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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的合法OEM”

2018-12-9 21:57| 编辑: 小桔灯网| 查看: 2957| 评论: 0|来源: 小桔灯网丨作者:面气灵

摘要: 在2014年10月1日施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之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先办理生产许可证再注册产品,虽然在保障产品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生产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到完成产品注册这一过程中,容易造成企 ...

在2014年10月1日施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之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先办理生产许可证再注册产品,虽然在保障产品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生产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到完成产品注册这一过程中,容易造成企业人员、场地和设备的闲置,加大了企业负担。部分科研机构因无法取得生产许可,限制了其对医疗器械创新研究的积极性。因此新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许可,并提交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这种监管模式的改变,既进一步鼓励企业创新,又减少了企业在产品获得注册前资金和人员的投入。


但是无论是新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法规都明确要求了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即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注册证必须由同一个主体完成。在此制度之下,申请人若没有企业依然不能申报注册产品,行业的创新性仍然被束缚。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出现,则完全打破了这一局面,实现了企业与产品的解绑。根据2018年6月司法部公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规定“申请医疗器械上市的,应当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备案或者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备案凭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为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行业资源整合的巨大突破,将激发更多的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创新研发,引导医疗器械产业的转型升级。尤其是对于专注于研发的企业来说,将摆脱土地、环境、资金等资源的限制,取得产品注册证后快速投产占领市场,避免同质化竞争的局面。该制度的施行同样意味着专注生产的企业将获得大量的国内订单,有利于对接国际医疗器械制造通行规则,促进高端医疗器械本土生产,进一步提高行业集中度。


作为首个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地区,上海为全国提供了先行经验。2017年7月国务院首次批准上海自贸区成为该制度的试点区域,2018年2月27日,上海远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单道心电记录仪获上海市食药监局批准取得注册证,同日,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该产品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落地的首个产品。紧追上海之后,广东自贸区与天津自贸区于2018年5月被国务院批准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试点区域。

单道心电记录仪与配套的手机软件


2018年6月25日司法部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第八条规定“申请医疗器械上市的,应当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备案或者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备案凭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为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时,应当审查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申请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等能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经考核评估、具备条件的审评机构开展审评审批。”确立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法律地位,并预示着将在全国施行,同时强调了审评的重点是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强调质量管理能力的重要性。为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草案增加了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和第十五条“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全面阐述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义务,明确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法律责任,解决了境外持有人监管处罚难得问题。增加的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办理备案。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强化了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责任,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而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适用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不良事件检测体系,并按规定上报;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主动开展已上市产品的再评价和持续研究。上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风险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征求意见稿)》三个指导原则的通知,对产品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监测资料和国内外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产品的风险与受益,记录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撰写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内容、格式都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再评价工作的程序,进一步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医疗器械安全监管提供了保障。


配套法规都出来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全面落地还会远吗?

(文中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与“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同一制度。)

来源:小桔灯网丨作者:面气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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