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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国资委 2025 年中央企业考核 “一利五率” 指标解析及央企考核体系变化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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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6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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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公布2025年中央企业考核“一利五率”指标,提出树牢科学市值管理理念,更好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国资委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反应了什么考核导向?央企的考核体系有哪些?市值管理在考核体系中地位如何,有哪些指标?本文梳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文件,总结近年来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考核指标体系变化,归纳中央企业责任人业绩相关的其他考核体系。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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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中央企业考核指标的调整变化:




2024年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国资委继续沿用了“一利五率”的经营指标体系,会议强调了用“营业收现率”替换“营业现金比率”。会议提出了2025年中央企业“一利五率”经营指标体系总体稳定、“一利”仍为利润总额,用“营业收现率”替换“营业现金比率”,总要求是“一增一稳四提升”,即利润总额稳定增长,资产负债率保持总体稳定,净资产收益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营业收现率同比提升。


如图1所示,对比近年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指标的调整,主要集中于利润、现金流相关的指标,“净利润”调整为“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调整为“营业现金比率”,2025年又调整为“营业收现率”。

二、财务视角分析中央企业考核指标的调整变化


从财务分析角度,营业收现率(Cash Collection Ratio)是指企业营业收入中实际收到的现金所占的比例,具体计算公式为:营业收现率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营业收入。考核指标调整后,“营业收现率”替换“营业现金比率”,分母仍然为营业收入,而且同样强调的是现金流,但是更加强调现金流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下简称销售现金):是现金流量表中的一个科目,反应的是企业在本会计周期内(比如当年度)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前期销售本期收回的现金、预收的账款。考核营业收现率会有什么样的效果?举例说明一下:


  • 营业收现率>1,这表示企业本期实际收到的现金超过了其营业收入,即企业不仅收回了本期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全部款项,还收回了部分前期的应收账款,或者预收了客户未来的款项。企业现金流充裕,资金回收能力强,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营业收现率=1,这表示企业本期实际收到的现金与其营业收入相等,即企业完全收回了本期销售或提供劳务的款项,没有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的变动。企业现金流状况稳定,资金回收与营业收入保持同步,这是企业理想运营状态的一种表现。
  • 营业收现率<1,这表示企业本期实际收到的现金少于其营业收入,即企业存在应收账款未收回或预收账款减少的情况。企业现金流紧张,资金回收能力不足,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运营效率。

对于央企而言,一是降低了考核要求:从要求总的现金净流入率,到只要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实际上降低了考核的难度。因为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主营业务活动的现金流管理来提高营业收现率,而不必过分关注其他非主营业务的现金流入。二是更加聚焦主营业务:这种考核指标的调整使得企业更加聚焦于其主营业务活动,即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从而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那么?国资委为何在2025年要做这样的指标调整?结合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的会议部署,这样的指标调整有什么导向呢?

二、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视角分析中央企业2025考核指标的调整变化



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提出,“要切实抓好发展质量效益提升,着力夯实经营发展基础,加强集团管控和资金集中管理,加大拓市增收、降本节支力度,切实改善经营性现金流,严肃财经纪律,扩大有效投资。”
一是抓好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强调现金流的重要性。现金流是企业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转和风险防范能力。营业收现率作为衡量现金流质量的重要指标,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二是优化考核体系,切实改善经营性现金流。营业收现率的引入,使得考核体系更加完善,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利润总额等结果性指标相比,营业收现率更注重过程控制,有助于引导企业关注现金流管理。
三是推动业务策略调整,扩大有效投资,加大拓市增收、降本节支力度。考核指标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业务策略。企业可能会更加注重应收账款的管理,减少赊销和垫资业务,以提高营业收现率。同时,企业可能会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和拓展策略,如预付款服务、信用评分体系等,以优化现金流状况。
四是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财务风险是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营业收现率的提升有助于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通过加强现金流管理,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和不确定性因素。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历史分析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并发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标志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正式建立。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分类指标: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分类指标: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考核结果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2006年:国资委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并增加了约束性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分类指标: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分类指标: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
(三)考核结果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2009年:国资委再次修订考核办法,发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经济增加值指标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建立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分类指标: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分类指标: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
(三)考核结果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进级点。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第30号),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
分类指标: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分类指标: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
(三)考核结果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2016年:国资委颁布了正式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33号),取代了之前的暂行办法。该办法更加注重分类考核,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设置了不同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一)分类考核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
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主要从事专项技术研发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二)考核目标
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三)考核结果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40号),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分类考核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情况的考核。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
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的考核。
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的考核。
结构调整任务重的企业,重点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业转型升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相关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国际化经营要求高的企业,加强国际资源配置能力、国际化经营水平等指标的考核。
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等指标的考核。
节能环保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加强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考核。
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二)考核目标
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目标值可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总体目标增幅;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际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
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节能环保、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激励。
(三)考核结果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结合企业国际对标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数量从严控制。

表1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文件
发布时间考核文件考核期考核指标
2003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年度基本指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ROE)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
任期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
2006年《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年度基本指标:利润总额、ROE,同时鼓励使用经济增加值(EVA)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与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任期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
2009年《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年度基本指标:利润总额、EVA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与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任期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
2012年《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年度基本指标:利润总额、EVA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增设:约束性指标
任期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增设:约束性指标
2016年《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办法》(国资委令第33号)年度商业类:利润总额、EVA公益类:利润总额、区别纳入EVA
任期商业类: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公益类: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019年《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办法》(国资委令第40号)年度商业类:净利润、EVA公益类:EVA
任期商业类: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公益类: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的考核指标体系



2019年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国资委首次提出了“两利三率”的考核指标体系,即“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营收利润率、研发经费投入率”。这一指标体系的提出,旨在引导中央企业更加关注经济效益和研发创新。

2020年,国资委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表示,2021年将引入“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形成“两利四率”的考核指标体系,“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营收利润率、研发经费投入率、全员劳动生产率”。

2021年和2022年,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沿用了“两利四率”的考核指标体系,即“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利润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这一指标体系在强调经济效益和研发创新的同时,也注重了对企业经营效率和劳动力产出的考核。

2023年,国资委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进一步优化了中央企业经营指标体系,将其明确为“一利五率”。这一指标体系包括“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营业现金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六项指标。会议还明确提出了“一增一稳四提升”的年度经营目标要求,即利润总额增速要高于全国GDP增速(一增),资产负债率总体保持稳定(一稳),净资产收益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营业现金比率要实现进一步提升(四提升)。这一调整旨在引导中央企业更加关注投入产出效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不断提升资本回报质量和经营业绩“含金量”。

五、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关的其他考核体系




(一)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
包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如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如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等)。
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二)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
《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落实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央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司治理各环节,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构建涵盖多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考核评价体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可检验可量化的刚性标准。与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经营业绩考核有机衔接,按照评定等级兑现薪酬。
(三)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促进中央企业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双碳”战略目标实施。
将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
(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依法依规予以降级或扣分。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相关责任三个等级。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
(五)市值管理考核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前提,稳步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着力打造一批经营业绩佳、创新能力强、治理体系优、市场认可度高的一流上市公司,夯实市值管理工作基础。引导企业更加重视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表现,传递信心、稳定预期,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评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场表现,客观评价企业市值管理工作举措和成效。将市值管理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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