,043,350元。 苏州纳百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韩寒全部诉讼请求; 韩寒先生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