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公布了一则和IVD企业返利模式相关的协议纠纷,事由是2017年的时候,科华公司与天皓红公司及李某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将总价值为160万元的AU5811全自动生化仪一台及其相关配件借置给对方使用, 天皓红公司要保证自仪器交付的次月起5年采购期限内从科华处购买生化试剂产品并销售给使用方,五年的试剂采购总额不得低于600万元。差不多每年均额是120万。 科华生物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天皓红公司在第二个采购年度的试剂采购额为543,495元,远不足当年任务额(95万元)的90%;从第三个采购年度至今其更是未进行任何试剂采购。 天皓红公司认为,其已经超额完成第一年度采购额。后续因科华公司自身原因导至供货不及时、缺货、供货效期不符合要求,使得天皓红公司最终用户产生诸多意见,天皓红公司迫于无奈只能调货,增加经济成本,影响经营声誉,才陆续中断了与科华公司的合作。 科华生物认为,是因为天皓红公司拖欠货款才会出现供货不及时的问题,要求解除销售合同,支付剩余仪器款项100万。 天皓红公司认为,科华生物承诺每年度实际试剂采购额金额X15%的销售折让,第一年的折扣应该算到折旧里面。 一、案涉合同主要内容 (一)《销售合同》主要内容 2017年11月16日,科华公司(甲方)与天皓红公司(乙方)、李*(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1.1甲方同意将总价值为160万元的AU5811全自动生化仪一台及其相关配件借置给乙方,乙方同意仅将该仪器提供给甲、乙双方指定的使用方使用。 2.1乙方保证,自仪器交付的次月起5年采购期限内从甲方处购买甲方的生化试剂产品并销售给使用方。其中,首次试剂采购应当在仪器交付的次月完成。 2.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购期限内乙方用于向使用方销售的试剂的采购总额不得低于600万元。为保证完成试剂采购总额,乙方承诺,在采购期限内,自仪器交付次月起每一年的试剂采购额均为120万元。 2.3.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的5日内向甲方支试剂款60万元,上述款项用于第一阶段冲抵乙方每次试剂采购的一半试剂款。 3.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给予乙方试剂产品的帐期为30天,信用额度为15万元。 3.1.1乙方应当在每月5日前结清前1个月的试剂货款。 3.1.2即便有前述3.1.1条之规定,乙方在帐期内未结清的货款不应超过信用额度,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发货。 3.1.3本合同采购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甲、乙双方应当结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未结清货款。 5.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销售的试剂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定标准。因乙方或使用方原因造成试剂积压或试剂超过有效期以及因乙方或使用方保存不当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1乙方承诺,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开具给使用方的甲方试剂的发票、送货单(包括退货单)的复印件及从金税系统中打印出的上月使用方的发票汇总表(发票、送货单、发票汇总表含红冲发票记录,不含作废发票记录)。 7.1丙方同意,在采购期限内,就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试剂款项的支付,及完成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采购额等事项,在本合同第7.2条约定保证范围内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试剂货款、仪器采购款项、滞纳金、违约金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用,以及因乙方或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3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保证的期间为保证范围内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 9.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试剂货款,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天的滞纳金按乙方当期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 9.2.1自仪器交付次月起任一年内,乙方试剂采购额低于本合同第2.2条约定该年度采购额的90%,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仪器价值100万元购买该仪器,甲方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该仪器发票给乙方,仪器产权归乙方所有。同时乙方须结清全部试剂货款,并按已完成试剂采购额与本合同2.2条约定的试剂采购总额的差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从合同起始至当年的累积试剂采购额达到指标的,可以视为完成年度采购额指标。 9.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仪器款应在违约方接到守约方支付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违约方逾期支付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的滞纳金按违约方应付违约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 (二)《备忘录》主要内容 2017年11月16日,科华公司(甲方)与天皓红公司(乙方)签订《备忘录》,约定:三、试剂及耗材配送均由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供应。 四、甲方同意,在乙方按照《销售合同》第2.2条中约定的年度试剂采购额完成甲方要求的试剂采购任务,且按约履行《销售合同》中第三条第3.1款有关回款期及信用额度后,甲方给予乙方每年度实际试剂采购金额×15%的销售折让,为方便计算折让以自然年度结算。 (三)《备忘录2》主要内容 2018年11月1日,科华公司(甲方)与天皓红公司(乙方)、李*(丙方)签订《备忘录2》,约定:一、甲方同意,在乙方按照《销售合同》第2.2条中约定的年度试剂采购额完成甲方要求的试剂采购任务,且按约履行《销售合同》中第三条第3.1款有关回款期及信用额度后,甲方给予乙方每年度实际试剂采购金额×15%的销售折让。 二、甲方办理托运的方式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要求,如试剂发运冷链运输方式,须向乙方提供冷链运输温度记录。 三、销售合同试剂指标总任务延长一年,则 第一个采购年度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度采购额85万元; 第二个采购年度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度采购额95万元; 第三个采购年度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度采购额100万元; 第四个采购年度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度采购额105万元; 第五个采购年度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采购额115万元; 第六个采购年度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年度采购额100万元。 五、该仪器总价值160万元,借置金额100万元,乙方已先行支付给甲方的60万元设备款,甲方以试剂高开的方式开票给乙方,原合同第一阶段价格调整为甲方零售价格65%(常规试剂),特殊项目试剂价格第一、二阶段均不变。 六、甲方同意,原主合同第7.3条款丙方保证期间由2年缩短为6个月。即丙方按照《销售合同》提供保证的期间为保证范围内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八、甲方承诺销售给乙方的试剂效期不低于6个月,低于6个月效期需乙方确认后方可发货。 二、科华公司采购及交付案涉仪器情况 2017年11月13日,科华公司(买方)与河北B有限公司(卖方,以下简称博世X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品名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型号为AU5811,单价160万元;交货地点XX县人民医院。 2017年11月17日,科华公司向博世X公司转账160万元。 2017年12月5日,博世X公司向科华公司开具160万元增值税发票。 2017年12月7日,天皓红公司出具《仪器设备签收单》,载明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科华公司提供的AU5800仪器。 另,科华公司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进口、销售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三、案涉试剂交付及欠款情况 科华公司结合增值税发票、收款单自行制作两张试剂欠款表格。根据该两张表格反映,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A公司向天皓红公司供应试剂,收取试剂款,总计欠款147,690元;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9日,科华公司向天皓红公司供应试剂,收取试剂款,总计欠款452,282.8元。 庭审中,A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同意由科华公司作为收款人,办理与天皓红公司代收款活动有关事宜;在整个代收款活动中,科华公司一切行为,均代表A公司,与A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备忘录》中曾约定,试剂及耗材配送由A公司供应。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销售合同》签订后,起初试剂由A公司发货,后期则由科华公司发货。基于前述《情况说明》与庭审查明,天皓红公司、李*于第二次庭审时表示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A公司的试剂欠款,并就科华公司诉请的尚欠试剂款547,851.8元无异议。 另,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第一个采购年度(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天皓红公司共计采购905,437元。第二个采购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天皓红公司共计采购543,495元。 一、确认《仪器借置与试剂销售合同》于2022年8月20日解除; 二、北京天皓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试剂款547,851.8元; 三、北京天皓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仪器款100万元; 四、北京天皓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1万元; 五、李*对本判决第三至四项确定的北京天皓红科技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李*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北京天皓红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八、驳回北京天皓红科技有限公司、李*的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