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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医疗器械注册审查的角度对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安全有效性的分析

2019-11-4 10:49| 编辑: 面气灵| 查看: 3938| 评论: 0|来源: 医疗装备杂志

摘要: 〔摘 要〕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是与荧光免疫层析法的特定干式试剂配套使用,以检测人体样本待测物的仪器。目前,该仪器尚无相应的国标、行标参考。现从医疗器械注册审查的角度对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的安全有效性进行分 ...


〔摘 要〕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是与荧光免疫层析法的特定干式试剂配套使用,以检测人体样本待测物的仪器。目前,该仪器尚无相应的国标、行标参考。现从医疗器械注册审查的角度对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的安全有效性进行分析探讨,旨在从该产品的原理、结构、适用范围、主要性能等方面为技术审评相关人员提供审评参考,同时也为注册申请人撰写申报资料提供指导。


〔关键词〕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安全性;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R4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76(2019)11-0035-02


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1],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属于Ⅱ类临床检验器械,分类编码22-04-03。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可检测C反应蛋白、降钙素原、糖化血红蛋白、N末端B型钠尿肽原、前列腺特异性抗原、尿微量白蛋白、甲胎蛋白、肌钙 蛋白、D-二聚体等。该产品具有即时、简便、快捷、高效等优势,更适合急诊、床旁及基层社区医院检测。现结合注册技术审查要点,对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探讨,旨在为该产品注册申请人及审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1

 产品概述


1.1 产品名称 


根据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的描述,结合产品工作原理和适用范围,建议产品名称规范为“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 


1.2 工作原理 


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的工作原理:样本中的待检测物与荧光标记抗体形成免疫复合物,并经过层析过程,分别固化在检测区和质控区;试剂卡到达检测区时,分析仪的激发光源发射光波照射到试剂卡的检测区和质控区,激发固化的荧光免疫抗原抗体复合物,荧光物发射的光波被信号采集板收集,并转化为电信号,电信号的强弱与荧光分子数的浓度和数量密切相关,根据反馈电信号的强弱,计算待测样本中被分析物的浓度。 


1.3 结构组成 


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一般由光学单元、机械单元、控制单元、输出/显示单元组成。控制单元控制光学单元和机械单元,输出/显示单元输出测试结果。其中光学单元是分析仪的关键模块,一般采用LED蓝光或二极管激光器。目前,市面上的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带有自动加样功能的全自动分析仪;另一种是“便携式”,需人工在配套试剂卡上加样后,放到分析仪上进行检测。全自动分析仪在处理大批量临床和体检样本时占有优势,具有简便、高效、快速的优点;“便携式”分析仪适合床旁及基层社区医院检测,具有体积小、即时、方便的优势,且受环境因素影响较小。

 

1.4 适用范围 


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需与适用的基于荧光免疫层析法的特定干式试剂配套使用。在注册申报的过程中,适用范围应明确配套试剂的公司名称。 


2

 性能指标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注册申报资料应提交产品技术要求[2-4]。目前,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尚无相应的国标、行标参考,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需结合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况来制定。该仪器基于配套试剂使用,在性能要求中,应关注分析仪和配套试剂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进行评估。涉及的主要临床性能指标应包括准确性、线性、重复性。若涉及全自动分析仪,应包含携带污染率等性能指标;若涉及温度控制系统,应包含反应区温度准确度、波动度等性能指标;若涉及网络数据的传输功能,应包含数据接口等性能指标。安全要求、电磁兼容和环境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标、行标的要求。


 2.1 外观与结构 


外观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表面不允许有明显的裂痕、毛刺、划痕和脱落等缺陷,文字和标识应当清晰可辨,分析系统运动部件应运行平稳、无卡跳,紧固件连接牢固可靠、无松动。 


2.2 反应区温度准确性和波动度 


根据企业设定的温度范围任意设置反应区温度,温度准确性应在设定值的±0.5℃内,波动度不超过1.0℃。 


2.3 携带污染率 

建议采用稀释推算法,建议携带污染率≤10-5 


2.4 稳定性 


分析仪开机处于稳定工作状态后,在企业设定的一定 时间间隔内,其测试结果与处于稳定工作初始状态的测试 结果的相对偏差,应符合企业制定的要求。 


2.5 准确性、线性范围、重复性 


建议使用配套干式试剂盒进行检测,并满足配套试剂的性能要求。其中,准确性应使用国家或国际标准品,或具有溯源性的参考物质进行检测。建议线性范围的线性相关系数≥0.95;重复性变异系数≤20%。 


2.6 网络安全性能指标 


具有LIS、HIS等网络数据传输功能的分析仪,应明确数据接口(即传输协议/存储格式)、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即用户身份鉴别方法、用户类型及权限)[5]


3

 临床评价


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 94号)(简称《目录》)的范畴,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 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可选择免临床路径进行评价。提交与《目录》描述一致,且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等同产品的对比说明[6-7]免临床途径重点关注申报产品和所选对比产品的等同性和差异性。(1)适用范围:关注检测结果输出形式为定性、定量或半定量,如定性分析仪不能覆盖定量的,反之亦然;还应关注两者可检测的临床项目是否基本相同。(2)结构组成:关注光学检测模块、机械单元、控制单元是否等同,是否具有自动加样、温育温控模块;若为全自动分析仪,还应关注液路单元是否等同;建议以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实物图和示意图的详细 对比图片综合进行评价分析。(3)工作原理:关注工作原理是否等同,如发射光源、采集光波收集板属性是否相同。(4)性能指标:申报产品的性能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对比产品,重点关注准确性、线性、重复性、稳定性等性能指标,并提交对比产品性能指标参数的来源依据。上述内容中,若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具有差异性,应明确该差异是否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若中国境内无注册申报产品的等同产品,应参照《医疗器 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或数据进行分析评价[7],或者通过临床试验进行评价[7-8] 


4

 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有效期研究建议采用加速寿命试验,对整机或关键元器件进行验证,提交满足产品使用期限的验证报告[4]应对易损、易耗、需定期更换的主要元器件进行描述。对于不带有自动加样模块的“便携式”分析仪,以测试次数来评估,不足以评估整机的有效期验证,应根据分析仪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方法。提交有效期内和实际或模拟运输储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性、防水、防震、防撞的研究资料。 


5

 说明书


说明书是针对用户端使用的指导性文件,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9],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说明书应明确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适用范围、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产品性能、有效期、校准和质控、维护和保养、配件清单及其更换周期和方法、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注意事项,明确潜在的危害,明确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 

本研究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的特性,从技术审查的角度对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研究分析,为该产品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S/OL].[2017-08-31].

http:// www.nmpa.gov.cn/WS04/CL2138/300389.html.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S/OL].[2014-07-30].

http://www. nmpa.gov.cn/WS04/CL2077/300660.html.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第9号)[S/OL].[2014-05-30]. 

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299972.html.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S/OL].[2014-09-05].

http://samr.cfda.gov.cn/WS01/ CL0087/106095.html.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3号)[S/OL].[2017-01-24].

http://samr.cfda.gov.cn/WS01/CL0087/169202.html.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S/OL].[2018-09-28]. 

http://www.nmpa.gov.cn/WS04/CL2093/331201.html.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S/OL].[2015-05-19]. 

http://samr.cfda.gov.cn/WS01/CL0087/119643.html.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S/OL].[2016-03-23]. 

http://samr.cfda.gov.cn/WS01/CL0053/148101.html.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S/OL].[2014-07-30]. 

http://samr.cfda.gov.cn/WS01/CL0053/103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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