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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IVD的数据完整性

2021-11-18 17:37|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7083| 评论: 0|来源: 小桔灯网 | 作者:奔跑的骆驼

摘要: 前几天,小编的一个朋友参加公司季度会议,难得碰见他们董事长(出身药企),还没来得及表现就被一个关于数据完整性的问题搞懵了。这个关键词引起了小编的注意,在药品质量管理法规里有明确关于数据完整性的定义和要 ...


前几天,小编的一个朋友参加公司季度会议,难得碰见他们董事长(出身药企),还没来得及表现就被一个关于数据完整性的问题搞懵了。这个关键词引起了小编的注意,在药品质量管理法规里有明确关于数据完整性的定义和要求,那在我们IVD的法规里是怎样一个情况呢?一番搜索发现数据完整性已然渗透在各个角落,向药品看齐了。本文小编带大家梳理梳理关于数据完整性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给各位桔友些许启发。


先来看个飞检案例:

2017年,某药企因部分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总局责成当地药监局收回该企药品GMP证书,并督促该企业全面调查评估所有出厂产品,必要时采取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

而其中一项不符合是这个样子的:

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所用计算机及工作站未合理设置登录权限,部分仪器未开启审计追踪功能并修改日志记录。

▸编号DJS001的HPLC未开启审计追踪功能,且存在多次修改时间的日志记录;

▸编号DJS046的HPLC工作站审计追踪报告显示,其工作时间先后顺序为2017年6月21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24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6月17日。


小编也是好奇,把时间改了改去的是在忙啥?

书归正传,对修改时间的日志记录都要查,查的可真细哇!而这条不符合的政策背景是2015年底CFDA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附录,对数据完整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先摘其中相关的条目了解一下:

定义:

▸数据完整性:是指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用于描述存储的所有数据值均处于客观真实的状态。

▸数据审计跟踪:是一系列有关计算机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及用户操作等事件的记录,用以帮助从原始数据追踪到有关的记录、报告或事件,或从记录、报告、事件追溯到原始数据。

原则: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计算机化系统的生命周期全过程,应当考虑患者安全、数据完整性和产品质量。作为质量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应当根据书面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验证和数据完整性控制的程度。

系统:

计算机化系统应当记录输入或确认关键数据人员的身份。只有经授权人员,方可修改已输入的数据。每次修改已输入的关键数据均应当经过批准,并应当记录更改数据的理由。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在计算机化系统中建立数据审计跟踪系统,用于记录数据的输入和修改以及系统的使用和变更。


 以电子数据为主数据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为满足质量审计的目的,存储的电子数据应当能够打印成清晰易懂的文件。

(二)必须采用物理或者电子方法保证数据的安全,以防止故意或意外的损害。日常运行维护和系统发生变更(如计算机设备或其程序)时,应当检查所存储数据的可访问性及数据完整性。


举个例子,某产品的一项指标是用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检测峰图,在规定的5个地方出图是合格,结果有一批产品出了6个峰,市场却催着发货,怎么搞?

▸以前,没有数据审计跟踪时,只是把一张峰图贴在QC记录表上,那有N种途径可以搞成合格。

▸现在,有了数据完整性的控制,当天做的那个批次的不合格峰图就会老老实实的呆在系统里,任何调整、修饰和测试都会被记录在案,而且这台电脑的权限是根据授权设置好的,基本动弹不得。


IVD领域的数据完整性要求

通过药品监管的要求,我们大概对数据完整性有了认识,那么我们IVD领域对数据完整性又有怎样的要求呢?

出处一:

先看最近正式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在开篇自检能力要求的总体要求一节中讲到: 

注册时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并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

出处二:

接下来看2019年发布的《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在报告与记录一章中提到——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使用计算机系统创建、更改数据时,应当通过审计追踪功能或者替代方法满足数据可追溯性的要求;纸质数据的归档应当确保安全便于查阅。检验机构应当对计算和数据传送及时进行适当和系统的检查。

相较于自检,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要求则更加向药品管理靠拢,明确提出了数据完整性和审计追踪的要求。这也难怪,即使自检放开了,技术审评时他们对检验机构的结果更放心。

出处三:

最后再看正在征求意见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记录要求一章中有如下两条:

▸第六十二条 (电子数据采集的基本要求)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如采用电子数据采集系统,该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创建时间或者修改者、修改时间、修改情况,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可以溯源。

▸第六十三条 (基本文件管理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是用于评价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对本规范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并作为确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的真实性和所收集数据完整性的依据。


从上面三个IVD相关的法规,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对数据完整性的要求已经在质检和临床试验环节有所体现。再往前就该是对非临床研究过程的控制了,想要提高对自身要求的话,可以先看看药物非临床研究的情况: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一章中提到:

第十六条 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归档等的计算机化系统(或者包含有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当进行验证。计算机化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有保存完整的稽查轨迹和电子签名,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怎么样?看完这些条款对数据完整性的要求,反观一下我们的计算机系统,是不是有很多可以改进(资源投入)的地方。虽然信任是最低成本的管理,但是监管部门担负人民医疗安全的重托,只能采取严厉的手段来保证企业在产品全生命周期所产生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法规要求会越来越清晰和严格,然而内心坦荡则不惧忧伤,接下来只管把记录做的更加规范便是。最后分享给大家一个词——“ALCOA”(数据应该在完整的同时也要是可追溯至产生数据的人的、清晰易读的、同步产生的、原始的和准确的),外加一篇WHO 数据完整性指南,愿各位都能走在GxP的光明大道上。


WHO 数据完整性指南▾

良好的数据和记录规范(最终稿)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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