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4,欧洲传来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新法规IVDR延期提案。欧盟正式承认了目前公告机构负荷不足,贸然执行IVDR会引发大面积的体外诊断产品断供。 
提案修正了(EU)2017/746法规第110条(过渡性条款)对IVDD到IVD过渡期的规定,给予低风险等级器械相对更长的过渡期,并将现有由公告机构监管发证的IVD产品的过渡期延长,到2025年5月26日。
具体各类产品的期限如下:
- 对于原由公告机构发证的产品(Self-testing,List B,List A),最晚使用期限至2025.5.26。
- 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类的产品,如果在IVDR中分类为D类,最晚须于2025.5.26取得IVDR证书。如新冠病毒诊断试剂。
- 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类的产品,如果在IVDR中分类为C类,最晚须于2026.5.26取得IVDR证书。如基因筛查,肿瘤筛查,等。
- 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类的产品,如果在IVDR中分类为B类,最晚须于2027.5.26取得IVDR证书。如,流感病毒,等。
- 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类的产品,如果在IVDR中分类为A类灭菌,最晚须于2027.5.26取得IVDR证书。
- 在IVDR下分类为Class A不在延长范围,仍需在2022年5月26日以Self-declaration符合(EU)2017/74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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