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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法规文件

2021-12-9 15:09|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2418| 评论: 0|来源: 诊断科学 | 作者:认真的刘博

摘要: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符合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内,对申请注册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它是医疗器械研发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经过临床前研究开发出来的产品,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来获得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符合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内,对申请注册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它是医疗器械研发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经过临床前研究开发出来的产品,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来获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并作为审评和批准上市的重要依据。


同时,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也关系到器械的上市后安全,而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要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在法规规章层面来看,2021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了修订版,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这两部医疗器械注册领域最重要的规章也随之进行了更新。


在规范性文件方面,则包括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两部分。


机构备案方面,由于临床试验应该在经过备案的,符合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内开展,因此对于机构备案,NMPA发布了《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这份文件是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符合条件下进行备案的要求集合。


在项目备案方面,2015年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必须经过备案。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和药品的临床试验备案是不同的。


如果医疗器械产品在《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中,则开展临床试验前,需要对临床试验进行审批,而其他不在目录中的产品,只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备案,就能开展临床试验了。


在指导原则方面,这些年来,NMPA发布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包括《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和很多产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等,我们可以依据这些指导原则,来设计和开展临床试验。


0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变化

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临床评价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在本次条例修订中,临床评价制度是条例修订的亮点之一。


在条例的修订中,首次提出了免于临床评价的情形。在2014版条例中,所有的产品都要开展临床评价,无论是风险可控的Ⅰ类产品,还是Ⅱ类、Ⅲ类的医疗器械,都需要进行临床评价。


而在2021版条例中,则规定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这样在临床的路径上面又多增加了一个途径,现在的临床评价有三个途径,免临床、同品种比对和临床试验。


而在临床试验的表述情形的方面,也发生了变化。


2014版条例要求,Ⅱ类、Ⅲ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有三种情形可以免于临床试验。从这种表述可以看出,进行临床试验是一种原则性的要求,而免于临床试验是在临床试验这个大前提下的一些特殊的情形。


而在2021版条例中,则规定已有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安全有效的,应开展临床试验。也就是说,在决策是否开展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先要去考虑已有临床数据的情况,看是否可以通过同品种比对的形式加以评价,如果不能通过同品种比对的形式去评价的话,则应当开展临床试验。


这是根据风险和产品特征的不同,分层次设置了临床评价的要求,对于临床试验在临床评价中作用的认知也更加科学。


2021版条例的另一个变化是明确了临床试验的相关罚则,这个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


1.1、明确情形

2014版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临床试验”有相应的罚则,但是,对于何为违反条例,也就是违反条例的具体的情形并没有进行阐述,这对实际操作执行带来了困难。


在2021版条例中,则明确了三种违反条例的情形,包括未经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未经项目备案开展临床试验和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但未审批就开展临床试验的,都属于违反条例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在条例中都有相应的罚则。


1.2、罚则加重

2014版条例中的处罚方式包括财产处罚和资格处罚两种,但都比较轻微。而在2021版条例中,对于财产和资格处罚的罚则加重,同时也规定了处罚到人的条款,并且增加了向社会公告的这样的要求。


同时还新增了一个处罚方面,就是在上文中提到的三种违反条例的情形,对于在这些情形下开展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数据是不得用于注册的,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要求,要知道,临床试验开展的费用都不低,就算是目前的IVD产品,也基本是50万左右起步了,如果做完整个临床以后,数据不能用于注册,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些投入的时间和金钱全部打水漂了。


1.3、涵盖GCP

2021版条例规定,开展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应责令改正或停止,并处以财产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财产处罚、资格处罚并且处罚到人。


这部分内容在2014版条例中是没有的,这也是进一步明确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地位。


02

注册管理办法的变化

2.1、增加安全信息报告内容

注册管理办法增加了安全性信息报告的内容。之前这部分内容是在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的,这次法规修订过程中,将它增加到注册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强化了申办者报告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的职责。


这个我们需要从两个层次去理解,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在注册管理办法的条款中,也是分两个条目去设置的,这个划分是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进行的。


第一个是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人报告,以及其他类似的安全性的风险,这种情况需要报告给省级监管部门,并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个是大范围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群体的不良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的安全性问题,这个风险和第一个的风险是不在一个等级的,所以,当遇到这种问题时,应该暂停和终止临床试验,并且报告省级的监管部门


这是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保护临床试验期间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这个两个层次不同的要求也进行了细化。


2.2、明确机构、项目监管内容

目前,NMPA对于开展临床试验的项目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检查,在这种情况下,NMPA核查的原则,和GCP中的原则是一致的。


而且,在这次的新版注册办法中,新增了一个条款,条款中规定省局对新备案的机构,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


在此之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采用的是审批制,也就是认证的机制。在2017年,审批制度改革中,将认证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对于备案后需要如何监管,在这几年,NMPA做了很多的探索和实践。


所以,在这次的注册办法修订中,明确要求省局对新备案的机构,在备案后60天内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机构遵守GCP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NMPA则根据需要对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这是由认证改为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要求。


目前,NMPA正在组织制定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要点,这份文件也将会对省局的机构检查提供法规依据和执行指南。


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备案总数达到了1028家,如果有需要,可以登录NMPA官网来查看国家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情况。


03

指导原则体系的变化

这些年来指导原则的体系越来越完善,已经可以对医疗器械的产品临床评价进行完整的作业指导,如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可以看《决策是否开展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如果确定了开展临床试验,就可以去参考《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如果希望使用境外的临床实验数据来进行申报,那么可以参考《接受境外临床实验数据指导原则》。


在此之外,还有一些通用的指导原则,比如用于临床评价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和《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用于同品种比对的《同等性论证指导原则》,以及免临床的《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等。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欢迎在后台给我们留言,或者加入我们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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