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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T落地的几个关键问题!

2023-3-29 11:39|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1476| 评论: 0|来源: 基因江湖 | 作者:九哥的小九九

摘要: 开年以后,随着北京、上海两地LDT试点文件的出台,关于LDT的讨论不绝于耳。


开年以后,随着北京、上海两地LDT试点文件的出台,关于LDT的讨论不绝于耳。笔者也尝试写过几篇文章,探讨国内LDT政策对未来各方的影响。此外,很多厂家都在积极接触医院、专家,组织学术沙龙,专门讨论LDT具体的实施路径。

在各种利益相关方的讨论中,关于中国版LDT的形象越来越清晰,提炼几个关键点(更多是拾人牙慧,并非业内共识):
【1】整体评价:这是一版“中国特色”的LDT,≠美国LDT模式
【2】政策考量:方便监管,风险控制,留有余地;
【3】定位上:IVD仍是主流,LDT为补充,是pre-IVD形态;
【4】实施上:医院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企业是支持方和受托方;


厘清了这几个关键点,我们可以依此来回答很多具体的问题,做一些预测和判断:

LDT会对当前市场有多大冲击?

  根据【3】【4】

LDT项目可以让目前不合规的业务合规吗?

  根据【4】

LDT会利好哪些企业?

  根据【2】【4】

LDT试点会进一步开放吗?

  根据【2】

  ...


除了这些开放性问题以外,不管上述方案是否合理,企业基于现有的试点政策框架,思考如何去改变和适应,积极拥抱,才是更务实的态度。
在年初尚未看到试点文件时,笔者曾做了一次沙盘推演 :
📎 沙盘推演:LDT实施会改变什么?
部分问题已经在试点文件中得以解答,但部分问题尚未明确,我们不妨再做一下复盘和判断:

1.LDT试点是否会开放给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如开放,可能会需要哪些资质门槛?是否会新挂一块牌子?或在现有资质上增项?如不开放,仅以大型三甲医院作为LDT实施主体,企业现有运行的业务模式是否满足新的法规要求?
试点文件未开放第三方医学检测实验室;
LDT政策下,企业入院合作、委托制备会成为主要形式;
但目前行业普遍的情况,仍然是样本外送转移到第三方实验室,这事实上并不符合LDT项目关于“本单位内使用”的要求。这提示,如政策强力执行,不留余地,不给变通方式,会伴随以外送形式为主、无IVD经验和能力的企业的消亡

2.目前企业所开展的业务,会进入第一批LDT项目试点\目录吗?未进入试点\目录的项目,是否会面临完全停止?是否可以提前准备,让企业核心业务进入官方目录?
根据试点文件:LDT项目实行目录管理,试点医院报送,省药监筛选汇总,报送国家药监审核,国家药监会同卫健委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
试点品种的要求:国内无同类IVD产品、技术成熟、临床急需且意义明确、有国内外指南推荐或临床研究;
在试点运行期间,主管部门、医院无具体经验,预估仍是以探索可实施路径为主,所以第一批目录项目,应该会是目前已经流畅运行、但并未获证的项目。(这提示,已入院本地开展的LDT项目,有机会优先进入LDT目录,并获得“合法”身份
其他未入选项目,在试点阶段,应不会一棒子打死,仍保持是当前默许状态。
但从中长期来看,一旦LDT政策运转成熟,新项目进入LDT目录是项目开展的先要条件。与既往模式相比,这事实上极大提高了企业和医院合作的门槛。

3.即使已在目录项目,是否会面临暂时停止,待提报材料进行备案审核后,方可再行开展?这一过渡阶段,企业该如何做?如何加速这一过程?
试点阶段,仍是默许态度。

4.目前在合作的单位,如若未入选试点,是否会业务停止?如何变通?样本转送有资质的单位or联合挂牌,是否可行?
试点阶段,仍是默许态度。
从监管和风险角度考虑,LDT项目的承接方应该是高水平医院(拥有医疗器械临床机构备案资质(1177家,2023-02-03,文末下载名单),有IVD临床试验经验,人员、场地、条件满足),并非每一家医院都有资质、能力申请LDT项目;
所以中长期来看,LDT项目会向头部医院集中。(这提示企业一定要手握这部分优质资源,这才是长期发展的关键,而非渠道下沉
随之而来的问题,当下合作的医院若不具备LDT项目条件,未来则需要企业作为中间桥梁,将患者转介或样本转送至有资质医院,助力医院创收(这也会是这些头部医院的关键需求)。

5.LDT项目,会如何收费?具体表现在,在项目立项、审查阶段,是否会要求完全免费,以完成效果评价?如是,现有业务及企业现金流会面临多大冲击?在正式实施阶段,是否会更顺畅进入收费目录?
近期杰毅生物组织的学术论坛上,也有临床医生直接谈到了这一点,认为LDT项目收费不合理,应以公益、科研的形式开展。
台上专家答复,在LDT立项、审查阶段,不会收费;只有LDT项目通过了审查,满足了相关标准,才会进入收费体系。
但试点阶段,这些如何执行,未明确,可能仍是默许态度。
这进一步提示,公司未来与医院合作,进入的门槛在提高,需更长的时间、更充裕的资金支持,以完成LDT项目的论证程序

6.某一LDT项目,一旦有企业完成IVD注册报批程序,现行LDT项目是否会立即停止?
试点中明确规定,同品种上市满一年,相应LDT项目需退出。
这提示,LDT仍是IVD体系的补充,企业在和医院合作LDT项目时,仍然要坚定开展该项目的IVD转化工作,否则有终止合作的风险。

7.LDT要求的“仅在本单位使用”,与商业项目的大规模推广复制存在事实矛盾。LDT开发过程中所需人员/技术/资金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未来的商业转化,医院是否有能力、有经验承接?如若没有,医院是否有意愿引入新的合作伙伴或创造一种与医院新的合作模式?在这种合作模式下,企业当前的角色会发生哪些改变?如何进行职能切割与利益切割?
“所有权”和“收益分配”,这是企业与医院合作的重点,也是当下各家企业探索的关键中的关键,且暂时没有标准答案。
当前情境和现有的试点文件框架下,肯定会存在:项目事实由企业开发,但所有权又归属医院的问题,随之带来的,项目如何在其他医院复制?企业是否会侵权?这是这一版本文件把试点仅放到医院产生的最大Bug。这些都要在和医院合作初期,开诚布公的谈明白,双方法务介入,形成文件,以免为将来的长期合作埋雷或给他人做嫁衣。
但仍要意识到,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与医院之间,合作>博弈。基于合作的心态下,应看到医院深度参与的积极面,如其能更好的把握临床需求、对检测结果更敏感,这会加速LDT项目的完善和IVD的过程,并创造更多新型LDT项目的灵感。
所以企业要更进一步,更主动配合、支持医院,并积极变化。切莫以当前的合作模式固化未来的想象空间。在这种发展变化中,企业会创造新的服务模式,并产生新的生意机会点。

上述是对年初沙盘推演的复盘,很多已在后续的试点文件中得到解答和验证,但年初提出的更多的问题还被讨论中,处于模糊状态。所以本文再行进一步推演,以期在后续时间再行验证(或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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