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认定中元公司生产、销售的“小而密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酶法)”落入我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令中元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我公司为第ZL201410058250.0号(公告号:CN103952462B)中国发明专利(发明名称为“定量测定小而密LDL胆固醇的方法和试剂盒”)(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24日,专利权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0日,至今维持有效。本专利保护一种用于定量测定小而密LDL胆固醇的试剂盒。 中元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侵害我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其公司网站、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博览会上进行许诺销售。我公司为制止中元公司的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于2019年10月2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元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在我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中元公司曾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2021年1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布维持专利权人为我公司的专利权全部有效。 此外,关于我公司所持有的本专利,除本判决之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就我公司诉柏定生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柏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柏定公司构成侵权,应向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我公司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并将继续努力在心血管疾病等的早期诊断,早期干预的预防领域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以提高人们的QOL(Quality Of Life)作为目标提高研发能力。 遵循以上方针,一直以来我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支持自主创新的探索,让技术真正服务于医疗,服务于临床。我公司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也必将采取积极行动,追究侵权者相关法律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用户注意,仅更换医疗器械注册号和产品名称并不能规避实质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 电化株式会社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