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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中,对试验样本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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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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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需要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对试验样本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样本量:


  • 定性产品: 应满足至少50例阳性样本及50例阴性样本。
  • 定量检测产品: 应注重医学决定水平量值附近样本的选择,并涵盖检测范围。
  • 特殊情况: 如涉及需分层统计等复杂情况,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样本量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价。
  • 预设标准: 实验前应设定临床评价性能指标的可接受标准,如果比较研究试验结果无法达到预设标准,则应适当扩大样本量进行评价。
2. 样本来源:


  • 可追溯性: 评价用样本(病例)原始资料中应至少包括样本来源、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样本临床背景信息等内容。
  • 代表性:  样本应来自目标人群,并能代表产品的预期用途。
  • 多样性:  样本应涵盖产品的预期用途和干扰因素,例如不同疾病状态、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种族、不同用药情况等。
3. 样本质量:


  • 样本采集:  样本采集应符合相关标准操作规程,避免污染和降解。
  • 样本保存:  样本保存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样本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 样本处理:  样本处理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对检测结果造成干扰。
4. 其他要求:


  • 盲法操作: 在试验操作的过程中应采用盲法。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应平行操作,整个试验应有内部质量控制。
  • 试验周期: 建议定量产品试验检测周期至少5天,定性产品试验检测周期10—20天,以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 试验可靠性: 扩大样本量和延长实验时间将提高试验的可靠性,申请人应选择适当的样本量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价。
总之,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对试验样本有严格的要求,需要确保样本的量充足、来源可靠、质量合格,并能代表产品的预期用途和干扰因素,才能保证临床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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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样本来源与可追溯性:评价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的样本,样本来源应可追溯。


• 样本信息:评价用样本(病例)原始资料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样本临床背景信息;对于试剂检测结果有明确疾病指向的产品,其纳入的病例应有临床明确诊断信息。


• 样本类型与预期用途一致:评价用的样本类型应与注册申请保持一致。对于不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样本类型,如血液样本和尿液样本,应分别进行符合统计学意义数量的评估。对于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样本类型,如血清和血浆样本,可在分析性能评估中对样本适用性进行研究,或在临床评价中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符合统计学意义数量的评估。


• 样本数量与统计学要求:样本数量应采用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计算,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定量产品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40例并分别采用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双份测定的方式,其中参考区间以外样本应不少于50%,亦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100例并分别采用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单次测定的方式。定性产品应满足至少50例阳性样本及50例阴性样本。


• 样本分布:样本应能够充分评价产品的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并且样本分布应能够满足各临床机构分别统计及总体统计的要求。


• 样本的临床背景:样本应涵盖预期用途和干扰因素,充分考虑试验人群选择、疾病选择等内容。


• 样本的临床意义:对于其中临床罕见型别,其临床样本中阳性样本可酌情减少,但应确保一定例数进行较充分的临床性能验证。

这些要求确保了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以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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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照《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4号)》要求,去准备相应的试验样本。
首先,根据指导原则的要求,“应采用与预期用途声称样本类型一致的人体样本进行试验,样本背景信息应清晰,样本来源应可溯源”。
所以,样本背景信息中“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如临床样本一般可采用受试者的门诊号或住院号,与临床机构的原始数据库关联并可溯源。
另外,试验样本应包括干扰样本,在样本背景信息中应明确各例的干扰因素。
其次,试验样本的纳入应充分考虑样本的质量、可用性和可获得性。
指导原则要求“原则上,应采用临床真实样本进行研究。当遇真实样本浓度无法覆盖检测范围时,应充分阐述无法获得的依据,酌情采用从类似病史患者获取的混合样本,一般而言,混合样本不应超过总样本量的20%。如特定的临床样本无法获得,可适当采用稀释或者经处理去除分析物获得低浓度样本、添加分析物获得高浓度样本等人工制备样本”。
纳入混合样本或人工制备样本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严格控制混合样本和人工制备样本比例不超过总样本量的20%。定量产品的混合样本或人工制备样本通常为临床难以获得的线性/测量区间低值或高值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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